小餐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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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活动特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以下(含60㎡)的小型餐馆(含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农家乐等)。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60㎡以上(不含60㎡)、150㎡以下(含1 50㎡)的小型餐馆(含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农家乐等),仍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审查。
第三条农村小餐饮单位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规范加工操作,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申请农村小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许可的,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要求
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无明显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二)加工经营场所要求
1. 加工经营场所固定;
2. 布局合理,能防止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3. 配制凉菜的,应设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专间(区、柜)。
(三)食品处理区要求
1. 食品加工处理区要求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
2. 有排水设施的,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等相应的防鼠措施;
3. 墙壁平滑、无积垢,门、窗装配严密,有防蝇纱网。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配备符合要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或有可靠方式提供充足、洁净的餐饮具。
(五)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或器具要求
1. 应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或器具,经营水产品的,应独立设置水产品清洗水池或器具;
2. 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池或器具应独立设置;
3. 各类清洗设施及用具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六)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1.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备、工具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
2. 刀具、菜墩、容器等应生熟分开,标识明显;
3. 凉菜专间(区、柜)应配备专用的防尘、防蝇、冷藏设施,工具、用具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七)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排风设施。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配置排油烟机或换气扇。
(八)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并配有盖子。
(九)人员管理要求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及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和培训管理制度;
2.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3.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管理制度;
5. 烹调加工制度;
6. 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7. 保障食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条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且经营相对单一固定品种的农村小餐饮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限定其经营范围,要求其
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第六条农村小餐饮单位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
1. 《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申请书》(附后);
2. 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
4. 可以用于农村小餐饮单位经营的合法场所证明;
5. 加工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布局示意图;
6.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据《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现场核查表》(附后)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填写“小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且经营相对单一固定品种的农村小餐饮单位,还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仅限加工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农村小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注销、补发等,依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据本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农村小餐饮单位,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小餐饮单位明厨亮灶,支持其实施提档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除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餐饮服务者,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