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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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200930106035 王铁山
摘要国家元首是“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国家,就有元首”。

国家元首之于主权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任何一个完善政治制度所不能或缺的。

中国从1949年以来,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逐渐建立起来,现在已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关键词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国家主席权利条件任期地位正文
一、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发展
(一)、国家元首制度的概述
国家元首是国家、联盟、联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政治体制可分为代议制和集权制。

代议制又分为共和国制和君主立宪制,集权制又分为绝对君主制和独裁制。

实行代议制的国家,政策,法规透明度高,政策的稳定性较好。

国家元首指共和制、联邦制的总统、国家主席等和君主制的皇帝、国王等。

可能握有实际权力
(比如美国总统等),也可能只是礼仪性的(比如英国的国王,德国总统)。

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国宪法规定。

一般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部队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由于各国政体不同,国家元首行使的实际权力也不尽相同。

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国务实权,只以国家的名义,从事一些象征性和礼仪性的活动,因而被称为虚权元首。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政府首脑,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均负有实际的直接的责任,拥有很大权力。

根据国家元首组织构成的不同,国家元首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

在大多数国家,国家元首由个人担任并行使其职权的,为个人元首。

有些国家,国家元首的职权由集体行使,为集体元首,如圣马力诺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权力的2名执政官共同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联合行使。

(二)、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中国政治制度的完善,中国国家元首制度也逐渐的完善,具体的演变如下:
1949--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1954--1975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元首权。

1975--1978年,国家元首不明确。

1978--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是国家集体元首。

1982年--现在,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

二、国家主席
(一)、中国历届国家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刘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庆龄,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杨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江泽民(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胡锦涛(2003年3月15日至今)
(二)、国家主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中的一种。

自1954年开始设立。

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它对外代表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实践上则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高级干部。

国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国家主席是国家主权的代表,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

国家主席对内代表整个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体,中国公民。

由于国家主席的国家最高代表性质,他的尊严就是国家尊严的象征,所以国家主席有着最尊贵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应受到最高级别的礼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责与义务。

国家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 公布权。

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

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 外交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

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三、国家主席的条件、任期与地位(一)、条件
《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所以,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两个:第一是政治方面的条件,也就是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第二,是年龄方面的条件,也就是必须年满45周岁。

当选国家主席或者副主席除政治条件之外,还规定较高的年龄条件,主要是因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对国家和人民来说,关系重大。

国家主席要以国家最高代表的身份,在国家内外事务中以国家名义进行活动。

在国际事务中,他还要以国家象征的身份代表国家的尊
严和地位。

这样重要的职务,不仅要求在政治上、经验上、阅历上的丰富和成熟,而且还必须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只有到一定年龄的人,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

(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既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一致,便于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也便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每届所选的国家主席、副主席配合工作。

(2)限制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连续任职时间,有利于国家领导成员的正常交替和更新,也是消除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的一个重要保证。

(三)、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最高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各项国家元首的权力。

国家主席在对外活动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国家的最高代表权。

从国家活动的程序性、礼仪性、象征性意义看,国家主席具有最高的地位;但从国家活动的实质性意义看,国家主席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因此,国家主席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参考文献:
《对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再认识》赵远兴《魅力中国》2009年第19期
《论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及其未来发展》杨凤春《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06期
《国家元首》许崇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对国家元首制度的比较研究》王德祥《现代法学》198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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