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宗教性与法律如何被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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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宗教性与法律如何被信仰
作者:刘紫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
摘要本文从法律的宗教性出发,初步探讨了法律如何被信仰这个问题和二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宗教有着多向度的渊源关系,最为明显的是基督教的法律脱胎于宗教,带有明显的宗教印记,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与宗教的祛魅化,法律的宗教性逐渐变淡、被人们所忽视,法律信仰危机凸显,面对这种情形,处理好法律与宗教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因此,要重视法律的宗教性,重构法律信仰,解决法律信仰危机。
关键词法律宗教性法律信仰法治
作者简介:刘紫微,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05-02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规范,只有被社会中的每个人所信仰,才能被自觉遵守,从而使整个社会良好有序地运行。
一部能为人所信仰、所自觉遵守的法律应当是具有宗教性的法律。
法律作为一套理性化的规则体系,它规范的只能是人们外在的行为,但作为具有独特意志和思想的个体,人的行为有其精神根源所在。
外部规范人行为的是法律,内在规范人内心的是伦理与宗教,二者有着相似的作用。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建立,法律信仰危机的解决,对法律的忠诚和热情的重建,法律信仰机制的建立,关键在于我们要寻回法律的宗教性。
一、脱胎于宗教的法律——以西方法律与基督教的关系为例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能被人所自觉信仰并视为行为准则的首推宗教,自宗教产生而来,无论是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佛教等,无论是哪个教派,总能被特定范围内的人自觉遵守。
在所有文化里,法律与宗教具有四种共同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豍。
伯尔曼认为,这四种要素,都标志着人寻求超越己身之上的真理的努力。
它们因此将任何既定的社会的法律秩序与这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实体的信仰联系在一起。
同时,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豎
法律、宗教不是孤立的两个领域,法律脱胎于宗教,以基督教为例,最初圣约是律法的形式,律法是圣约的内容。
很多基督教神学家构筑了早期法律体系的雏形,开启了西方法治化之路,如托马斯阿奎便是其中的翘楚。
西方法律传统的基本特质最终是建立在基督教信仰之上的,在西方法律制度全面建立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法律和宗教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现代西方社会法律制度很多方面都有着宗教的影子。
例如在开庭中,法官衣着黑色法官袍,头戴披肩的假发。
法庭的精细地布置,并且各方有着严格的出场顺序,法官有着精辟的辞令。
此外,在法庭中还有很多仪式,这些仪式把人置身于氛围中去感受传统的神圣,宗教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仪式生活,即使是世俗化的仪式仍然暗示着宗教的品质,例如在证人宣誓仪式之中,人们对讲假话的畏惧感来自于威严仪式所营造的氛围和法律的权威性所引起的人们对其的尊重,就如同在宗教仪式中的祷告和忏悔,来自于内心对上帝的信仰和一系列繁杂仪式所表现出来的神圣感。
这些法律仪式具有神圣的宗教仪式的影子。
宗教的本质特征是对神圣事物、对人生终极目标的回应,法律仪式唤起的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就如同宗教仪式唤起的对人生终极目标的回应。
在西方基督教与法律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宗教的社会性来自于法律的赋予,使法律获得尊重的神圣性来自于宗教。
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的神秘感逐渐减弱,更多地被赋予了社会性,而作为现代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法律,神圣性应该更多地被考虑,否则,缺乏神圣性的法律,会使人们内心缺乏对其的敬畏,很难获得法律应有的权威性。
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变为狂信豏,从而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宗教影响了这个地球上大部分的地域,人们或多或少地怀有宗教情怀,在很多情况下,对宗教的信仰能移情为对法律的信仰,法治的信仰也因此得以被培植与传承。
法律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宗教是沟通人们心灵的内在桥梁,法律和宗教都有凝聚和调试社会等功能,法律和宗教都是社会秩序形成的根基,对建立和规范人们的社会秩序来说,两者所起的作用是不相上下的。
秩序是法律所代表的最重要的特性,宗教提供信仰。
法律脱胎于宗教,使得法律与某种超验的价值相同,强化了人们的法律情感。
在西方社会法律可以被奉为一种社会信仰,这与它和宗教长期保持一种客观而恰当的关系是分不开的,这二者的结合与互补,是法律产生有效性和感召力的重要条件。
法律的宗教性是法律能够被人所信仰的根基。
二、现代社会的法律信仰危机
随着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演进,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法律在多数情况下成为能被人实际感知的、理性化的、量化的法律条文。
但在现代社会,虽然我们生活在一个被法律规制的体系之中,对于法律,很多情况下我们感受到的是被动的拘束而不是主动自觉的遵守,法律对于我们来说并不是信仰,而是一种不得已遵守的规范,法律在日益世俗化的运动中,它所具有的宗教神圣性与目的性不断被消解,我们不能真正的理解法律的意义所在,我们对此感到迷惑。
法律通常被界定为一种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它不关注人的情感、信念和终极关怀,是一种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实用主义色彩浓厚的制度。
在此情形下,滋生了法律的信仰危机。
法律信仰危机主要表现在法律权威丧失、公众对法律缺乏认同、法律不能被人们所自觉遵守等,人们对法律陌生、疏远、怀疑、失望、排斥、根本无信仰可言,这些现象从西方到东方,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
