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被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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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培养法律信仰是指通过教育和其他手段,使人们对法律有深刻理解和坚定的信仰,从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以下是一些论述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1. 法治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法治理念,使人们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任。

2. 培养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教育和日常生活中的法制宣传,培养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自律,提高法律意识的水平。

3. 案例教育: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让人们深入了解法律的实施和应用,明白违法的后果和遵法的价值。

4. 基础教育:从小学开始,加强对法律和法治的教育,让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道德。

5. 规范引导: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并积极引导和监督社会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

6. 强化执法: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7. 宣传倡导:通过媒体、社会组织等渠道,广泛宣传法律的正义和公平,鼓励人们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事务。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逐步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同时,也需要推动法律的改进和完善,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以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信仰

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利
健全法律体系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 权益。
强化法律实施
加强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完善司法救济
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司法独立
01
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信仰有助于维护社会 稳定,使人们能够在一个 和谐、有序的环境中生活 和发展。
法治信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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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
法治信仰强调法律的至高地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
于法律之上。
公正平等
法治信仰要求公正和平等对待 所有人,不因地位、权力或财
富而有所偏袒。
人权保障
法治信仰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 ,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尊严和
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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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在培养法治信仰 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

存在的问题
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低
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对法律条款和法律原则的 理解不足。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对法律权利和 义务的认识不清。
法治观念不强
一些公民对法治的信仰程度不够,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度和尊重度不 足。
法治能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 救济途径,促进公平正义的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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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法治信仰?
从小培养法治意识
家庭和学校是培养法治意识的重要场所。家长和教师应当注重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 ,让他们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
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小事,让孩子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如遵守交通规则、不随意破 坏公共财物等。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这句箴言对我们的法学家是一种启迪,引发了许多感悟。

人们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

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

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法治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几何时,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拔地而起的法律因为缺乏“力度”,孤独地与不信仰法的社会奋战着,显得那样无奈。

“以德治国”的口号,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也同时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 .在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后的有关案例讨论中,很多法学界人士(乃至社会)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对于法院某些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第三者”的名誉权讨个说法 .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日臻完成,分析注释法学必然将走向新的兴盛,这是否预示着新的一轮非道德化的法律思潮即将到来?法律的信仰是否必然以非道德化为前提或代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

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

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

培育人民对法律的真诚信仰

培育人民对法律的真诚信仰
培育法律信仰,教育引导是基础。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观念是行动的指南。培育法律信仰,必须坚持思想先行,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权利意识的强弱是法律信仰能否生成的关键性因素,对法律的信仰,应当以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逻辑起点,以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为外在表现,以积极服从法律为最终目标。为此,要坚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要坚持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不断提高普法实效。要通过教育引导,使人民充分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真正从内心深处树起法治旗帜,自觉把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信仰来追求,作为一种观念来崇尚,作为一种规则来遵守。
培育法治信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关键。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是增强法律信仰公信力之重器。公信力的核心元素就是信任,信任如同空气和水源一样,一旦受损,社会就会土崩瓦解。执法、司法的公信力越强,社会公众对执法、司法部门的认同度、尊重度、美誉度、满意度和依赖度就越高。执法和司法具有公信力,社会公众就会普遍地对执法权、司法权运作具有信服力和认同感并自觉遵从,从而更好地形成良好社会秩序。如果执法部门任意妄为、违法行政,如何期望自己能廉正生威、取信于民?倘若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又怎能指望老百姓相信法律、选择法律?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依法行政、司法人员坚持公正司法,才能将每一次办案变为说服引导群众相信和尊崇法律的过程,将每一个案件变成展示法律权威和法治力量的最佳载体;才能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体现法律价值和智慧、用公正高效廉洁的法律实施效果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让公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实惠和便利;才能让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成为公民的自觉选择,让依靠法律、信任法律、信仰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情感归依。

法律即众之信仰

法律即众之信仰

法律即众之信仰法律,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在特定立法程序下制定的规则和准则,用来调控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制度性规范。

它不仅是社会管理的工具,更是一种信仰和精神寄托。

法律即众之信仰,这句话揭示了法律在社会心理和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被大多数人认可。

法律的产生和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的公正性意味着它遵循的是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是对每个人都普遍适用的。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最终裁决争议和解决纠纷的准则,人们普遍相信法律能够实现公正。

正因为法律代表了公正和公平,人们才会将其视为一种信仰。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人们对其依赖和信任。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得以有序运行。

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确保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没有法律作为约束和制衡,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状态。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源于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普遍认为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

