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B∕T 29-74-2018)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A Urban Road Engineering in T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in Tianjin City
DB/T29-74-2018
J10405-2018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8 年10 月1 日
2018 天津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in Tianjin City
DB/T 29-74-2018
1/ 328.25265 2018820188
108.00
1551601443
津建设〔2018〕392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4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 号)要求,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修订完成了《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 29-74-2018,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道路工程部分)》DB29-74-2004 及《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 29-50-2003 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 年 8 月 9 日
前言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4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道路工程部分)》DB29-74-2004 及《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 29-50-2003进行修订、合并。

在修订、合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总结了天津市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测量;5.路基工程;6.石灰稳定材料;7.水泥稳定材料;8.工业废渣稳定材料;9.级配碎砾石;10.透层、粘层与封层;11.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12.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路面;13.水泥混凝土路面;
14.侧石与缘石;15.人行道、步行街与广场;16.收水井及雨水支管,共计16章以及相关附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功能性试验的见证试验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2.对基础及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形式提出了要求。

3.道路分部工程增加了挡土墙及防撞护栏分部。

4.增加了海绵城市施工及验收的相关要求。

5.将验收表格按主控实测项目与一般实测项目进行了分别设置。

6.根据天津周边石料情况的调查数据,提高了道路石料压碎
值要求。

7.对路基、底基层、基层及沥青面层压实度及底基层、基层及沥青面层厚度等主控指标设置了合格值。

8.对原标准总则、术语、各章节的施工工艺部分结构和部分验收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本标准3.2.8条第5款引用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第5.0.8条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邮编:300074)或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邮编:300073)。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
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宝昌黄世军王书生张永明
侯清高春雷刘晓宇张迎军
谷明路芳冯国益王斌魏国相于井来姜连宝邹宝刚梁飞孟赞高坤何乐李广来杜航门秀峰阎磊胡毅陈朝霞万斌闫明立王宇崔殿海李卫波赵付星于海龙张丽刘兴国孙学军韩伟刘洋张寿楠齐林张凤新翟红丽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杨玉淮
杨志萍刘旭凯
孙吉书
訾建峰
徐利
闫卫喜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3.1一般规定 (4)
3.2质量验收 (5)
4测量 (9)
4.1一般规定 (9)
4.2平面控制测量 (10)
4.3高程控制测量 (13)
4.4施工过程测量 (14)
4.5施工监测 (15)
4.6竣工测量 (16)
5路基工程 (18)
5.1一般规定 (18)
5.2路基挖方 (19)
5.3路基填方 (21)
5.4地基加固 (26)
5.5路床施工 (37)
5.6路基排水 (38)
5.7路肩与边坡 (39)
5.8质量验收 (42)
6石灰稳定材料 (57)
6.1一般规定 (57)
6.2 材料 (58)
6.3混合料组成设计 (59)
6.4路拌法施工 (61)
6.5中心站集中厂拌法施工 (66)
6.6 养生 (69)
6.7 质量验收 (69)
7水泥稳定材料 (72)
7.1一般规定 (72)
7.2 材料 (73)
7.3混合料组成设计 (75)
7.4路拌法施工 (76)
7.5中心站集中厂拌法施工 (78)
7.6 养生 (81)
7.7 质量验收 (82)
8工业废渣稳定材料 (85)
8.1一般规定 (85)
8.2 材料 (85)
8.3混合料组成设计 (87)
8.4路拌法施工 (89)
8.5中心站集中厂拌法施工 (90)
8.6 养生 (92)
8.7 质量验收 (92)
9级配碎、砾石 (95)
9.1一般规定 (95)
9.2 材料 (95)
9.3中心站集中厂拌法施工 (96)
9.4质量验收 (97)
10透层、粘层与封层 (99)
10.1 透层 (99)
10.2 粘层 (100)
10.3 封层 (101)
10.4 质量验收 (102)
11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 (104)
11.1一般规定 (104)
11.2 材料 (106)
11.3 生产 (109)
11.4 运输 (115)
11.5 摊铺 (115)
11.6压实及成型 (117)
11.7接缝处理 (119)
11.8开放交通 (120)
11.9质量验收 (120)
12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路面 (123)
12.1一般规定 (123)
12.2改性沥青混合料 (124)
12.3改性沥青路面施工 (127)
12.4质量验收 (131)
13水泥混凝土路面 (132)
13.1一般规定 (132)
13.2 材料 (132)
13.3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33)
13.4模板安拆 (134)
13.5混凝土的搅拌和运输 (135)
13.6混合料的摊铺和振实 (136)
13.7混凝土板抹面及拉毛 (140)
13.8安放钢筋 (141)
13.9接缝施工 (141)
13.10混凝土板养护 (142)
13.11质量验收 (143)
14侧石与缘石 (148)
14.1一般规定 (148)
14.2 材料 (148)
14.3 施工 (148)
14.4 质量验收 (150)
15人行道、步行街与广场 (151)
15.1一般规定 (151)
15.2 材料 (151)
15.3 施工 (152)
15.4 质量验收 (155)
16收水井与雨水支管 (159)
16.1一般规定 (159)
16.2 材料 (159)
16.3 施工 (160)
16.4 质量验收 (162)
附录A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164)
附录B 材料质量要求、规格和用量 (165)
附录C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 (176)
附录D 水泥混凝土抗折(抗弯拉)强度评定 (179)
附录E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180)
附录F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 (183)
附录G 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强度评定 (184)
附录H 路面结构层厚度评定 (185)
