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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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

16供热与采暖通风

16.1.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规定的数据选用;其中未列出的地区可采用气象、地理条件与之相近的县(市)的气象参数。

16.1.2选煤厂是否采暖,可根据气象条件和业主要求确定。也可参照下列规定划分采暖、过渡采暖及非采暖地区:

1 采暖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总日数大于或等于90d;

2过渡采暖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总日数为60~89d或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总日数小于60d,但低于或等于8℃的总日数大于或等于75d;

3非采暖地区:不符合以上两项气象条件的地区。

16.1.3采暖、过渡采暖及非采暖地区需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地区:经常有人工作、休息或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

2过渡采暖地区:冷加工、湿作业及重要的轻作业车间、浴室、更衣室、单身宿舍、食堂及其他类似的建筑物;

3非采暖地区:浴室、更衣室及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

16.1.4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6.1.4的规定。

表16.1.4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注:1公共及民用建筑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采用辐射采暖时,可按表中温度降低2~3℃选取。

16.1.5建筑物采暖热指标应符合表16.1.5的规定。

表16.1.5 建筑物采暖体积耗热指标

续表16.1.5 建筑物采暖体积耗热指标

16.1.6对于层高大于4.0m,保温与密闭条件差的工业建筑宜采用辐射采暖。作业人员少时可采用局部采暖。

16.1.7位于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物和生产厂房,其开启频繁的主要通道的外门可设置热风幕。

16.1.8选煤厂应与矿井或露天矿合用一个锅炉房。当选煤厂自建锅炉房时,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执行。采暖系统的热媒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选取。

16.1.9集中采暖的房间总排风量超过每小时3次换气量时,应设补风加热装置。其热风量可按排风量的50%~70%计算。

16.2通风除尘

16.2.1浮选车间、干燥车间、锅炉房、空气压缩机房、油脂库、油泵房、浴室、更衣室宜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当采取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16.2.2化验室、销售煤样室等产生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应设机械通风。当有特殊要求时,可装设局部空调;集控室、计算机房、自动交换机房等应设空调设施。

16.2.3 原煤仓、精中煤仓应设事故自然排风装置;当采用自然排风装置不能满足要求,应设机械通风。

16.2.4煤仓的通、排风装置的排风量宜按煤仓容积计算,每小时换气0.5~1.0次。

16.2.5 当原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时,应设置机械除尘装置。

16.2.6当采用喷雾、洒水除尘时,不应影响原煤筛分分级效果。16.2.7除尘通风机、补风加热装置应与工艺设备电气联锁,并应比工艺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

16.3室外供热管道

16.3.1供热管道应采用地沟敷设或直埋敷设。特殊情况下可架空敷设,但宜沿建筑物架设。当地下水位不高,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供热管道可与其他管线同沟敷设。

16.3.2地沟敷设的供热管道应进行保温,凝结水管可不保温。当供热管道采用直埋敷设或架空敷设时,供热管道应全部保温。热力管网损失系数,蒸汽管网宜为 1.20~1.25;热水管网宜为 1.05~1.10。

16.3.3通行地沟、半通行地沟应设通风井,并应考虑地沟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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