法律是社会各个层面共同遵守的约定,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

法律不仅仅是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一些规章制度,更是一种社会共同意识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法律的内容和原则往往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当人们遵守法律时,他们是在遵循社会的共同规范,表达对社会集体利益和价值的认同。

法律成为了社会共识的象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体现了一种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关注和承诺。

法律是国家权威的象征,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始终与国家权力紧密相连。

法律体现了国家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和管理,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权威。

人们对国家的信任和依赖使得他们对法律有着极高的认同和尊重。

法律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更是国家形象的代表。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健全有效,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的生活幸福稳定时,国家的信誉和威望也会得到提升,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公正性、秩序性、共识性和权威性等众多特征。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信,表明人们愿意热忱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种斗争视为自己的一个庄严的使命和责任。

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

法律信仰是个体的一种心灵状态,也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心灵轨迹,是民族法律观念的最突出、最生动的表现。

它是把外在的规则内化为主体的内在法律自觉性,是法治理念在一个民族生活中落地生根的具体体现。

一个社会普遍的、大众的法律信仰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基本指标。

事实上,正是大众的热忱法律信仰才赋予法律以强大的生命力,使法律深植于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深植于一个民族的心灵深处,并成为这个民族机体的活的灵魂。

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观念的一种高级形式,在法治秩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已经指出了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要件,即它是法治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

可以显见的是,在没有形成全民族的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

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制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最终也没有强大的生命力。

这种法制不是真正的法治。

法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制化为内在的心悦诚服,从个体的信仰演变为大众的普遍信仰,从远离和游离于法律到切近和捍卫法律的生活样式的根本改造,都需要法律信仰的培育和确立。

中国至今没有确立关于法律的信仰,这与传统相关,与现实的法哲学理念有关,更与我们的日常法律实践有关。

在中国,没有如西方一样的宗教信仰,也显然没有法律信仰的固有传统,这个事实深切地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

中国所信奉的世俗宗教伦理只是一种内在的而不是如西方那样外在的超越性的信仰。

法律与伦理的合一使得法律不过是俗世的权力行使规则,而不是一种神圣的规则。

从宗教那儿衍生过来的神圣性对于法律之成为信仰的对象是重要的。

正如伯尔曼所说过的,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法律从宗教中获得神圣性是西方的经验,但中国却没有这样的宗教资源可利用。

法律能被信仰的理由——以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为视角

法律能被信仰的理由——以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为视角


从 法 的 起 源 来 看 — — “ 始 于 兵 ” “ 源 于社 会 刑 与 法
妥协 ”
中国古代法 ( 以刑为 中心 ) 最初主要形成 于部族之 间 的征战 , 而西方古代法( 古希腊和古罗马 ) 则是 氏族 内部贵 族 与平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 。1 2 1
( ) 一 中国古代法 的起源——刑始于兵 在 中国古代部落之间经常会发政 , 女不共命。用命 , 赏于祖 , 不 用命 ; 戮于社 , 予则帑戮女。” 从这段引文可以看 出,甘誓》 《 不仅仅是法律, 更是一篇杀气腾腾 的军令 。同时 , 部族征战 不仅是我国古代法籍 以形成的特殊形式 , 也是古代司法机 构产生 的重要 渊源 , 因为在 战时或战后 , 都需要 对违犯军 纪法令及叛乱 者施 以处 罚 ,所 以审判官最先在 军队中产 生, 上古时期的法官“ “ 士” 士师” 大理” 司寇” 廷尉” “ “ “ 等都 是军官 , 后来因为审判 的需要才慢慢演 变为一般 的专职法 官。 正因为如此, 在中国古代 , 法与刑具有同等意义。 如东汉 王充 曾说 :刑 人用 刀 , “ 伐人用兵 , 罪人 用法 , 诛人用武 , 武法不殊 , 刀不异 , 兵 巧论之人 , 不能别也。” 这段话说 明战 争与刑罚或刑法是一 回事 , 二者在本质上相同的 。 ( ) 二 西方古代法的产生——法源于妥协 而古代希腊雅典和罗 马的国家与法是经 由一 条完全 不同于中国的途径形成的 , 它主要是通过 氏族 内部平 民与 贵族 的斗争从 而在 炸毁 旧的血缘 氏族的基础上建立起 来 的 , 内部各阶级互相妥协的结果。恩格斯在谈到这个情 是 况时曾精辟 的指 出,雅典是最纯粹 、 “ 最典型 的形式 :在这 ‘ 里, 国家是直接地 和主要地从氏族 社会本身 内部发展起来 的阶级对立 中产生的。在罗马, 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 自守