附录J 路床、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 (187)
附录K 质量检验记录表 (188)
附录L 常用材料进场复验试验项目与取样数量规定 (196)
本标准用词说明 (212)
引用标准名录 (213)
条文说明 (215)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 (1)
2Terms (2)
3Basic Requirements (4)
3.1General Requirements (4)
3.2Quality acceptance (5)
4Measure (9)
4.1General Requirements (9)
4.2Horizontal Control Survey (10)
4.3Vertical Control Survey (13)
4.4Construction Process Measurement (14)
4.5Construction Monitoring (15)
4.6Finish Construction Survey (16)
5Subgrade engineering (18)
5.1General Requirements (18)
5.2Subgrade excavation (19)
5.3Subgrade fill (21)
5.4Foundation reinforcement (26)
5.5Road bed construction (37)
5.6Subgrade drainage (38)
5.7Shoulder and slope (39)
5.8Quality acceptance (42)
6Lime stabilized material (57)
6.1General Requirements (57)
6.2Material Science (58)
6.3Composition design of mixture (59)
6.4Construction of road mixing method (61)
6.5Construction of centralized plant mixing method in
central station (66)
6.6Health care (69)
6.7Quality acceptance (69)
7Cement stabilized material (72)
7.1General Requirements (72)
7.2Materials Science (73)
7.3Composition design of mixture (75)
7.4Construction of road mixing method (76)
7.5Construction of centralized plant mixing method in central
station (78)
7.6Health care (81)
7.7Quality acceptance (82)
8Industrial waste residue stabilized materials (85)
8.1General Requirements (85)
8.2Materials Science (85)
8.3Composition design of mixture (87)
8.4Construction of road mixing method (89)
8.5Construction of centralized plant mixing method in central station 90
8.6Health care (92)
8.7Quality acceptance (92)
9Graded broken gravel (95)
9.1General Requirements (95)
9.2Materials Science (95)
9.3Centralized plant mix construction (96)
9.4Quality acceptance (97)
10Transparent layer, adhesive layer and seal (99)
10.1Layer (99)
10.2Adhesive layer (100)
10.3Seal (101)
10.4Quality acceptance (102)
11Hot mix asphalt pavement (104)
11.1General Requirements (104)
11.2Materials Science (106)
11.3Production (109)
11.4Transportation (115)
11.5Paving (115)
11.6Compaction and molding (117)
11.7Seaming treatment (119)
11.8Traffic opening (120)
11.9Quality acceptance (120)
12Modified asphalt and modified asphalt pavement (123)
12.1General Requirements (123)
12.2Modified asphalt mixture (124)
12.3Construction of modified asphalt pavemen (127)
12.4Quality acceptance (131)
13Cement concrete pavement (132)
13.1General Requirements (132)
13.2Materials Science (132)
13.3Mix proportion design of mixture (133)
13.4Template dismantling (134)
13.5Mixing and transportation of concrete (135)
13.6Paving and vibrating of the mixture (136)
13.7Plastering and drawing of concrete slab (140)
13.8Rebar (141)
13.9Joint construction (141)
13.10Concrete slab curing (142)
13.11Quality acceptance (143)
14Side stone and curb stone (148)
14.1General Requirements (148)
14.2Material Science (148)
14.3Construction (148)
14.4Quality acceptance (150)
15Sidewalks, pedestrian streets and squares (151)
15.1General Requirements (151)
15.2Material Science (151)
15.3Construction (152)
15.4Quality acceptance (155)
16Water well and rainwater branch (159)
16.1General Requirements (159)
16.2Material Science (159)
16.3Concrete (160)
16.4Quality acceptance (162)
Appendix A Division of units, divisions and s ub items (164)
Appendix B Material quality requirements, specifications
and dosage (165)
Appendix C Evaluation of compactness of subgrade
and pavement (176)
Appendix D Evaluation of flexural and flexural strength
of cement concrete (179)
Appendix E Evaluation of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cement concrete (180)
Appendix F Strength evaluation of cement mortar (183)
Appendix G Evaluation of material strength of semi-rigid base
and subbase (184)
Appendix H Evaluation of the thickness of pavement
structure layer (185)
Appendix J E valuation of road bed and asphalt pavement
deflection (187)
Appendix K Quality inspection record table (188)
Appendix L Common materials entry reinspection project
and sampling quantity requirement (19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1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13)
Appendix:The description of the articles (215)
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道路工程的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

