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法律法规知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运送传染病病 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 护士执业时,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 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
护理行为与《传染病防治法》
拒绝对传染病人的 水、污物、粪便进 行消毒处理的承担 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第35条第一 款
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严重 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 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的。
为进一步规范护理管理,为广大护理人员提供有法可依的执业环境,国务 院制定出台了《护士条例》,共六章35条,详细说明了在医疗卫生机构中 护士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对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与规定 。
护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商洛市中心医院 护理部
!! !! !!
护理工作处处充满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群众 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运用法 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 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 求我们护理工作者必须加强法 律法规知识学习 增强法制意 识,规范护理行为,确保护理 安全。
学习护理法律法规的目的
重要的里程碑。
什么是护士?
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 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 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的权利
权利一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 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 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护士的权利
权利二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 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 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 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 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护士的权利
权利三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 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 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生活利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
。
侵权行为
2、因失职而致残、致死。
渎职罪
失职行为
对危、急、重病人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或转院治疗,不遵循首诊负责制原则, 不请示医生进行转诊,以致贻误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 失职行为。
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以致贻误诊疗或抢救时机的行为。 护理活动中,由于查对不严格或查对错误,不遵守操作规程,以致打错针,发
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值班医师检查确认其已死亡。 检查发现,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 该护士主张此男婴系"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死亡。
或外部的压力迫使医生泄露患者的秘密
隐私:不容许他人随意入侵的领域。有时也
指患者患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精神、心理处于某种 特殊状态,不宜或不能向外界透露
隐私权:人们对自己身体和精神独处的享有权
隐私通常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一旦将患者的隐私泄露,可能为患者带来巨大 的精神和生活压力,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犯罪;依法惩处——刑事责任;
客观:不作为(应及时报告医生),主观:疏忽大意
如,护士未认真听,引起患者不满——侵犯了患者的 生命健康权——侵权;赔礼、道歉解决。
(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是指不专心致志的履行职责,因一时 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过失可 导致两种后果:
1、疏忽大意的错误仅损害了被护理者的心理满足、
护士的义务
义务二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
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 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1、关于紧急救护。
救死扶伤是每一个医务人员应持有的职业准则。在遇有患者 病情危急的情况时,护士应当立即通知医师。但是,在实际工作 中,有时,医师不能马上赶到,而急危患者一般都处于病情紧急 状态,必须即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
2、拒绝执行有问题的医嘱。
护士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如果发现和怀疑医嘱存 在错误,护士有权利拒绝执行,并向医师提出质疑, 这是出于保护患者的目的。
护士的义务
义务四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
护患者的隐私。
患者的保密权和隐私权
保密权:控制一个人有关自己的信息的权利 侵权:医务人员有意无意地泄露患者的秘密,
错药的行为。
由于护士责任心不强、不遵守查对制度而导致差错 过失,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 引起护理纠纷时,从法律上它属于失职但未构成犯 罪,构成侵权,如给药、输液错误,热水袋烫伤, 躁动患者未给予保护而坠床,护理记录中的错误等。 但当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残废或死亡时,从法律性质 上就可能构成了玩忽职守(渎职罪),属于犯罪。
护士的义务
义务三: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 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 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1、正确执行医嘱。
正确实施医嘱是护士保证患者治疗效果和医疗安 全的首要工作。护士正确执行医嘱,首先应当核对医 嘱,然后按照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对象、正确的剂量、 正确的途径和正确的方式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的临 床反应。一般情况下,护士应当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 随意篡改或者无故不执行医嘱都属于违规行为。
如:身体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并不被别 人观察;不播散私人信息;个人空间的大 小因文化不同而有差别。
护士的义务
义务五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 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 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 参加医疗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7 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 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它的颁布与实施填补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我
国护士立法的空白,对推进我
国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
远的历史影响和现实意义,它
是我国护理事业发展史上一个
护士的权利
权利四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 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 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护士的义务
义务一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
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是护士执业的 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 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 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 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
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
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发医疗纠纷。
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 (1) 前日晚10时到次日1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 (2) 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 (3) 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 (4) 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 (5) 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 (6) 5时30分,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右半
体温单、医嘱单 临床护理记录等
包 括
护理文书
病历
法
原始资料
律
事实
效
直接依据
应
某产妇于某 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
医院妇产科产房顺产一足月男婴,经该院医生
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评分标准
被定为满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
乳喂养,但产后第三天早晨5时30分突然发现
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产妇及家属向院方
