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创新协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文:中国技术创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CHINA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CHTIA
第二条协会是由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技术创新工作或研究的专家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组织、是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办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国内外广大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全心全意的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服务,为推进我国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改善技术创新环境,努力提高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水平,增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协会接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香港,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开展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促进中国技术创新支撑群体的健康发展;
(二)构建政府与技术创新群体的交流平台,围绕在技术创新领域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为会员推荐技术创新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拓展信息渠道。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专业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积极促进中国技术创新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
(五)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组织编辑协会内部刊物,撰写与出版著作、论文,制作音像、软件等作品。编制中国技术创新年度发展报告,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宣传力度;(六)举办符合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服务实体,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入会。会员入会须按协会章程规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并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协会有关部门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二)个人会员:与本专业有关,在技术创新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广大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牌匾和证书
(四)申请单位推荐的一位主要领导为协会会员代表,提供推荐代表的简历、1寸照片2张,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参与制定协会会员章程、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出席本协会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所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及评选表彰活动;
(六)为会员单位颁发“中国技术创新协会会员单位证书”和“中国技术创新协会会员单位”牌匾;
(七)会员单位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会议和相关活动,享受最优惠待遇;
(八)中国技术创新协会将根据会员单位要求,在协办讲座、培训班、研讨会、学术交流会、报告会、大型品牌推广活动等方面给予特别支持;
(九)在中国技术创新协会的官方网站(),会员单位可以在五年任期内每月免费刊登一定规格的宣传资料,为会员单位进行全面的形象宣传;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技术创新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资讯和资料;
(五)积极向中国技术创新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宝贵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坏协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时,经审查同意并经上级部门批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