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bd45f78f01dc281e53af032.png)
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XX〕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竞争优先。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间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坚持统筹兼顾。
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坚持分步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坚持依法审查。
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审查范围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起草机关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四、审查标准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
![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66e3efa7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75.png)
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尊敬的相关部门:经过对审查对象的名称及具体情况的详细审查,我们依据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形成了以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增长至关重要。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旨在防止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竞争。
本次审查旨在确保审查对象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和要求,促进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
二、审查对象概述对审查对象进行简要描述,包括其出台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三、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3、相关市场竞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四、审查内容及分析(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经审查,审查对象在市场准入方面,具体描述是否存在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如有,详细说明。
在市场退出方面,同样说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歧视性的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审查对象中阐述是否存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如果有,分析其公平性。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分析审查对象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审查对象在价格和补贴政策方面的情况及分析。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具体说明审查对象是否存在此类限制或阻碍。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分析。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审查在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方面的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分析审查对象是否存在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情况。
word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word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d803d7b6294dd88d0d26be1.png)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
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https://img.taocdn.com/s3/m/471fecad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6a.png)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13•【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3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
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
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
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送审稿)》。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58928c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cd.png)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处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榕发改价格〔2017〕183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将《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1日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榕发改价格〔2017〕183号)文件精神,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保障为加强统筹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组长:陈仁德(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梁文凌(调研员)林万震(调研员)林晞(党组成员、副局长)叶军(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承勇(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学初(党组成员、副局长)叶健(副调研员)成员:余锋(办公室主任)陈慧(政策法规处处长)许荣增(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林剑平(矿山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处处长)林涛(综合监督管理处处长)林仕湘(危化品与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处处长)黄理明(工交监督管理处处长)杨忠凤(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处长)陈梅娟(执法支队支队长)许宏政(应急救援中心负责人)我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处,承担日常工作。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d5f3ef7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36.png)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兰民发〔2019〕138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防止出台或实施涉及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排除、限制性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民政领域市场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省市精神,现就在全市民政领域市场体系建设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一)公平竞争审查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施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公平竞争审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馈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依法行政。
(三)公平竞争审查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公平竞争审查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民政领域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经济新动能。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自由流动。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dd8ac4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39.png)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它有利于推动市场发展,促进企业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自由参与、公平竞争。
2.原则:(1)公平竞争第一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机会,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2)市场监督与法制建设原则:加强市场监督与执法力度,构建健全法制环境。
(3)容错与惩罚并举原则:对具备改正条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示,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透明、公正、公开原则: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公正性。
三、实施方案1.设立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成立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审查的范围:对涉及独占、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
3.审查的程序:(1)主动申报审查:市场主体可自愿向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证书。
(2)被动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根据举报或监测信息等渠道获取到的线索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相关市场主体。
(3)审查结果公示: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将审查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申诉渠道:对审查结果不满意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申诉渠道进行申诉,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将及时处理。
4.审查的标准: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和指南,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5.多部门合作: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与工商、价格、质监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6.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将结合具体情况采取警示、处罚等手段,推动市场主体修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四、保障措施1.资金保障:通过市级财政投入和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的正常运转。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82f9206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4.png)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公平竞争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为了推动公平竞争的实现,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的制度。
下面是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一,强化顶层设计。
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在顶层设计上进行明确规划。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原则、范围和程序,并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同时,还需建立完善的操作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具体的监管标准和程序,以提高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建立权威专业的审查机构。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以促进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息收集和监测,建立全面、准确的信息数据库。
同时,还应推动企业主动披露关于竞争行为的信息,加强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竞争的真实、公正和有序。
第四,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目的是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府应该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建立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同时,还应鼓励市场主体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相应的奖励机制,增强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广泛性。
第五,加强公平竞争宣传教育。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因此需要加强公平竞争的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应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增强他们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法律法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之,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推动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
通过顶层设计、建立权威专业的审查机构、完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加强打击和惩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我们能够实现公平竞争的目标,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a5f8248284ac850ac024284.png)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b29adc4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28.png)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建立一个公平、健康和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我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环境的破坏。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提高市场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最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原则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公平公正,遵循市场竞争的规律和市场主体权利平等的原则;二是注重市场效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三是注重风险防控,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四是注重监管与创新的平衡,既要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惩罚措施,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顺利实施。
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构。
成立专门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的审查能力和经验,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形成合力。
3.设立举报热线和举报奖励机制。
建立举报热线,并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正竞争审查活动,及时揭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5.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宣传。
通过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宣传,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增强公平竞争的自觉性和法治观念,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6.加强执法力量建设。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技术支撑,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b2c0d368e9951e79b89279a.png)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政策解读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7月7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情况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介绍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从党中央和国务院重视、《意见》的重要意义、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等方面,对《意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国家经验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正式印发,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制定出台《意见》的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意见》制定和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和实施《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
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a3242be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15.png)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饶府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饶府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政府依法科学履行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着力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立足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维护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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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2017年10月23日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1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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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鲁政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健全工作机制省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强化物价、商务、工商等反垄断执法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统筹解决制度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审查对象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建立自我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16〕34号文件要求建立自我审查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
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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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
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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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2017年5月,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6号)。
2017年12月,南昌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7〕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21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审查对象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审查标准起草部门在制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实施意见》、《实施细则》,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参考附件1),严把内容,避免出现违反《实施细则》“四个方面、十八条标准”的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属于《实施细则》文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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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
见
1、推进竞争机制纳入到市场体系建设当中:在设计、管理、运行等
各个方面发挥公平竞争的作用,完善选择机制,建立公平有效的商品和服
务价格形成机制,让市场起到调控作用,促进所有企业利用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利益最大化。
2、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将竞争机制纳入市场体系建设当中,联合审
查制度应当作为其核心,建立一种协同审查机制,可以在社会经济环境变
化中,按照时代潮流,因地制宜,满足社会整体发展要求。
3、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必须做到监管严格,法律严肃,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系,加强市场调控,坚定不移地查处和处罚违规行为,以建立健全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4、有效的信用管理:要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个人信用审核和管理,以防止损害公平竞争秩
序的行为。
5、构建市场环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加强市场调控,以改
善市场状况,增强社会参与经济发展的意愿和信心,依托民族技术的累积
积累,发展新兴产业,搭建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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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X〉34号)、《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5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文件精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XX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旗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旗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旗直行政机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避免违法给予优惠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XX自治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
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一)审查范围XX自治旗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旗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提请XX自治旗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提交审议时,就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以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审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的同时,重点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以各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负责自行审查。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部门配合。
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 )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旗政府领导任召集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督促指导旗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XX自治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
(二)及时规范增量按照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局、司法局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X 年起,旗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全面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意见,摸清底数,掌握全部存量的具体情况,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制定清理存量文件时间进度表。
旗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X年7月底之前完成清理。
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对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按要求向XX自治旗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工作情况。
(四)组织评估完善XX自治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评估,不定期开展抽查。
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要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一)健全竞争机制。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监督机制。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问责机制。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做出严肃处理。
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