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的种类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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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的种类及分类
(一)机关公文的种类
根据国务院二OO0年八月二十四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机关公文共有13种。具体名称及作用见下表:
序号种类用途
1 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
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2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
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4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6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7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8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9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1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2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3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机关公文的分类
从不同角度,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机关公文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有以下三种:
1.按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分类按照机关公文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种。
(1)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主要有报告、请示、议案、上行的意见、请求函。
(2)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发送的公文,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会议纪要、下行的意见、答复函等。(3)平行文
平行文是向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送交的公文,主要有通知、意见、函等。
2.按秘密等级分类
按照秘密等级,可将机关公文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和秘密公文。此外就是普通公文。
(1)绝密公文
绝密公文是秘密等级最高的文件,它反映的通常是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
(2)机密公文
机密公文是秘密等级较高的文件,它反映的通常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
(3)秘密公文
秘密公文是标有秘密等级公文中,密级最低的文件,它反映的通常是党和国家的一般秘密,但其内容也不允许泄密。
3.按紧急程度分类
按照紧急程度,可将公文分为普通公文和紧急公文。紧急程度是根据机关公文发送和处理的时间要求而定的,紧急公文又可分为急件、特急件两种。
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一词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写作时组织文字,表达意思。如"行文流畅"。二是指把文件发给某个单位或某些单位。本章所谓"行文"专指后者。
由于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的不同,在机关公文中就产生了不同的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是机关公文行文时各机关单位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下行文关系行文规则
在下行文关系行文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下行文关系的发文机关与受文机关之间虽然具有级别高低和职权范围大小的区别,但其行文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隶属关系。否则,不能使用下行文。
2.对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行文,行文前要做好行文协调工作,"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防止给机关
工作带来混乱。
(二)上行文关系行文规则
在上行文关系行文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果需要同时送其它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请示不能抄送下级机关。
2.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3.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4.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5.各级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的方式只能在下述情况下采用: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重大事故,来不及逐级行文。
(2)事关重大并经多次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而久拖不批。或者与直接上级机关之间在重大事宜上存在原则分歧无法办理时,可以越级行文。
(3)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可以越级上报的事项。
(三) 平行机关行文规则
1.根据行文机关之间的级别规格确定行文关系。
2.根据行文机关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确定行文关系
(四)联合行文的规则
1.联合行文的机关之间,级别必须相同或相近。
2.根据《办法》的规定:"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3.同级别的所属部门之间不能联合行文。党政机关之间不宜相互行文,特别是行政机关不能向党的机关发指示、发号令,党的机关也不宜直接向行政机关下文。如有特殊需要,党政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但贯彻处理时应按照党政机关的各自系统实施。
机关公文的格式
机关公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格式。《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撰写公文或印制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自行其是。
按照传统习惯,人们把一份机关公文划分眉首、行文、文件尾三大部分。
(一)眉首
眉首又称文件头,位于机关公文首页上部,约占首页的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三,用套红印刷,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份数序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横隔线等要素组成。
1.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又称文件名称或文件机关名称。位于眉首部分正中位置,是固定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印制的版式。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它机关依次排列,或只用主办机关的发文机关标识。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简称,不加"文件"二字。
2.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同一年度机关公文排列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部分组成,如"国发〔2004〕1号"。发文字号的顺序不能颠倒,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的使用便于文件编码传递、归档存档、查阅处理。
下行文、平行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居正中。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的左下方,横隔线之上。
3.份数序号
位于眉首部分左上角最高部位,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注。标注份数序号的目的在于分清责任。
4.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这是为确保机关公文传阅时的保密要求而制定的。需要保密的机关公文,应根据其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程度,确定秘密等级。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机密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要顶格标识在眉首右上角第一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绝密★一年"。
在书写秘密等级时,外加方括号以示醒目,如[绝密]
5.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是对机关公文传递和办理的时限要求,以保证重要紧急公文及时处理。"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紧急程度位于眉首右上角,"秘密等级"之下。
6.签发人
签发人是指代表机关核准并签发机关公文制发生效的具体责任者。“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7.横隔线
横隔线是位于发文字号和标题之间的一条较粗的通栏红线,是眉首部分和行文部分的分隔线。党的机关文件横隔线中间加一个红五星做标志。(二)行文部分
行文部分是机关公文格式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等构成。
1.标题
机关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机关公文种类。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是机关公文标题的三个基本要素。按照这三个要素是否完备及组合情况的不同,可以把机关公文标题划分为两类:
(1)完全性标题
即具备机关公文标题三个要素的标题,如《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2)省略性标题
省略性标题,即在标题组合时,省略发文机关或事由的标题。
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省略发文机关,这是最常见的省略性标题形式。如《关于实行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的通告》。
第二种:省略事由,如《国务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