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 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对青霉素过敏, 引起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 任,即构成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 在法律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客观、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记 录是举证的法律依据。
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
护理行为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 理医疗事故,保护患 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秩序,保障 医疗安全,促进医学 科学的发展,制定本 条例。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
医疗事故的概念: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 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护士执业时,错误使用医疗器械,不按操作规程 办事,造成病人身体受损。
护士执业时,使用恶性语言和不良行为,损害病 人利益。
护理行为与《消毒管理办法》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6条:“各种注射、穿刺、 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 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必要紧急措施。
护士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根据患 者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能力水平,力所能及地正确实施救护, 以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因此,要求护士要加强学习,积累工作 经验,熟练掌握临床抢救、复苏技术,提高对急危重患者的抢救 能力。
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 危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
非典、甲流等
护士条例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 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 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了解
自己职责的法律范围,根据自己所学到的 专业教育知识及专业团体的规范和要求。
熟知 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
明确
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 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 纠纷。
自觉 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护理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及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 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 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责任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过失)
侵权行为一般指对某人或许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 民事责任;如,病人的知情权(不告知)
犯罪 则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 刑事责任 (协助病人) 犯罪分故意和过失。
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 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的正确鉴定。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例:沈某,男,59岁,胸闷4h余,急诊,心率102次/ min,无其他体征。医生疑为冠心病,即给予5%葡萄 糖250ml加复方丹参16ml静滴,并嘱做心电图检查。 1h输液完毕后,患者自述胸闷无好转,护士未予理会, 也未查心电图,让患者回家,次日晨患者因心肌梗死 死于家中。
护理行为与《刑法》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 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 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 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护理行为与《民法通则》
生命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 人不得随意剥夺;
健康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 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任何 第四章第 98条:公民
的完 享有生命 健康权。
法律责任 易引起纠纷的护理工作与
防范
一、护理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
护理行为与《宪法》
《宪法》第二章二 十七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人 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以其他方法剥 夺和限制人身自
由”。
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
护理行为与《宪法》
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护士执 业时,应重视病人的自由权,保证 病人的自由权,如护士以治疗的名 义,非法拘谨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和 剥夺病人的自由,是违反宪法的。
➢ 护士执业时,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 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
护理行为与《传染病防治法》
拒绝对传染病人的 水、污物、粪便进 行消毒处理的承担 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第35条第一 款
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严重 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 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的。
为进一步规范护理管理,为广大护理人员提供有法可依的执业环境,国务 院制定出台了《护士条例》,共六章35条,详细说明了在医疗卫生机构中 护士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对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与规定 。
护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商洛市中心医院 护理部
!! !! !!
护理工作处处充满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群众 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运用法 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 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 求我们护理工作者必须加强法 律法规知识学习 增强法制意 识,规范护理行为,确保护理 安全。
学习护理法律法规的目的
重要的里程碑。
什么是护士?
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 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 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的权利
权利一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 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 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护士的权利
权利二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 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 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 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 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护士的权利
权利三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 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 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生活利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
。
侵权行为
2、因失职而致残、致死。
渎职罪
失职行为
对危、急、重病人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或转院治疗,不遵循首诊负责制原则, 不请示医生进行转诊,以致贻误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 失职行为。
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以致贻误诊疗或抢救时机的行为。 护理活动中,由于查对不严格或查对错误,不遵守操作规程,以致打错针,发
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值班医师检查确认其已死亡。 检查发现,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 该护士主张此男婴系"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死亡。
或外部的压力迫使医生泄露患者的秘密
隐私:不容许他人随意入侵的领域。有时也
指患者患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精神、心理处于某种 特殊状态,不宜或不能向外界透露
隐私权:人们对自己身体和精神独处的享有权
隐私通常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一旦将患者的隐私泄露,可能为患者带来巨大 的精神和生活压力,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犯罪;依法惩处——刑事责任;
客观:不作为(应及时报告医生),主观:疏忽大意
如,护士未认真听,引起患者不满——侵犯了患者的 生命健康权——侵权;赔礼、道歉解决。
(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是指不专心致志的履行职责,因一时 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过失可 导致两种后果:
1、疏忽大意的错误仅损害了被护理者的心理满足、
护士的义务
义务二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
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 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1、关于紧急救护。
救死扶伤是每一个医务人员应持有的职业准则。在遇有患者 病情危急的情况时,护士应当立即通知医师。但是,在实际工作 中,有时,医师不能马上赶到,而急危患者一般都处于病情紧急 状态,必须即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