1.0.3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
2.0.1路基subgrade
按照道路路线位置和横断面要求修筑的带状结构物,是路面结构的基础,承受由路面传来的行车荷载。

2.0.2路床roadbed
路面的基础,是指路面结构层底面以下800mm 范围内的路基部分。

在结构上分为上路床0mm~300mm 及下路床300mm~800mm 两层。

2.0.3路堤embankment
高于原地面的填方路基,其作用是支承路床和路面。

路床以下的路堤分上、下两层,路面底面以下800mm~1500mm 范围称上路堤,1500mm 以下部分称下路堤。

2.0.4戗石灰closure of ash
路基处理湿软地段的方法,按适宜的石灰剂量布灰、拌和、碾压、养生,并使路床顶面达到规定的刚度要求。

2.0.5泡沫轻质土foamed light soil
用物理方法将发泡剂水溶液制备成泡沫,与必须组分水泥基胶凝材料、水及可选组分集料、掺和料、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搅拌,经过物理化学作用硬化形成的一种轻质材料。

2.0.6土工合成材料geotextile
以人工合成的聚合物(如塑料、化纤、合成橡胶等)为原料,制成各种类型的产品,置于土体内部、表面或各种土体之间,发挥加强或保护土体的作用。

2.0.7基层base
2
位于面层下的主要承重层称做基层。

基层可以是一层或两层,可以是一种或两种材料。

2.0.8底基层subbase
路面基层下的辅助层称做底基层。

底基层可以是一层或两层,可以是一种或多种材料。

2.0.9沥青面层asphaltum surface
沥青材料、矿料及其它外掺剂按要求比例混合、铺筑而成的单层或多层式结构层。

三层铺筑的沥青面层自上而下称为上面层(也称表面层)、中面层、下面层(也称底面层)。

2.0.10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对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1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2见证检验evidential testing
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0.13返修repair
对不符合设计及技术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的措施。

3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道路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界域内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构建筑物、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组织现场调查,掌握现场施工条件,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3.1.2道路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施工过程中遇变更设计时应办理变更手续,并形成文件。

3.1.3道路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

3.1.4道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产品及有关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按照设计要求及本标准附录L 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及性能复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用水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中的规定。

3.1.5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功能性试验,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1.6道路工程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1.7试验及测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3.1.8道路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经试验、论证及评审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4
3.1.9道路工程各工序开工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试验段
施工,试验段长度不宜小于100 米。

3.1.10道路工程应满足道路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要求。

3.1.11道路工程应进行必要的施工工艺性能检测、工程质量检验
及专项验收,并应满足道路防排水要求。

3.1.12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及交通保障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3道路工程中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的规模、竖向、平面布局、技术参数应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应针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制定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3.1.14沥青路面热再生、冷再生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再生沥青混凝土》GB/T 25033 和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 F41 的规定。

3.1.15道路工程中的挡土墙、防撞护栏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B/T 29-75 和《天津市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B/T 29-76 的规定。

3.1.16道路工程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并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1.17道路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3.2质量验收
3.2.1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单位自检为基础,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顺序进行。

5
3.2.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实物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道路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试验要求规定的抽样检验频率进
行检查。

2)对路基、基层、面层压实度及强度等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应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等产品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检查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验报告、隐蔽检验记录等。

3.2.3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应合格。

采用计数检验时,快速路、主干路的沥青面层厚度合格点率应达到95%及以上,其它主控项目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

2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应合格。

采用计数检验时,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 倍范围内。

3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记录。

3.2.4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本标准附录C~J所列方法进行检验评定的检验项目,不满足要求时,该分项工程应为不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达到合格质量的规定。

3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2.5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
2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工序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分部工程中关键工序验收资料应完整。

3实体量测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K 中表K.0.2、K.0.3、K.0.4、K.0.5 执行;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分部)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K 中表K.0.1、K.0.6、K.0.7、K.0.8 执行。

