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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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合作期限、权利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了规范,对图书出版中作者的著作权、出版者的版权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2002年颁布,并于2011年、2013年、2014年和2016年分别进行了四次修订
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出版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对参与出版活动的各方的设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2016年6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2001年7月颁布,并于2016年2月修订
国务院
《印刷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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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物出版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8年第36号),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出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图书使用的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

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图书行业策划、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时间
颁发机构
名称
主要内容
1990年颁布,并于2001年、2010年分别进行两次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
新闻出版业的行业监管包含意识形态监管和行政监管两个方面。
(1)意识形态监管——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对新闻出版发行行业主要管理职能是: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时间
颁发机构
名称
主要内容
2005.2
国务院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2005.4
国务院
(3)对教材、教辅的监管——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教育局
教材与教辅材料是新闻和出版业中较为特殊的图书种类,该类图书的出版还涉及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教育部负责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负责制订统一的新课程标准,对教辅编写进行指导,并对教辅定价、征订和使用进行监管。
(2)行政监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发行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主要研发环节运营环节营销环节管理职责是: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对出版物和其Fra Baidu bibliotek印刷品的印刷活动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印刷活动的管理,明确了印刷企业只有接受出版单位委托才能进行出版物的印刷。
2014年1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取消了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及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2014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审批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及相应变更事项,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
(2)出版物发行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2014年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发行许可包括批发、零售两个层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需审批。
出版物。
(3)图书质量管理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于1997年6月颁布了《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对图书出版的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制度、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中国标准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样书检查制度进行了规定。2004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图书质量管理部门、质量标准、管理措施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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