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签订及回款时间控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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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签订及回款时间控制一览表篇一:关于完善销售合同、发票、回款等环节操作办法关于完善销售合同、发票、回款等环节操作办法的通知蓝盾控股各部门、各办事处、各子公司、各经销商及合作伙伴:

为满足外部市场监管的更高要求,提升内部管控力度,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财务中心对营销业务中合同/订单签订、发票开具、收款及对账等财务相关事项的操作办法进行了梳理,提出了调整意见,经相关部门多轮讨论并报总裁办审批通过,已在公司内部以会议决议形式下发执行。现将决议主要内容通知大家,自本月开始执行。

一、重申销售开票的基本流程。

1. 经销商、购货单位需要开票时,应当跟商务中心联系,填写开

票申请;

2. 商务中心初步审核申请内容,通过后将开票申请提交给开票单

位的应收会计。湖北工厂、深圳工厂、蓝盾防水工程公司三个

单位都具备开票资格,应当按购销合同/协议/订单上的单位提

交,不得张冠李戴。

3. 开票单位应收会计收到商务中心提交的开票申请后,应核实业

务的真实性、开票内容的规范性、应收款项的合规性(是否符

合公司营销政策和其他管理办法),将审核意见在开票申请上

扼要写明,提交直接上级审查。

4. 经直接上级审查通过后,应收会计应当第一时间开出发票、寄

送给申请人,并及时反馈信息给商务中心、做好财务核算。

5. 若应收会计核查中,或者其直接上级审查中,发现开票申请存

在问题不能按其申请内容开出发票的,应当立即反馈到商务中

心,清楚说明理由,耐心给予解答。

6. 开票申请人对不能开票的原因有疑惑的,应当首先跟商务中心

咨询,仍不能有效解决的,商务中心可请对口单位的应收会计

协助解释,应收会计应当耐心解释,必要时应当给出书面答复

意见。

7. 同一份开票申请因同一个原因不能开具发票、也给予一次以上

书面答复意见的,应收会计可以拒绝重复解释。

8. 申请开票过程中其他具体办理细节,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

要求调整,没有冲突的,按现有办法执行,本文不做赘述。

二、销售开票遵循合同、发货出库、销售发票、回款相统一的原则,只有遵循这个原则才能取得发票。具体阐述如下。

1. 凡需要开票的销售业务都必须签订由甲乙双方盖章的合同。

1) 甲乙双方只签订了框架性供货协议/合同的,且协议/合同中对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均做了清楚约定的,商务

中心在ERP系统中录入销售订单后,能取得对方在销售订单

上由受托代理人手写签名后的回传件,该回传件可以视同合

规的销售订单,可以作为开票依据。

2) 甲乙双方只签订了框架性供货协议/合同的,协议/合同中对货

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未作清楚约定,或者实际销

售货物超出了约定范围的,要么甲乙双方以合同补充协议方

式补充约定,要么就该笔销售业务单独签订合同(均需双方

盖章才有效),方可比照本条第一款的方式处理,否则将无法

开票。

3) 甲乙双方没有正式签订购销合同的,必须有对方单位盖章及其

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销售订单原件作为依据,才可以提供发票。

4) 本条的要求属于原则性的,对于开具发票的依据可以有哪些不

同形态,财务中心、商务中心应共同探讨确定,形成内部管

理规范,本文不具体表述。

2. 合同中关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均为合同执行

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比如送货单、发票等单据上相关

内容应当与合同保持一致。若需变更,必须甲乙双方修改合同或

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单方面的变更都不会被认为是履行合同条款,从而其权益得不到保护。

3. 销售发货、出库单,以及销售发票上涉及货物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单价的,必须与合同约定一致。发票上购货方、销售方的

单位全称、纳税识别号等信息必须与其工商税务登记资料一致。

4. 购货方必须按销售方提供的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支付货款。

若实际付款人是其他人的,经销商/购货人必须提供购货方出具

委托付款书,明确委托实际付款人代为付款;该委托付款书上必

须写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方

式、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号码。不提供或提供的信息经财务

部核实是不真实的,财务会计不得核减相应应收账款。

5. 开票申请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开具发票:

1) 超出合同/订单总金额的开票申请。

2) 所开货物我公司不经营的开票申请。

3) 所开货物我公司未实际发货的开票申请。

4) 所开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与合同/订单不一致

的开票申请。

5) 所开单位与合同/订单方、回款方不是同一人的开票申请。

三、凡XX年1月1日之前完成发货,需要在今年补开销售发票的,两地工厂应收会计应当复核确认以往是否开具发票,确认未开票的,可遵照本文前两条的流程和原则性要求,审核是否开具发票。

四、因经销商开展代理业务的复杂性,存在代理销售时需要由材料采购方(以下称第三方客户)直接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索取发票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可遵照本决议第一条的原则性要求,按公司开票流程开具发票。其中,因合同单价大于客户与我公司代理单价形成的差额,在公司已经收讫货款后,由经销商自行选择下述两种方法之一予以返还。

1. 后续购买公司产品时,在正常代理价格基础上打折

进行返还。具体做法明确如下。

1) 经销商选择本方法申请返还差额时,应当首先与商务中心

核对待返还差额,商定各产品折扣率后,向商务中心书面申请办理差额返还。目前,一个订单上的各产品折扣率暂定均不得超过30%。

2) 在CRM系统下单时,应备注“因前期超代理价购买产品形

成了差额XXXXX元,现申请在本次销售发货时折扣XXXXX 元,尚余XXXXX元后续返还。”字样。

3) 商务中心在编制销售订单时,备注栏里也应包含上述字样。

4) 商务中心应及时复核经销商的书面申请并OA通知应收会计。

2. 也可以申请公司支付现款予以返还。具体做法明确如下。

1) 同意承担按待返还额的20%计算的流转税费,因该税费已由

公司缴交给国家财政;

2) 同意按待返还额减除20%流转税费后的金额返还,并提供等

于实际返还金额的合法有效费用发票给公司,其中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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