论法律在现代社会如何被信仰

论法律在现代社会如何被信仰

论法律在现代社会如何被信仰(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当前,我国法律繁多而社会秩序依旧缺乏,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并未引起人们的”好感”。

对于法律信仰命题的研究,学界存在两种误区;构建能使人们对之产生信仰之情的法律很有必要但却任重道远。

标签:法律信仰;法律权威;公众参与;民意1 法律信仰的误区“法律信仰”这一命题在中国的引入并获得绝大多数学者一致认可,应该说是肇始于伯尔曼的警句“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or it will not w ork”。

在伯尔曼的感召下,许多学者竟相为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而奔走疾呼,试图将“对法律之信仰”作为医治当前法律在人心目中“式微”的良药,以期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这是理解法律信仰的误区之一。

导致人们与法律疏离的绝非信仰的丧失或人性的堕落,在人们内心深处,依然对法律带给他们秩序、安全、自由和公正寄予厚望(否则无法解释他们对法律如此“关注”这一事实),只是“行动中的法律”远不能满足他们的这一预期。

因此对法律的指摘标示着人们理性的进步、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强化,而不是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不敬。

理解法律信仰的误区之二是否认法律可作为信仰的对象,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张永和教授。

他并不是简单反对大多数学者所呼吁的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而是认为法律不能被信仰,因为“信仰(纯粹意义上的)是个体的内心体验”,信仰者基于信仰的行动是由已被内化的信念所驱使,故它是不屈不挠、奋不顾身、完全自发的生活实践;而法律的实现是基于一种外在的强制力,不能成为一个人内在的信念,只能是一种权威,一种外部世界强加给人的精神压力,对权威的接受并不等于内化,因而权威不可能成为信仰,只能要求人尊重和遵守。

另外,“信仰的对象只存在于彼岸世界,是神圣的、普适的、绝对的”,即法律作为“必要的恶”无法享有神圣性,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无法具有普适意义,转化为具体法律条文的公平、正义理念也永远都是相对的,因此法律不具备信仰的资格。

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信仰作者:姜明安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18期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构成法治要素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且这种“良法”必须被国民所信奉,所遵循。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依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循法律”?③显然,伯尔曼所主张的对法律的信仰实际上是指对良法的信仰。

综上观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必须被国民信仰,且被国民信仰的法律只能是良法。

而一个国家的国民有良法可依、可循,且国民都信仰良法,遵循良法,这个国家就是法治国家了。

既然作为国民信仰的法律只能且必然是良法,而国民普遍信仰和遵循良法就构成法治,那么,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实际上就是对法治的信仰。

国民为什么要信仰法治,因为法治优于人治,法治能限制公权力的膨胀、滥用、腐败,为国民提供民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提供平等、安定、可预期的秩序,提供环境、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没有法治,人们就要面临和经受很多苦难、灾难。

过去人类在几千年的社会里,受人治之苦、之难已经是够多的了。

人类从自己的经历、经验里应该深深感受到法治对自己的意义、价值,人们信仰法治应该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

我们的许多国民,包括一些担任国家公职并不信仰法治: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信访不信法。

有些国民,虽然在一些时候、一些场合也依法、守法,遇事通过法律途径、法律方式解决问题,但他们并非相信和信仰法治,他们依法、守法,走法律途径、循法律方式办事,只是在一定时候、一定场合迫不得已做出的选择,或仅将之作为一种博弈的策略。

只要有非法律途径、非法律方式可选择,并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他们会首选其办事和解决他们的问题。

关于法律的优秀议论文-让法律成为信仰

关于法律的优秀议论文-让法律成为信仰

关于法律的优秀议论文-让法律成为信仰法律,是国家的产物,一个国家只有拥有了法律才能发展下去。

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的遵守法律。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关于法律的优秀议论文-让法律成为信仰吧!让法律成为信仰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国产四大名爹:李刚、王军、卢俊卿、李双江,总有一款你伤不起,拼不起。

”2010年10月21日晚8点40分李启铭醉酒驾车校园内撞大学生一死一伤之后,大喊“我爸是李刚”李启铭和李刚都出名了,因为李启铭有一个好爹,叫李刚。

接着又有李天一的打人、撞人、轮奸等一系列丑闻...这些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

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

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渠道。

在这个声称“法治大于人治”的民主社会,这个口号现在却不得不被怀疑。

虽然我国的法律不断地完善增删,但是,在如今,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法律的威严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