3.2.8道路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
7
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基础及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验收;其他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该工程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可作为受邀单位参加验收。

3.2.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8
4测量
4.1一般规定
4.1.1道路工程施工测量作业应执行测量复核制及监理复测制度, 当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等异常情况,应进行补钉桩校正,并经设计勘察部门认定;冬、雨期施工过程中应加密对施工控制点的校核。

4.1.2道路工程施工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交桩工作: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各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
进行交桩,并形成交桩记录。

2施工单位接桩后,应对控制点进行复核并确认无误,做好
保护工作。

3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控制点进行复测。

4.1.3测量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并应包
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及施工测量的重点、难点。

2工程控制网布设形式、点位分布及控制测量施测方法。

3测量仪器设备的配备、使用及校验。

4施工过程测量内、外业实施方法及资料管理的相关要求。

5配合特殊工序所采取的测量技术措施。

6配备的仪具设备、测量人员及其证书附件。

4.1.4施工测量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由具备计量检定资质的
单位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并应在检定周期范围内使用。

4.1.5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具备测量专业相应职业资格。

4.1.6施工测量记录应填写专用记录表格,并应按照测量实施顺
9
序对其进行整理和归档。

4.1.7施工控制点的选择和设置应在施工区域影响范围以外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稳定可靠的地方,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4.1.8首级控制网布设时,应联测相邻施工区段或前后期工程衔接处的公共点,或在相邻施工区段或前后期工程衔接处直接布设公共施工控制点。

4.1.9道路工程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的规定。

4.2平面控制测量
4.2.1道路工程平面控制网采用的坐标系统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坐标系统相一致。

4.2.2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宜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或导线测量的方法。

4.2.3平面控制网应采用三级以上的精度等级,并应根据施工精度要求、工程规模、平面控制点间距等条件合理选取。

4.2.4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控制网的基准控制点应选取相应精度的三角点、二级及以上的导线点及相应精度的GPS 点。

2平面控制点应覆盖工程的全部施工范围,并应确保其最大观测半径小于其定向边边长。

4.2.5卫星定位测量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外业应采用静态或快速静态测量的方式。

2卫星定位控制网应沿道路工程沿线或构筑物周边均匀布10
设,宜在主线、匝道、挡墙等重要构筑物附近布设2 个以上具备通视条件的平面控制点。

3卫星定位测量的控制点选取,应至少有一个方向具备通视条件。

4卫星定位测量的测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设在三脚架上进行观测的点位,应在点位标志上方进行精确对中,接收机基座的水准器应整平。

2)观测前应按照要求对接收机进行预热和静置;卫星截止高度角宜设置为15°以上。

3)同步观测的一组接收机开关机时间应进行校正,确保按规定时间同步开关机。

4)接收机在正常接收过程中不应更改任何设置参数,观测结束后应将数据转存至计算机等存储介质内。

4.2.6卫星定位测量外业观测的全部数据应逐一进行同步环、异步环和复测基线检核;外业观测数据检验合格后,应对GPS 网的观测精度进行评定。

4.2.7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平差,应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严密平差法计算;并应对其输出成果的精度指标进行确认。

4.2.8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点应均匀分布于施工区域范围内,并应布设成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形式。

2首级导线及导线网的起止端均应附合至已知的基准点位坐标及方位角,不得采用支导线形式作为首级控制。

3导线网中相邻边的短边不宜小于长边的1/2,个别短边的边长不应小于100m。

相邻导线点间及导线点与基准控制点间的竖直角不宜大于30°。

4.2.9导线测量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在外业测量开始前应对其对中器、光学或电子水准管、仪器常数等进行校验。

11
4.2.10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测站只有两个观测方向时,宜采用观测左角或左、右角同时观测的测角方法;每个观测方向应采用正倒镜观测法进行观测。

2当同一测站内多于两个观测方向时,应采用方向观测法进行观测,各测回间应配置度盘。

3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测角中误差。

4.2.11距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测量应采用电磁波测距法。

2电磁波法测距宜在每天中早晨及傍晚时段进行观测,不应
在正午时段进行观测。

3测距时应参照仪器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气象改正,并应按照
计量检定结果进行加、乘常数的改正。

4.2.12导线及导线网平差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及以上等级的导线网计算,应采用严密平差法进行平差计算。

2二、三级导线网,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或简化方法平差;当采用简化方法平差时,成果表中的方位角和边长应采用坐标反算值。

3导线测量内业计算中数字取位,应符合表4.2.12 的规定。

表 4.2.12 导线测量内业计算中数字取位要求
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