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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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并将其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为了有效控制出生缺陷,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伤残,提高我县出生人口素质,依据《X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助产机构要规范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率以本单位年度活产数为基数,助产机构筛查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实施办法
(一)采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采血由各助产机构承担,助产机构采血应在婴儿出生72小时充分哺乳6次后,按照卫生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血,制成血样标本,并做好卡片登记和资料保存等工作。
(二)血样收集:各助产机构收集到的血样标本,冰箱4℃以下保存,一周内递至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将收集的血样标本集中保存,初审血片合格后寄送至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由其进行检测。
(三)治疗和跟踪随访:县妇幼保健院接到筛查中心可疑性电话
通知后,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婴儿的监护人,促其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携婴儿进行复诊,对确诊患儿,筛查中心将建议其立即进行治疗,对阳性患儿追踪,并做好患儿随访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定期进行跟踪随访。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者,县妇幼保健院应当详细注明原因,并告知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备案。
(四)经费管理:按照X市新筛中心要求,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由项目款支付,免费向群众提供,具体收费标准(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CH)为每例44元,(复查CH每例收费18元,复查PKU每例收费26元),其中9元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采血、保存费用;4元为县妇幼院管理费用,其余为实验室检测费用(含成本和管理费用)。各助产机构在递送血样标本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检测费(每例扣除9.00元后)交县妇幼保健院代收,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代收的全部检测费(每例扣除4.00元后)转账到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三、具体要求
(一)为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县卫计局成立了由副局长X任组长,妇幼院院长X、卫计局妇幼股股长X任副组长。由副院长X、妇产科主任X、妇产科护士长X、儿保科科长X、儿保科X为成员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院,由副院长X任办公室主任,儿保科科长X 为副主任,负责全县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网络建立、组织管理、监督指
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筛查管理工作,规范采血、送检、召回等环节,保证筛查工作有序进行。各助产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项目管理办公室开展筛查管理工作,并做好本单位血片、保存、递送和卡片填写的质量管理及筛查阳性病儿的召回联系工作。
(二)各助产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职责、工作制度、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要专人负责本单位新筛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诊疗常规,规范开展各项筛查服务工作,按要求做好血片采集、保存、递送和卡片填写的质量管理以及筛查阳性儿的召回联系。
(三)做好人员培训。县妇幼院每年对全县各助产机构产科人员及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新筛的相关知识及采血技术,采血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保持相对固定。同时各单位要设立质控员,对每天采集的血片及时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血片应立即重新采集,确保血片质量。
(四)广泛开展新筛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新筛工作。各助产机构要向本单位出生的活产新生儿监护人,如实告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做到100%知情告知。《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书》原则上应与医疗病例一起保存15年以上,对因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新生儿疾病漏筛者,按《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监督与检查。县卫计委将把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年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