所以,今天,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

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当其冲。

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如何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如何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作为政法的一名学生,很快我就想到了“法治信仰”,这是出自政法的“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这16个字也是西法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规格。

当然,16字精神也是很深刻体现了我校“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这对一代一代的政法人我们有很好的敦促作用。

通过一个学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我们更加深入地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基本要求。

尤其是从内容上来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对于这些内容的学习,我进一步地加深了对法治信仰的认识,并产生了一定的思考。

应该说,从宏观层面来看,党的十八大报告已经是概括的非常到位了。

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这都是报告的原文,全部摘抄了,因为概括的很精到,所以不便修改,更加重要的是跟法治信仰这个主题是相关的。

当然,上面的是当从高度上概括了法治社会的建立与维护,这里我就再从主管方面谈谈我的简单认识。

主要是从简单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来进行分析。

法治信仰是什么?用一种充满激情与理性的口吻来表达,法治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对法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的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梁平县双桂初级中学教师组李琼暴君们总有些轻微含蓄的美德,在他们发难之前,法律会保护他。

——伏尔泰法律总在你我身边,它像一道网,网住公民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它像一道光,照亮现代社会的角角落落;它是不可逾越的鸿沟,任何侥幸的尝试都在它庄严肃穆的注视下无处可藏;它也是不可翻过的高墙,墙内的世界都在它咒语般的文字下遍地生光。

现代社会提到法律,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它的工具性: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因为它有用。

它能排解纠纷,能保证社会安全,能惩恶扬善,如此等等。

但是,如果仅仅从有用这个层面来理解法律,人们就会在法律对我有用时遵守,对我无用时反对,这样一来社会的法律根基就无法牢固。

从更深层面来看,我们遵从法律,不只是它对我们有用,而是因为我们相信它是正义、公平的象征: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就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别人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他,这就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就表明了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

而所有这些观念都是一个从未接触过法律的五岁小孩自然而然拥有的观念意识。

这种观念意识是法律的精神本质。

真正的法律,只有被人们从内心深处信仰,才能真正赢得普遍的遵从。

法律的出生,源自道德,道德的兴旺,受益法律,二者相辅相成相补相济。

一个居庙堂之高而运筹帷幄千里,一个处江湖之远而雕刻塑造心灵,一个以国家军队为强力后盾,一个以社会舆论为作战武器。

所以说,心里一个法律,社会一个法律,处处都有法,人人都有法,法律不停不休,不来不去,总在身边,正如人人都是江湖,你要怎么退出?法律的形体,可见的当然只有那白纸上的黑字。

然而,每天呼啸的警笛,安静肃穆的公堂,连篇累牍的案宗,举手投足的自由等等,都可见法律的影子。

甚至于选词用字的描述,面红耳赤的争论,一丝崇高伟大的敬意,一颗热爱祖国的心灵,都是法律的天地,都有法律的穹音。

我们都是法律抚育的人,我们都有法律的脊髓,一如天空之于飞鸟,一如清水之于游鱼,一如阳光之于万物。

浅谈法律信仰与法律权威的确立

浅谈法律信仰与法律权威的确立

浅谈法律信仰与法律权威的确立一、法律信仰的确立信仰之于法具有内在性。

所谓信仰指对某种主张或对某物的信奉和尊敬,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法律信仰可以说是人们自觉自愿把法律奉为自己行为准则的一种内心确信,信仰不是依附在法律之上的可有可无的一张皮,在某种意义上信仰是法的内在要素之一。

可见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要素和精神内核。

法律信仰的确立依赖于法律的内在判断力和内在的凝聚力的形成,这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守法层面。

一内在的判断力所谓判断力,即法律通过其严密的逻辑结构,告知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不得如何行为,从而反映主体的现实需要,表达主体对于体面生活和幸福生活的向往。

法律信仰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于法律制度和社会现象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的认识、评价和追求,此为法律判断力的体现。

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育法律信仰根植的土壤即法律内在的判断力首先必须确保良法生成。

良法的制定是法律信仰确立的首要条件。

1.要民主立法:由于我国是法律现代化,在外部环境的冲击下,由于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引起法律领域的革新,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现代化过程,属于外源型的现代化。

因此我国的法的现代化是立法主导型的,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出现,但是即便有了先进理念的法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价值取向是否也同步进步呢事实证明,那些与民意不符的法律,在施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阻力,甚至很难推行,比如北京等各大城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起来就很困难。

因此,应注重吸收更广泛的主体参与立法活动,反映和维护主体的需求、动机和价值选择。

2.要科学立法:立法要反映客观实际,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在进行科学规划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立法。

