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被信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能否被信仰

【摘要】信仰是一种不带有物质性的并且具有某种程度的超然性的领域,带有意识的属性。据此,信仰基于物质的但又具有主观性。因而,针对不同的信仰客体具有不同的信仰观念;即便是针对相同的信仰客体,能否形成最相类似的信仰观念还需要综合考虑许多相关因素。法律作为我们现代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单纯的被人们作为对自己及他人的行为的评价标准,还是可以将其升华为一种社会信仰,值得我们探究。

【关键词】法律;信仰;宗教;秩序

一、信仰的释义

在人类语言学的角度看,信仰的基本含义是指“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信仰的本质就是对行动具有指南性作用的精神领域的活动或者说是一种意识活动。并且“人类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形式质的区别在于,它能从自身的生理需要中解脱出来,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开辟新的领域和新的发展方向:精神的活动领域和精神的发展方向——超越包括自身个性在内的物质世界,以至于某种极境的发展方向,这就是信仰”。

二、法律层面的信仰

我们基于对信仰的释义部分的理解,可以看出,法律信仰是人们的信仰以法律作为客体的精神活动领域。很明显,信仰与法律信

仰是包含与被包含的母子概念。故,信仰所具备的特征也必然会体验在法律信仰的特质之中。

(一)信仰是神圣的,但却未必是理性的

信仰是在物质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精神向导,具有很明显的主观属性。信徒们怀着对种种虔诚的心去寻求的宗教是最为“神圣的天堂”,但这种宗教信仰却不是人们的理性的选择。并且宗教信仰是信仰主体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种畏惧与无奈。更多的是体现为一种无所归依的茫然。当然,信仰保有神圣性,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眷恋或者是某种“主义”、“宗教”、“主张”等得以延续的精神寄托,但这与理性无必然联系。

(二)法律是一种现世治理的规则,也是一种价值追求的物质化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不同的立法主体会对其寄予不同的价值取向,通过既定程序转化为现实世界的治理规则,承载着某一特定时空内的生活目的和意义。但由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仅限于人们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所以,法律承载的生活目的和意义也是有限的。当然,法律也不是治理社会的唯一途径。但却被证明法律是最为有效地社会治理途径。此为法律信仰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当然,这种法律也不全是理性的,因为这与统治者的立法价值有关。

(三)法律信仰是一种对现世规范的信仰,而不是对社会应有秩序的信仰

法律信仰是一种根基于现实世界的法律规范的信仰,这也是法律的时空性、信仰的主管性以及地域性的客观要求。如果把法律信仰定位于对社会应有秩序的信仰,难免会产生这样一种倾向:寄现实的追求予遥远的将来,仿佛这又是在为人类的信仰寻找另外一个“乌托邦”。但是,对现实世界法律规范的信仰并不意味着信仰的僵化无知,正如有言云“法律信仰是以相信法律是我们生活的恰切的规则,并确知其(实在法)永远有待完善为特征的。确知其永远有待完善,意味着对于人世规则抱有天然的不信任不放心的态度,并由此构成对于诸如天道天理或者自然法的更为超越的意义源泉的向往和追溯。”

三、从确立法律信仰的角度所做的对法律的解读

我们每个公民作为法律的门外汉不能对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有太多详细的了解,社会分工和专门化也决定了这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何况法律中的许多领域也往往远离日常生活,理性的人们也会对他们漠不关心。所以,我们实质上是在理性的无知的基础上开始了谈论对法律的信仰的。我们之所以有法律信仰的前提,并不是需要我们对法律的细节了解多少,而往往是我们只需要对法律有十分概括的感受和了解。每个普通公民实际上并不是因为他对法律精通才开始其法律信仰之旅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法律的无知并

不绝对构成法律信仰的障碍。它本身反而是公民形成法律信仰的外部环境。现代社会中公民对法的无知是应该面对的一个事实。这是公民的一种自觉的无知,理性的无知。当人认识到自身对于法律的无知,他也可能对法律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有格外的尊重。只要法律职业关于法律的表演能够让人们信服这是一个公正的过程,对法律的信仰就可能确立。法律信仰的核心就是如何建立一种关于法律的合理想象,即让人们相信这个法律过程是正当的、合理的。

四、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与建立法律信仰并不矛盾

法律不外乎是凭借人类追求秩序和可预期的观念而发生的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庞德认为法律存在着三方面重要限制:1、法律实际上只能调整行为,因此只能及于人的外部,而无法及于人的内心;2、法律制裁只能依靠强力对人的意志施加强制,强力的局限性导致法律的局限;3、法律规则无法自动运行,只能求助于外部力量,不免受制于外部条件,包括人、物质条件、社会心理因素等等。而这些外部力量和条件的局限,或它们与法律的脱节甚至冲突,也导致了法律的局限。

然而现代的法律信仰并不是建立在宗教信仰之上的,尤其是它不是建立在宗教的无知和盲从的基础之上。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不同,它要求信仰的主体的自我反省精神,这意味着人相信现实的法律制度是不完善的,是永远需要完善的,而且人有能力通过自身的

努力去无限接近更为完善的法。法律在现实俗世的不完满性和可完满性与法律的超越性和神圣性之间永远存在着紧张关系,但正是这种张力表明了法律信仰区别于宗教信仰的特殊性。信仰法律并不意味着信仰主题要成为法律的奴隶,恰恰相反,唯有信仰法律并在此基础上采用护法行为才能成为法律的主人。信仰主体不成为法律奴隶的必经途径便是信仰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提升,信仰主体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以权利为斗争武器坦然抗争。

由于信仰主体的职业不同决定了他们与法律接触的密切成都是不同的,所以不能一刀切地要求信仰主体们具有相同层次的法律信仰。当然,决定信仰主体具备不同层次法律信仰的因素不止于此,还有经济条件、地域、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制约。虽然说不同信仰主体应具备不同层次的法律信仰,但有一个基本事实必须得到承认:法律信仰是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其最低底线是法律不被违背。

五、结论

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是因为法治最大限度的限制了人为因素。因此,法律应当被符合情理地适用,否则必走向自己的反面。人类舍弃自然的自由而去遵守社会的法律到底为什么。答案是为了获得相对的自由。在这个相对的自由里,如果人们不信仰“法律”才是这个相对自由的“准绳”,除非人类回到原始,否则将陷入混乱。俗话说世间无十全十美之事,但聪明的人类往往会去取舍,在取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