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江两岸砂石码头景观化提升改造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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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江两岸砂石码头景观化提升改造指导性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落实建德市委、市政府《“三江两岸”建德段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保留的砂石码头按照生态化要求进行景观化提升改造,使影响水体质量和两岸景观环境的问题得到全面整治,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三江两岸”建德段生态景观保护和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综合整治,不断改善码头的视觉景观。

二、原则

1、码头位置应当符合《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当地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和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和建设的有关规定要求,避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2、码头位置应当符合港口、航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3、原址提升码头泊位控制在现实际使用的泊位数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个;异地新建码头泊位控制在2个以内。

4、原址提升码头使用岸线控制在原使用岸线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增使用岸线;异地新建码头根据泊位数合理确定使用岸线长度。

5、原址提升和异地新建码头不论泊位数多少和岸线长短,一个码头注册一家经营企业。

三、适用范围

(一)原址提升整改

按照杭州市“三江两岸”码头整治的要求,建德市三江两岸整治领导小组明确保留的砂石

码头。

(二)异址新建

码头原有位置难以提升整改,但当地建设确有需要,经乡镇申请相关部门选址确定,市三江两岸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异址新建的砂石码头(异址新建码头2013年9月底前项目未启动,视为自动放弃,规划指标不予保留)。

四、提升整改和建设标准

(一)景观化要求

1.码头景观化整改应在不影响码头作业的前提下,在码头前沿和场地周边由林业部门指导种植合适的绿化树木对堆场进行遮挡,优先选用本地常见的常绿、易生长的绿化植物,整改后应与周围环境相融合。

2.码头场地道路应进行硬化,裸露的非硬化地面应当绿化。

3.对老旧的码头作业设施实行定期修整,实行统一着色等措施,使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原址提升整改要求

(1)码头岸线长度按下列标准控制:设置1个泊位的码头岸线长度原则控制在60米;设置2个泊位的码头岸线长度原则控制在120米;

(2)码头吊机等装卸设备必须符合质监部门的要求,并取得合格的特种设备检测报告;原则上吊机起吊能力不得改变,如需提高起吊能力的吊机基座需经过正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3)码头必须提供水利部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书、老码头技术检测评估报告和整改确认单。

(4)码头应设置必要的标志标牌,对码头区域的道路进行硬化;

(5)码头在环境保护方面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

(6)码头应当按照景观化要求进行改造;

(7)安装码头视频监控系统。

(三)异址新建码头要求

1.应当按照港口、码头工程设计、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码头泊位数按照市三江两岸整治领导小组同意的泊位数设置。

2.设计方案中应当有“三江两岸”砂石码头景观化改造内容。

3.码头建设按国家交通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五、操作流程

(一)原址提升整改

1.码头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按照《杭州港老码头可行性与技术检测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老码头技术检测评估,取得评估报告后通过专家审查,明确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2.码头业主根据评估报告需整改的内容,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码头景观化和提升整改设计,由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后,报交通局(港航)审核同意后实施。

3.码头提升整改完成后,由码头业主根据《老码头技术检测评估报告》提出申请,市交通局(港航)牵头组织林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验收,由评估单位出具整改确认单。港航部门根据验收结论办理岸线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二)异址新建

1.异址新建的码头为临时码头。

2.码头业主初步选址确定后,经所在乡镇初审同意,将选址方案报交通(港航)、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审核同意。

3.选址方案审核同意后,业主办理相关的土地、水利、工商、环保审批手续。

4.业主按照《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码头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

5.项目施工完成后,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港航部门颁发相关岸线和港口经营许可。

六、码头的日常管理

1.码头经营业主应当取得工商、环保、税务、供电、质监等相关手续,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规范管理。经营企业是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主体。

2.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港口码头行政主管部门,建德港航管理处具体负责港口岸线、港口经营行政许可的受理、初审、上报及经营资质、安全监督等日常检查工作。

3.市公安、工商、税务、规划、环保、水利、旅游、供电、国土、质监等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能,做好港口码头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4.各相关乡镇(街道)是负责本辖区的港口码头社会综合治理等社会职能工作。

5.生产性企业的非港口生产区域(制砂生产等)安全管理工作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七、提升整改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

1.现场办:负责码头景观化和提升整改相关的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和分析协调会,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三江两岸”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2.交通(港航)部门负责砂石码头审批和建设的指导工作,指导码头业主做好老码头技术检测评估;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督促码头业主做好吊机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工作;

4.市环保局督促码头业主做好码头的环评工作;

5.市水利水产局督促码头业主做好码头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工作;

6.码头景观化整治与“四边三化”江堤复绿相结合,由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实施;

7.码头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砂石码头选址、景观化和提升整改方案的初审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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