同时注重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比如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反映《婚姻法》中,确立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

以此增加民众对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识的认同感,奠定法律信仰的坚实基础。

二内在的凝聚力凝聚力是社会群体成员之间为实现群体活动目标而实施团结协作的程度,所谓群体,包括家庭、朋友、单位、集体、民族、国家等人的集合。

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真诚信仰从何而来

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真诚信仰从何而来

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真诚信仰从何而来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一语道破法律权威的实质,法律的权威并不来自于法律背后的强制力。

权威是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

权威内含的“权”和“威”,应该来自于权威者自身,而非权威者所能使用的暴力。

从法律权威一词来看,法律权威也就来自于法律自身能够让人们拥护的能力,而非法律的外在的强制力。

从历史上看,统治权威可以有多种形态,按马克思·韦伯的说法,至少有三种理想形式的正统权威,而现代社会的统治权威则依赖于法理型权威。

法理型权威意味着法律获得了至上的统治意义,获得了社会民众的内心拥护和信任,法律获得了自愿的服从。

和法律权威同时并存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是人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了。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律权威的强调正是抓住了法治实现的命脉,没有人民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如何可能有法治的实现?然而公民对法治的真诚信仰从何而来?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一切权力对法律的服从,从而使法律获得了至上的统治意义。

当然法治不是说法律像一个人那样在进行统治,而是人们如何看待法律地位的问题,到底是权力大于法律,还是法律大于权力。

因此,法治从根本上看是全社会对法律的服从问题,这就需要人民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仰。

如果说法律的运行就像一条河流的话,法律的源头就是立法,法律的上游就是执法、司法和法律的监督,而公民守法则处于法律的下游。

如果河流的源头和上游都被污染了,则河流的下游也免不了被污染的命运。

如果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都不能显示出法律的正义和对法律的尊重,则普通公民就不能有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法治体现在法律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对法律的尊重,它不能仅仅体现在立法环节。

尽管我们可以制定出公平合理的良法出来,但它并不必然带来人们对它的尊重。

公平合理的法律只是它获得拥护和尊重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在法律的运行中,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一切政府机关对法律的坚守和服从。

大学生应该如何树立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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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办法,希望大家喜欢!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办法法律信仰是公民尊重、保护、遵守法律的重要保证,公民遵纪守法这种责任与义务是在一种信仰的约束力下才能正常运行。

作为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当代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药家鑫杀人案”、“复旦投毒案”等令国人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担忧反思的事件发生后,塑造正确的法律信仰成了当务之急。

从大学生自身角度来说,主动学法、懂法、用法是首要的。

无论是从课堂还是从课外阅读,亦或者是通过对法律事件的关注,大学生都可以从中学到丰富的法律知识并为我所用。

明确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更要对法律要求的义务负责,主动学习八荣八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大学生也可以积极参加与法律相关的活动,如知识竞赛、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等,通过切身经历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

其次大学生应该端正对法律基础课的认识,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的学习与讨论中去。

现如今,许多大学生重视自己的专业课,对基础课程却抱以无所谓的态度,事实上,这些基础课授予我们的不仅是专业知识,更是成为一个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所必不可少的道德指导。

同时,大学生也应对屡屡上升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予以关注,认真反思这种现象造成的原因,并引以为戒,避免自己重蹈覆辙,遇到难以解开的心结,我们应主动寻求心理老师的帮助,直面心理健康问题,这样远比独自消化有效。

除了大学生的自我意识,老师与学校的引导作用也十分重要。

大学老师,无论是法律基础课程老师还是其他专业老师,都应注重自己的言谈,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传递一种积极正确的法律态度。

法律如何被信仰

法律如何被信仰

法律如何被信仰班级:2017级学号:20170005012 姓名:张照基法律如何被信仰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原始的宪政标准:第一,必须有良法;第二,良法必须被社会普遍的信仰。

伯尔曼对于第二个要素进一步的说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人们为什么要信仰法律?西方人的法律信仰事实上正是从中世纪神学的教育而来。

中世纪教父学的领袖圣·奥古斯丁通过人精神的运动和石子自由下落的运动的类比,来阐释自由意愿所引起的灵魂运动是自愿的。

神学对于法治的间接促进法治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治也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过程。

作为前法治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及其经院哲学对于法治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法治是神学大一统异化的结果。

因此,法治精神中所包含的若干哲学思想,正是从其神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信仰主义基督教禁止崇拜偶像,而主要是崇拜一种抽象的神。

