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法律第一套答案(戴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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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第一套答案
一、判断题
2-4错错错错
二、单项选择题
D C D B B A C A D A
三、案例分析题
1、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或“直接效力”是指:
直接适用是直接效力赖以产生的前提。一般来说,直接适用是欧盟基础条约中所采用的一个术语,而直接效力则是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惯用的表达方式。
欧盟法的直接效力,是指欧盟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以无条件的使其对其适用主体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在成员国法院得以强制执行的效力。换言之,对于欧盟法直接赋予欧盟所有公民的某些权利,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内法院的保护,即使这些权利与国内法相抵触也应照办。
2、欧盟法的优先效力原则是什么意思?确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什么?
欧盟法的优先效力,是指当成员国的国内法与欧盟法发生冲突时,成员国必须停止适用与欧盟法相抵触的国内立法,而优先适用欧盟法。
该原则的确立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欧盟法效力若低于成员国国内法,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仅通过立法即可避免适用欧盟法的有关规定,则欧盟法将收效甚微。
四、论述题
1、欧盟的四种立法程序及其特点(结合欧盟的立法机构及其立法权力,分别进行阐述)。
一、欧盟的四种立法程序
(一)单一立法程序
也称为“咨询程序”(the consultation procedure ),或“一读立法程序”(single reading。),是最简易的一种立法模式。由于一读程序是欧盟在《单一欧洲法令》之前采取的一种基本立法模式,故有“旧立法程序”之称。又由于欧洲议会在这一立法程序
中的主要作用是咨询性质,故又称作“协商立法程序”。在这一程序下,要求欧洲议会就委员会提交理事会的立法提案发表意见,这种发表意见的机会只有一次。在“协商立法程序”下,欧盟立法措施遵循的基本步骤是:
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并提交到理事会
理事会收到提案后与欧洲议会协商
理事会以简单多数或特定多数或全体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有关立法。
虽然在协商程序中欧洲议会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但这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要求”虽然作用有限,但人民应通过一个代表性大会的中介参与行使权力。不顾这一程序意味着有关立法的无效。
(二)合作立法程序
合作程序”(the cooperation procedure )也称为“二读程序”(two readings ),是由《单一欧洲法令》在1987 年引入的,该程序的应用使欧洲议会在立法中获得了新的较大的权力。
在咨询程序下,在欧洲议会就立法提案发表意见后,理事会可以做出最后决定。而在合作程序下,有一个二读过程。如果欧洲议会在一读中的意见没有得到理事会的充分考虑,欧洲议会可以在二读中否决该提案。而理事会如果想采纳委员会没有接受的议会修正意见,则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的一致同意。而全体一致是很难取得的,所以理事会只能被迫与欧洲议会进行协调以防其议案被否决。
(三)同意立法程序
同意程序”最初也是由《单一欧洲法令》在1987 年引入的,是指欧洲议会在立法过程中拥有批准权的一种立法程序。在同意程序下,必须有欧洲议会同意的表示。欧洲议会在这一程序下拥有否决权。与合作程序和共同决定程序相比,同意程序对立法提案的条款无修改的权力,但和共同决定程序一样,欧洲议会在这一程序下有否决权。
(四)共同决定立法程序
共同决定程序”(the co-decision procedure )也称为“三读程序”(three readings )。
在共同决定程序由《马约》在1993 年引入,当时适用于共同体的15个领域。《里斯本条约》将“共同决定程序”更名为“普通立法程序”,适应于85个领域。是指以委员会的提议为基础,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通过条例、指令或决盟定的一种立法程序。《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95% 的立法都应用共同决策程序。使欧洲议会在立法权方面取得了比合作程序更强的影响力。与合作程序相比,共同决定程序是一个三读程序。即
在调解委员会会议之后,欧洲议会有第三次发言权。实际上是一种潜在的否决权。这种共同决策权目前是欧洲议会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意义在于,属于这一程序下的立法是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名义作出的。
五、开放题
通过对欧盟一体化进程,欧盟的法律特征和欧盟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思考,结合联邦制和邦联制的特点,你认为欧盟的性质为联邦主义还是邦联主义?为什么?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