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给排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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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给水与排水

1.水源

1.1当选煤厂采用地下水做水源时,必须有经过审批的水源勘察资料。当采用地表水做水源时,应有详实可靠的水文资料。

1.2选择水源时,应确保水量充足可靠,水质符合要求。当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作为水源在技术经济上差别不大时,应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生产用水应优先利用露天矿硫干排水、经处理后的矿井井下水、生活污水和电厂冷却水。

1.3根据用户对水质、水量的不同要求,可分区、分质供水,应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必要时可设置回用水系统。

1.4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1.5倍确定。

2室外给水排水

2.1选煤厂工业场地各项用水量指标、小时变化系数(K)和用水时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和下列规定:

1.建筑生活用水:用水时间为每班8h

2.食堂用水:用水时间为20h,最高日用水量应按全日出勤总人数每人两餐计

3.洗澡用水,包括淋浴用水和浴池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淋浴用水:淋浴用水定额为40L/人·班或540L/个·h,每班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h,淋浴用水的日用水量应按最大班淋浴用水量的2.5倍计算。当淋浴完全由屋顶水箱供水时,则水箱的充水时间可按2.0h计算,小时变化系数K=1。

2)池浴用水:池浴用水应按池浴面积乘0.7m水深计,每日池浴用水量按使用2次计。水池的加热时间应不超过2.0h

4.洗衣房用水:工作服按每人每周洗两次,每次每人1.2~1.5Kg考虑。工作时间为12h/d

5.生产用水:选煤厂生产用水单位补充水量指标按《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810的有关规定执行;真空泵、空气压缩机及需要冷却的设备,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补充水量可按循环水量的10%计算;锅炉补充水量,当有集中采暖时,蒸汽锅炉可按锅炉总额定蒸发量的20%~40%计算,热水锅炉可按系统总循环水量的2%~4%计算;当无集中采暖时,可按锅炉总额定蒸发量的60%~80%计算。

6.选煤厂其他用水量可按总用水量的10%~15%计算。

7.消防用水:室外、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及其他专门的消防规范的规定,并结合选煤厂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因素确定。

2.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选煤厂所在地区消防条件确定采用低压、临时高压、稳高压或高压制消防给水系统。当附近有消防站,且消防车能从接警起在规定时间(5min)内到达选煤厂任一失火点时,可采用低压制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可采用临时高压、稳高压和高压制消防给水系统。

2.3选煤厂与矿井同在一个工业场地时,消防系统应由矿井统一考虑。

2.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选煤厂原煤、干煤产品(除矸石外)的储存、运输、生产、干燥部位和车间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原煤和干煤产品输送栈桥与其相连建(构)筑物的链接处应设消防水幕。

2.5选煤厂主厂房工艺为水洗作业,当在任何情况下厂房内均不存在有干煤时,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则此厂房(包括高度大于24m,体积超过5000m³的厂房)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主厂房内有干煤的部位应设局部消防系统。

2.6选煤厂设备冷却水水质指标应符合表15.2.6的规定。

2.7选煤用水的水质指标应符合表15.2.7规定。

表15.2.7 选煤用水水质指标

2.8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按事故用水量、调节水量和消防储备水量之和计算;事故用水量可按3.0h最大生产、生活用水量计;调节水量应按供水和用水曲线确定,当缺乏资料时,调节水量应符合15.2.8规定;消防储备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可按一次火灾延续时间3.0h的消防用水量计;消防储备水量应有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表15.2.8 高位水池、高位水箱、水塔的调节容量

2.9选煤厂和居住区的生活污水可设计成分流、河流或部分河流的排水系统。其处理深度应根据污水的数量和性质、排放环境及污水回收利用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排出工业场地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

矿井型选煤厂生活污水应与矿井生活污水统一处理。

3室内给水排水

3.1在产生大量煤尘的筛分、破碎、转载和装载等生产环节设湿式除尘时,应设有冲洗地板用的给水栓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3.2当给水管网中的正常水压不能满足个别高层建筑物内部用水点的要求时,宜采用局部加压措施。

3.3浴室的淋浴设施,宜采用单管热水系统供水,并应设置温度控制设施。

3.4翻车机房、手煤坑、半地下煤仓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应设排水设施。

3.5生产清水泵每个系统可备用一台;生活清水泵应备用一台;消防水泵的备用台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洗洗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9-2005 条文说明

给水排水

1水源

1.1多年来由于在确定水源前,没看对水源的可靠性进行详细勘察和综合评价,造成工程失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致在工程建成后,发现水量不足或出现过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的现象。因此规定在选择水源前,必须对水源进行认真勘察。

1.2水源选择的原则规定,确保水源水量可靠和水质符合有关要求时水源选择的首要条件。由于地下水水源不易受污染,水质一般较好,当其水质符合饮用水有关要求时,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宜优先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但必须注意矿体开采对水源的影响。为了节约水资源,应优先利用经处理后的井下排水、露天矿疏干排水、生活污水和电厂冷却水作为生产用水。

1.3为了节约用水,根据各用户对水质、水量的不同要求,应同时利用多种水源。应充分利用露天矿疏干排水、煤矿井下开采时的井下涌水,最好使其被处理后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但这需要经过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方可确定。设置回用水系统是指将生活污水处理后作为对水质要求不高的杂用水的水源,以达到分质供水的目的。根据地形及建筑物的高度等因素,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分区供水的方案,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关于水的重复利用率,根据我国煤炭行业标准《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 810,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共三个级别,其水重复利用率均要求在90%以上,这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有关规定。

1.4在选用富裕系数时,当设计日用水量较大时,可采用较小的富裕系数;反之,可采用较大的富裕系数。

2室外给水排水

2.1关于生活用水方面的指标,原则上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保持一致,只是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为明确规定的参数才给予规定。

选煤厂的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第3.1.4条中的“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1.0~3.0L/㎡·d)”执行,对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

选煤厂的道路浇洒用水定额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第3.1.5条中的“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2.0~3.0L/㎡·d)”执行。

选煤厂的冲洗地板用水定额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表3.1.10中的“停车库地面冲洗水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2~3L/㎡·次)”执行,使用时间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小时变化系数为1.0。

当按淋浴器的数量计算淋浴用水量时,每个淋浴器的用水量可按300~540L/h考虑。

生活热水用水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选煤工艺流程图上的洗选系统补加水量和其他各项生产用水量叠加而成。但实际工作中,往往根据入选吨煤耗水量指标来计算生产用水量。

根据我国煤炭行业标准《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810,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共三个级别,其中一级洗水闭路循环(年入选原料煤量达到核定能力的70%以上),其单位补充水量小于0.15m³/t(入洗原料煤);二级洗水闭路循环(年入洗原料煤量达到核定能力的50%以上),其单位补充水量小于0.20m³/t(入洗原料煤);三级洗水闭路循环,其单位补充水量小于0.25m³/t(入洗原料煤)。

2.2附近有无消防站及消防队,在5min内是否能够到达最远失火点是选煤厂工业场地能否采用室外低压制消防给水系统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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