按照奥古斯丁的“三位一体”学说,基督教的崇拜不应有任何世俗功利化的色彩,这成为基督教徒的信仰主义传统。

而当人们失去对基督教的信仰之时,人们信仰了自由意志,并信仰按自己意志所制定的宪法。

中世纪的另一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则更加明显的具有了后世自然法的思想倾向。

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也即人类的关系,我们得自然理性之光方以判别善恶。

法则是由自然法得来,为了防止人作恶,从而使人们享受太平、有德行的生活。

由于自然法,使人得以正当地占有某一特殊权利,或可以做某一特殊行为,如果人完全具有了这种权利,就可以称之为每个人自己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包括自由权、财产权和要求偿还所欠债务的权利。

按这种逻辑,这些权利既源自自然法,出自本性,所以便与生俱来;这些权利既源自自然法也就超越制定法,因而是不可剥夺的;这些权利既源自自然法,理性乃人人共有,所以自然权利也就是人所共享的。

在西方,这种信仰和认同正是在中世纪这个黑暗年代,某种程度是由神学带给公众的。

法律被信仰

法律被信仰

法律被信仰法律是一种信仰,政治社会主义国家以国家最高意志形成的统治规则,它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的存在和信仰是紧密相关的,无论是制定法律的政权还是执行法律的司法机关,都必须信奉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法律的信仰下,社会获得了一种秩序和保护,人们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使社会更加安宁有序。

首先,法律作为一种信仰,具有权威和普遍性。

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其背后的国家意志和公众的认可,它不仅具有行政机关的命令性,还具有法庭的裁决权。

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它适用于每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和权力大小。

法律信仰使人们无法逃避法律的制约,保障了每一个人的权益。

其次,法律信仰是社会公正和民主的体现。

法律是平等的,它起着充当黑白法官的角色,保证公正与公平。

法律信仰使得人们在司法体系中接受公正的审判,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自我辩护。

法律信仰还促进了民主,它赋予了人们行使自己权力的机会,并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此外,法律信仰使社会形成一种秩序和稳定。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种规则和准则,使人们可以遵循和遵守。

法律的信仰与法治社会的建立紧密相关,它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作和有序发展。

没有法律的信仰,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人们将自私自利,无法共同进步。

法律信仰还能够保护个人权益和人权。

法律确立了一系列的权益和自由,保护人们不受虐待和歧视。

通过法律信仰,社会能够追求正义和人权,打击不公平和不平等。

然而,法律的信仰也面临一些挑战。

法律的秩序和稳定需要人们的共同信仰和遵守,但在现实中,存在着对法律的怀疑和违反。

一些人可能利用法律的漏洞或刻意违反法律,破坏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一定总是公正和合理的,部分法律可能具有片面性和不完善性。

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信仰,社会需要持续审查和改进法律制度,确保其更加公正和合理。

总之,法律被信仰是保持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法律的信仰赋予了法律权威和普遍性,是社会公正和民主的体现,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同时也保护了个人权益和人权。

法律的宗教与信仰

法律的宗教与信仰

法律的宗教与信仰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本身也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宗教信仰产生交集。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分析宗教信仰对法律的影响。

二、法律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1. 宗教信仰的自由现代社会普遍承认个人有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

法律常常作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工具,例如宗教信仰自由权被纳入法律法规中,以确保公民对于宗教信仰的选择不受侵犯。

2. 法律对宗教行为的规范尽管法律承认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也存在一些情况下对宗教行为的规范。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宗教行为侵犯他人权益,例如限制宗教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了平衡宗教信仰自由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三、宗教信仰对法律的影响1. 价值观的塑造宗教信仰是塑造个人价值观的重要因素之一。

个人的宗教信仰可以影响其对于道德和伦理原则的理解和评判。

这些价值观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法律往往反映了社会普遍的道德概念。

2. 宗教法规的补充某些宗教团体会制定一些自身的法律规范,用以约束信徒的行为。

这些宗教法规与国家法律可能存在冲突,因此,法律常常需要权衡宗教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并进行协调。

四、宗教信仰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1. 宗教豁免权在一些情况下,个人的宗教信仰可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此时宗教豁免权可以作为一种解决冲突的方式。

宗教豁免权的基本原则是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允许个人基于宗教信仰不遵从某些法律规定。

2. 法律的适用性与合理性法律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多元化的宗教信仰和价值观。

如果某项法律过于偏向某一宗教或失去合理性,可能引发不公平的待遇和争议。

因此,制定和修订法律时需要平衡不同宗教信仰和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五、结论法律与宗教信仰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尽管宗教信仰对法律有一定的影响,但法律也需要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平衡宗教信仰自由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关系。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导向的体系,它的存在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并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成为人们共同信仰的对象,因为它代表了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成果,具有重要的道德、伦理和文化价值。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法律为什么需要被信仰。

