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兴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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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正确指导杰兴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和发展,实现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规范杰兴镇的建设行为,满足杰兴镇健康持续的发展建设要求,特制定本规划。城镇性质:杰兴镇镇区是全镇的行政、经济、文化中心,是以居住、旅游、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商业服务于一体的一般镇。功能定位:扩大镇区规模,使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各种设施配套完善;以农业、旅游业、服务业为主,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实力,提高镇区的辐射功能,把杰兴镇建设成交通发达,城市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宜居宜业的小城镇。

第二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6、《德阳城市规划条例》

7、《德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德阳市控制性详细编制审批办法》

9、《德阳市控制性详细编制成果办法》

13、各种相关设计规范

第四条规划原则

1、整体发展的原则:加强城镇与周边的整体关系,通过合理的用地布局和交通基础设施网络规划,发挥城镇综合功能。

2、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人们不断发展的需求,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和休闲环境。

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整合土地,体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要求。

4、有效规划控制的原则:通过有效的合理优化土地及建立规划控制手段,营造适合于21世纪生活观念和发展方式的新型城镇。

5、近远期结合的原则:兼顾不同发展阶段,保证发展与实施的分阶段相对独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使规划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第五条规划目标

建设一个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社区职能互补的现代中心城镇。

第六条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各种规划图(则)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规划文本及规划图(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包括修建性详规、城市设计以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二章规划区功能及规模

第八条功能定位

依托杰兴镇所富有的自然生态景观,以农业和旅游业为发展导向的新型生态城镇。

第九条用地规模

总规划用地为290.44建设用地179.41公顷,人口规模8000人。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条规划结构

依据规划区的规划定位,结合规划区内的地形情况及用地的市场开发态势,形成了三横两纵的景观轴线,各个中心散布其间,形成系统通透的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用地规划布局

1、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73公顷,占总用地40.69%。

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面积16.69公顷,占总用地的9.30%。其中商业用地3.91公顷、行政办公用地3.03公顷、文化娱乐用地1.99公顷、医疗及疗养用地2.12公顷,教育科研用地4.29公顷。

3、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面积19.27公顷,占总用地的10.74%。规划广场2处,社会停车场8处。

4、绿化用地

规划区内的绿地以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形成绿地系统。绿地面积26.49公顷,占总用地的14.77%。其中公共绿地21.23公顷,防护绿地5.26公顷。

5、对外交通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面积21.64公顷,占总用地的12.06%。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88公顷,占总用地的4.95%。其中,包括供电、供气、加油站、电信和消防站用地。

第十二条地块划分的原则

1、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划分地块,尽量保证地块性质的单一性。

2、尊重现有使用权边界,分析土地经济价值及区位级差,注重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的可能性(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或大地块细分为小地块)。

3、地块划分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对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等尽量单独划分,以保证优先建设。

4、规划区内建议划分的地块可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建议路不作为最后道路实施的依据。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区位条件、不同环境景观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片区良性开发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片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片区土地的建设强度。

3、考虑建设过程中的某些不可预见因素,本规划增加了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非强制性指标。

第十六条强制性指标

1、用地性质

各类用地性质原则上不宜互换。但根据规划区用地投资、建设的实际,规划区内的一类居住用地可以兼容旅馆和休疗养用地。应严格控制公共设施用地(特别是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和绿地,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2、容积率:

规划容积率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1)居住用地≤1、2

(2)公共设施用地≤2、5

(3)工业用地≤1、0

3、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率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建筑限高作如下规定:

(1)居住用地≤24m

(2)公共设施用地≤21m

(3)工业用地≤15m

4、建筑密度

规划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建筑密度作如下规定: (1)居住用地≤30%

(2)公共设施用地≤35%

(3)工业用地≤30%

5、绿地率

规划绿地率为地块开发需满足的下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1)居住用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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