2、拒绝执行有问题的医嘱。
护士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如果发现和怀疑医嘱存 在错误,护士有权利拒绝执行,并向医师提出质疑, 这是出于保护患者的目的。
护士的义务
义务四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
护患者的隐私。
患者的保密权和隐私权
保密权:控制一个人有关自己的信息的权利 侵权:医务人员有意无意地泄露患者的秘密,
错药的行为。
由于护士责任心不强、不遵守查对制度而导致差错 过失,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 引起护理纠纷时,从法律上它属于失职但未构成犯 罪,构成侵权,如给药、输液错误,热水袋烫伤, 躁动患者未给予保护而坠床,护理记录中的错误等。 但当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残废或死亡时,从法律性质 上就可能构成了玩忽职守(渎职罪),属于犯罪。
护士的义务
义务三: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 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 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1、正确执行医嘱。
正确实施医嘱是护士保证患者治疗效果和医疗安 全的首要工作。护士正确执行医嘱,首先应当核对医 嘱,然后按照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对象、正确的剂量、 正确的途径和正确的方式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的临 床反应。一般情况下,护士应当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 随意篡改或者无故不执行医嘱都属于违规行为。
如:身体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并不被别 人观察;不播散私人信息;个人空间的大 小因文化不同而有差别。
护士的义务
义务五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 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 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 参加医疗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7 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 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它的颁布与实施填补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我
国护士立法的空白,对推进我
国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
远的历史影响和现实意义,它
是我国护理事业发展史上一个
护士的权利
权利四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 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 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护士的义务
义务一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
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是护士执业的 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 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 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 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
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
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发医疗纠纷。
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 (1) 前日晚10时到次日1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 (2) 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 (3) 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 (4) 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 (5) 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 (6) 5时30分,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右半
体温单、医嘱单 临床护理记录等
包 括
护理文书
病历
法
原始资料
律
事实
效
直接依据
应
某产妇于某 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
医院妇产科产房顺产一足月男婴,经该院医生
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评分标准
被定为满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
乳喂养,但产后第三天早晨5时30分突然发现
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产妇及家属向院方
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 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对青霉素过敏, 引起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 任,即构成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 在法律上有其重要的意义。
客观、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记 录是举证的法律依据。
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
护理行为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 理医疗事故,保护患 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秩序,保障 医疗安全,促进医学 科学的发展,制定本 条例。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
医疗事故的概念: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 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护士执业时,错误使用医疗器械,不按操作规程 办事,造成病人身体受损。
护士执业时,使用恶性语言和不良行为,损害病 人利益。
护理行为与《消毒管理办法》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6条:“各种注射、穿刺、 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 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必要紧急措施。
护士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根据患 者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能力水平,力所能及地正确实施救护, 以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因此,要求护士要加强学习,积累工作 经验,熟练掌握临床抢救、复苏技术,提高对急危重患者的抢救 能力。
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 危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
非典、甲流等
护士条例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 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 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了解
自己职责的法律范围,根据自己所学到的 专业教育知识及专业团体的规范和要求。
熟知 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
明确
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 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 纠纷。
自觉 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护理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及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 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 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责任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过失)
侵权行为一般指对某人或许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 民事责任;如,病人的知情权(不告知)
犯罪 则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 刑事责任 (协助病人) 犯罪分故意和过失。
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 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的正确鉴定。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例:沈某,男,59岁,胸闷4h余,急诊,心率102次/ min,无其他体征。医生疑为冠心病,即给予5%葡萄 糖250ml加复方丹参16ml静滴,并嘱做心电图检查。 1h输液完毕后,患者自述胸闷无好转,护士未予理会, 也未查心电图,让患者回家,次日晨患者因心肌梗死 死于家中。
护理行为与《刑法》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 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 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 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护理行为与《民法通则》
生命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 人不得随意剥夺;
健康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 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任何 第四章第 98条:公民
的完 享有生命 健康权。
法律责任 易引起纠纷的护理工作与
防范
一、护理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
护理行为与《宪法》
《宪法》第二章二 十七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人 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以其他方法剥 夺和限制人身自
由”。
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
护理行为与《宪法》
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护士执 业时,应重视病人的自由权,保证 病人的自由权,如护士以治疗的名 义,非法拘谨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和 剥夺病人的自由,是违反宪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