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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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的,若符合政策要求,可直接申领国家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
第十七条各区县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汽车以旧换新业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相关信息,留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并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或《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现联合服务窗口各部门使用的公章。
(四)2009年6月1日前,中央、市和区县党政机关及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报废并换购新车的;
(五)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各区县财政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本区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汽车以旧换新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商务部门负责填报本区县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表),每周一向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
2.选择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的,给予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500-25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3;
3、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已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未享受购置税减半征收和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补助(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政策,报废原的车辆并换购新车的,车主补齐手续后,可申请黄标车换新财政差额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6。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3.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标准
4.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中报废老旧汽车补贴标准
5.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中报废黄标车补贴标准
6.北京市黄标车淘汰与国家以旧换新黄标车政策补贴差额表
7.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一)既符合第四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四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三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报废并换购新车并已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未享受购置税减半征收和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补助(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见附录2)政策的,车主选择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对车主支付的黄标车换新财政补差资金。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条件
第十四条办理汽车以旧换新业务地点是各区县黄标车淘汰和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汽车以旧换新业务由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参加。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汇总数据等工作。
第四条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车籍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我市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均可申请补贴资金: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第十二条区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对个人车主的补贴资金兑付代理银行。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十三条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将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我市符合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见附录9),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四章 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第九条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对符合国家以旧换新政策兑付条件的车主,给予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财政部负担。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对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补助资金的车主,按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对已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的车主给予的黄标车换新财政补差资金由市财政局负担。
(二)报废老旧汽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行为。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从一般预算中安排。补贴资金专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录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补助标准:对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6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4。
(二)报废“黄标车”的车主,可按规定自行选择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如下:
1.选择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给予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6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5;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方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
(二)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不一致的;
(三)老旧车辆未按规定报废拆解,或未新购车辆的;
(三)补领国家补贴差额的报废黄标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北京市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领差额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第七条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政策与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同时执行。对符合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且同时符合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政策的车主,车主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补助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两个补贴政策。2010年1月1日起,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终止。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一)报废黄标车辆,由商务、环保、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8.“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应为本区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补贴资金兑付代理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存折。
第十六条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3日期间提前报废黄标车的车主,若已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并购买了新车,且未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以及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的,需提交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北京市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领差额资金申请表》(见附录12)、《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附录13)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差额部分资金。
一是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用于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二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对符合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且报废原有车辆并换购新车,但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的车主,用于对选择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的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9]219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的贯彻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服务窗口各项工作,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财政部门对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市车籍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24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区黄标车淘汰和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录7或《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录8;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需提交代办人、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车主委托书,见附录10);
第十条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市财政局据实按季度对区县财政拨付补贴资金。每季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上一季度实际兑付情况,对各区县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八条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报废并换购新车,凡符合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助政策,由一级预算单位集中汇总后持相关手续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联合办公窗口申领补助。
第十七条各区县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汽车以旧换新业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相关信息,留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并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或《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现联合服务窗口各部门使用的公章。
(四)2009年6月1日前,中央、市和区县党政机关及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报废并换购新车的;
(五)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各区县财政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本区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汽车以旧换新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商务部门负责填报本区县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表),每周一向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
2.选择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的,给予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500-25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3;
3、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已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未享受购置税减半征收和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补助(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政策,报废原的车辆并换购新车的,车主补齐手续后,可申请黄标车换新财政差额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6。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3.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标准
4.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中报废老旧汽车补贴标准
5.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中报废黄标车补贴标准
6.北京市黄标车淘汰与国家以旧换新黄标车政策补贴差额表
7.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一)既符合第四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四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三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报废并换购新车并已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未享受购置税减半征收和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补助(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见附录2)政策的,车主选择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对车主支付的黄标车换新财政补差资金。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条件
第十四条办理汽车以旧换新业务地点是各区县黄标车淘汰和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汽车以旧换新业务由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参加。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汇总数据等工作。
第四条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车籍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我市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均可申请补贴资金: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第十二条区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对个人车主的补贴资金兑付代理银行。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十三条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将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我市符合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见附录9),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四章 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第九条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对符合国家以旧换新政策兑付条件的车主,给予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财政部负担。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对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补助资金的车主,按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对已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的车主给予的黄标车换新财政补差资金由市财政局负担。
(二)报废老旧汽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行为。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从一般预算中安排。补贴资金专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录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补助标准:对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6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4。
(二)报废“黄标车”的车主,可按规定自行选择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如下:
1.选择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给予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6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5;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方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
(二)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不一致的;
(三)老旧车辆未按规定报废拆解,或未新购车辆的;
(三)补领国家补贴差额的报废黄标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北京市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领差额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第七条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政策与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同时执行。对符合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且同时符合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政策的车主,车主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补助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两个补贴政策。2010年1月1日起,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终止。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一)报废黄标车辆,由商务、环保、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8.“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应为本区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补贴资金兑付代理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存折。
第十六条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3日期间提前报废黄标车的车主,若已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并购买了新车,且未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以及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的,需提交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北京市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领差额资金申请表》(见附录12)、《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附录13)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差额部分资金。
一是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用于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二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对符合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且报废原有车辆并换购新车,但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的车主,用于对选择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的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9]219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的贯彻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服务窗口各项工作,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财政部门对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市车籍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24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区黄标车淘汰和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录7或《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录8;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需提交代办人、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车主委托书,见附录10);
第十条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市财政局据实按季度对区县财政拨付补贴资金。每季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上一季度实际兑付情况,对各区县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八条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报废并换购新车,凡符合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助政策,由一级预算单位集中汇总后持相关手续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联合办公窗口申领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