首先,法律的存在与信仰是息息相关的。

信仰是一种信任和尊重的表现,只有对法律的信仰才能让公民和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法律需要被信仰,因为只有信仰才能使人们遵循法律规范,以秩序和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活动。

当人们内心深信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时,他们会更愿意遵守法律规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法律的信仰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信仰法律意味着个人、集体和国家都将在法律框架下行事,并相互尊重彼此的利益和权益。

通过信仰法律,人们能够在相互尊重中处理矛盾和纠纷,以和平与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信仰的呈现使得社会各方更容易建立互信,增进相互理解和共同合作,进而促进社会团结和稳定。

此外,法律的信仰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的基石。

法律的存在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信仰,将人们对公正与合理的追求集中起来,确保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适用的。

只有对法律的信仰,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益,防止滥权和侵犯,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此外,法律的信仰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和合作的环境,鼓励创新和进步。

只有对法律的信仰,才能使人们相信他们的权益会得到保护,他们的努力会得到公正的回报,从而激发创造力和社会进步的动力。

同时,法律信仰还能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促进社会规范的形成和遵守,塑造社会价值观和精神风貌,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和道德观念。

综上所述,法律需要被信仰是因为它与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公民权益以及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紧密相关。

法律的信仰能够使人们遵守法律并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促进社会和谐与团结,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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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被信仰
——读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的一点余思
□ 肖明明
2014年4月17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
当我们在谈论法律“信仰”问题时,其实是在究问法理学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即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应当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的答案决定了法律能否被信仰,而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解答又决定了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

世界知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对法律与宗教的对比讨论中,发现了连接法律与信仰之间的桥梁,并指出了人们所期待去信仰的法律所应具备的条件与要素,以及如何培养民众的法律情感以助力法律信仰的形成。

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以及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呢?
作为信仰对象的法律——法律的真实要素之辩与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纵观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曾先后涌现十多种法学流派,但正如伯尔曼所言,西方法律传统是建立在三个主要法律哲学流派的统合基础上的,“这三个法哲学派别——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和历史法学——分别将法律的根据追溯到政治意志、道德理性和良知、历史经验”。

可见,作为一个“传统”,西方法律积淀是由政治、道德和历史三重渊源构成,即分别来源于其所对应的三个主要法学流派。

法律实证主义,关切的是在政治国家视野下,作为自足系统的法律的规则治理。

它的哲学基础,是一种“世俗——理性模式”,即相对于自然法而言,将法律世俗化和规则化,而这种世俗化又以对民众及法律自身的理性假设为前提。

实证主义法学,遵循逻辑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将法定义为依政治权威的意志制定并以暴力惩罚为后盾来实施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即视法律为一种社会事实,属于“是”的范畴,将其与道德理性“应当”和历史记忆的“曾经是和正在成为”截然分开。

此种法哲学将法律的基本要素归结为“规则”。

自然法思想,承认法律规则的世俗性和实在性,但仅赋予其从属性,使之从属于某些具有本质性和终极性的价值或原则。

自然法便蕴含于这些“高级”原则或价值之中,赋予实在法以目的,并示明法律的未来。

总之,自然法哲学强调法律构成中的“价值”要素。

历史法学认为法律的渊源和发展主要是依赖一个共同体(如民族)的生生不息的共同历史经验,法律首先来源于个人和群体在其日常交往中创造的习惯、
习惯法和民间法。

历史法学的功绩在于明晰了“时间要素”对法律及其发展的建构作用:在传统和历史经验中发现“宝藏”,并用其指明未来前进的路向。

三种法哲学思想,主张各异甚至相互对立,若欲正确认识它们和法及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明晰整体意义上的法律是什么,进而示明法律的真实要素应该是什么。

所谓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强调的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中,具有生命力并服务于目的性的规范体系。

“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突出的是法律的“规则要素”,表明法律的社会规控作用。

“具有生命力”,彰显法律的“时间要素”,表明法律有其过去和未来,也表明法律是“活生生的社会存在”,是“适用中”的法律。

“服务于目的性”,指法律自身并非目的,而是蕴含了目的价值性的工具,法律自身的价值性既作为评判法律善恶优劣的标准,又为连结法律与其最终目的(人的价值实现)提供指导,这体现法律的“价值要素”。