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应有的地位与现状之间存在强烈反差。
现代社会法律信仰危机出现的原因归根到底是割裂了法律与宗教的联系,面对二者关系时对其采取弃绝的态度,当法律、宗教逐渐被祛魅化后,我们习惯用二元思维模式割裂地去对待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认为法律的是法律的,宗教的是宗教的,而忽视了法律的宗教性,法律开始变得粗野,进而带来执行的混乱和新的不公平。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是,法律的宗教性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法律获得尊重所必需的神圣性来自于宗教所带来的神圣性,法律的精神和方向也被宗教所指引。
虽然法律与宗教从最初的混沌一体已经逐渐分化开来,但是一部能被人们所自觉遵守的法律不能祛除法律的宗教性。
针对这种现象,梁治平先生在《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这篇文章中曾经发问道:“仅凭理性的推导与功利的计算,怎能够唤起人们满怀激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衷心拥戴?活动于法律与宗教之中的,非他,而是血肉丰满,既有理性和意志,又有情感与信仰的活生生的人,法律与宗教,实是人类经验或说人性的两个基本方面。
”豐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割裂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会使法律失去神圣性,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导致了整个社会的浮躁和信仰危机的产生。
现在的我们在物质上比任何时代都更加富足和强大,但是在精神上,却又比任何时代都匮乏和孱弱。
各种犯罪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猖獗。
当社会上普遍认同的法律和宗教的概念变得过分狭隘,并且因此两者间的纽带断裂,距离原来越远的时候,现存的社会制度的结构和社会程序的神圣性逐渐被消解,建立其上的神圣价值也更容易被人们所质疑,社会便因此陷于混乱。
伯尔曼认为,西方传统中的法律,“不仅包含着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换言之,法律体现着个人信仰之情感,这与法律就是一种信仰是完全不同的。
”豑统观法律制定、解释和适用的过程,把书本上的法律放置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会看到渗透在法律之中的神圣性。
解决法律信仰危机,要关注法律的宗教性。
三、法律信仰的重构
法律包含意志、理性、信仰、情感等多种因素,法律需要一种信仰机制。
法律脱胎于宗教,它的血液里活跃着宗教的因子。
一方面,法律是人们进行立法、执法、守法活动的程序,它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体系,法律它同时分配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
另一方面,从表面看宗教是一套信条和仪式,但更深层次的是它是人们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追求的动力。
在现代法治社会,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要重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的重构需要处理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关注法律的宗教性。
赋予法律神圣性是重构法律信仰的前提,缺乏神圣性不能被人们所敬重的法律是没有任何执行力的法律。
具有完全效力的法律要去追溯人们对于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从内心深处获得对法律的尊崇和敬仰。
忽视法律的宗教性带来的结果是致命性的,它使得整个社会丧失了信仰,使法律丧失了固有的情感,弱化了法律自身蕴含的公正和仁爱,以及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人们献身法律的热情。
我们不能割裂开来去孤立地看待法律与宗教,应该辩证的综合在一起,理智与感情、理性与激情都可以共存,我们应该去思考和感受这个时代,要寻回法律的宗教性,因为这关乎法律的公信度及人们对法律的尊崇。
其次,我们要克服二元论的思考模式,法律与宗教是社会中不同的两个方面,但是二者又彼此相关,尽管法律与宗教之间出现了逐渐分离的态势,但二者是紧密相连的,法律的宗教性能推动法律的发展,是法律信仰建构的基础,是法律信仰建构的根基。
缺乏宗教神圣性的法律,会退变为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规范的宗教,其社会有效性也会被质疑。
法律和宗教是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
再次,我们要培养法律工作者对正义、善良等的追求。
使宗教方面所宣扬的“良心”、“善性”熔铸在法律中,成为法律内在的活的灵魂。
法律作为理性化的规则体系,人的外部行为受其规范,人有着自己独立的思想和意志,每个行为都有着精神上的出处。
因此,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必定与规范人类内心的伦理和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将宗教文化的良心观念界入到法律制定乃至运行的各个步骤当中去,有助于重构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
总之,构建法律的信仰体系,我们要重视法律的宗教性。
法律是有情感的,人性的情感是法律和宗教产生的基础,作为秩序代名词的法律与作为信仰代名词的宗教,从外在和内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系着社会的有序运行,处理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对我们意义重大,“没有信仰的法律只会变成僵死的法条”。
法治社会需要人们自觉的遵守法律、敬重法律、信仰法律。
把法律内化为社会的一部分,把对法律的信仰保留在每个人的内心、渗透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使对法律的遵守成为自觉,这需要法律的宗教性,重视法律的宗教性,对解决法律信仰危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影响深远。
注释:
豍豎豏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豐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88.
豑范金学.“法律信仰”: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重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政法论坛.201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