从法律作用的实现的角度考察法律,它应该被理解为整体意义上的法律,是前述诸要素的集成与综合。

所以,法律的真实要素应该是三大法哲学流派所分别强调的规则要素、时间要素和价值要素的集合。

法律的本质是一项社会普遍参与的事业,是“活的”社会功能实现过程或程序。

单纯由条文和规则构成的法律不可能为人们所信仰,因为这种法律不能提供任何价值或超价值的东西,而后者却是信仰生成所必须的要件。

所以,能够被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融合规则要素、价值要素和时间要素的作为社会制度过程的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法律被信仰的前提——法律的神圣性与对法律的集体关切与献身
法律若欲为公民所信仰,必须具备两项条件:一是法律需要具有精神层面的神圣性渊源和要素,以供“信徒”在内心自觉生成认同与敬奉的心理或情感;二是在实践层面人们能够基于对法律的内在认同和敬奉,而自觉产生对法律施以集体关切并献身的愿望与动力,并进而能够转化为积极实现法律信仰的实践行动。

在“整体意义上的法律”的语境下,法律本身便具有神圣性价值根源,而无需为其建构或赋予其一种根源上的神圣性,我们需要做的仅是发现并根据这种神圣性根源,通过努力,增强法律被信仰所必须的“具体的”神圣性要素。

考察法律价值的起源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性作用后,我们可以把法律视为人类对正义的观念,换言之,法律是终极正义原则的化身,正义便是法律的神圣性根源。

根据经验,正义是人类所共奉的绝对真理,其完全能够提供信仰所需的神圣性渊源;故可说,“正义的便是神圣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

法律信仰的培育,首先须将法律的神圣正义性向公民宣示,以使其形成对法律神圣性的坚定信念。

同时,如伯尔曼所言,通过生成法律的仪式、传统、权威和道德普遍性四种要素,在法律的社会运行过程中,强化民众的法律情感,并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

由上可知,法律因本源上的正义性而具有神圣性,公民遵从心中的神圣感或神恩感,自觉服从,甚至积极配合法律的活动过程;而这一过程,正是法律信仰生成的一个必经阶段。

就像伯尔曼所论说的,“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力促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并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诉诸于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理性的利益,而且求诸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

而且往往是,当规则因受到信任而非仅凭借强力制裁而获得遵从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

在明确法律的神圣性渊源(或曰法律被信仰的潜在可能性)之后,法律信仰如何实现或法律信仰的实践层面的问题便相对清晰了。

法律信仰的实践,即公民对法律的集体关切与献身的过程。

将法律视为自己也参与其中的一项事业,将法律看作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部分——而不仅仅将其视为一套规则,对法律信仰的集体实践便会成为每个公民开展法律行动的指南。

在被神圣化了的法律程序中,法律正义的崇高理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被又一次深植于每一个参与者的心中,并迫使参与者抑制自己的个性以服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自愿基础上的民主参与是连通法律与信仰之间的桥梁。

由上可得出推论:法律若要被信仰,则社会的每个公民必须将法律及其运作“当做自己的事情”,根据心中的神圣感而信任,依凭信任而自主参与和服从,在参与和服从中体验并融入法律情感,在理性和法律情感的支配下完成对法律的集体关切与献身。

能被信仰的法律才能被信任,信任才能换得自愿配合与服从,这样的法律才是有效率的,当然这样的以正义为神圣价值根源的法律也才是“善法”。

恪守并实现法律正义
单纯的实证主义的法律不足以成为被人们信仰的对象,法律的功能价值也不全然是规范意义上的,作为一种传统积淀、作为一个规范系统,法律必须被从整体意义上来理解,必须被放置在整体语境下来考量,能够被信仰的法律也必然要求是包含了价值要素和历史时间要素在内的“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信仰由精神层面的神圣性依赖和实践层面的集体关切与献身所构成,故法律信仰的条件也包括两个方面:基于正义本源的神圣性和基于自主参与的集体关切与献身。

对作为人类绝对真理的正义原则的共认和敬奉,使法律获致神圣性渊源,对法律仪式、传统、权威和道德普遍性四要素的重视,使法律的神圣性得以强化和固化。

正如伯尔曼所言,公民从神圣正义性中培养法律情感——共同的权利义务观念、对公正审理的要求、对法律不一致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热望、对非法行为的憎恶以及对合法性的强烈诉求等,并由此支配自己参与到视之为自身事业和生活目的之一的法律活动中去,关切法律的生长、变迁与社会效果,配合
与服从法律的实施,并时刻准备为法律的神圣正义而献身。

也正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恪守并实现法律正义,也是培育公民法律信仰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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