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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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镇、乡、村庄规划。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

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适应本地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标准和规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层级城乡规划。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乡规划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的活动,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目标为:科学合理布局城市和乡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供优质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第三条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

2. 以人为本,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公开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控制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建立以城市和乡村为单位的规划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第六条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乡村总体规划、乡村分区规划等,以及各类专业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步骤:1. 确定编制目标和任务,明确编制范围。

2. 开展调查研究,采集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3. 制定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方案,提出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4. 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参与,修订完善方案。

5. 编制规划报告,报经批准或发布。

第八条城乡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利用总体结构,确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用地、生态用地等各类土地用途。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绿地、公园、广场、文化设施、交通设施等公共空间用地。

第十条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灾害防治和风险管控,合理划定禁止发展区和限制开发区。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强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的保护和传承。

附件:1. 城乡规划法2. 城乡规划实施办法3.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导则4. 城乡规划管理办法5.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活动。

2. 总体规划:是指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湖南城市学院建设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

湖南城市学院建设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

第一节城乡规划法概述一、城乡的基本概念1、城市,城市数量由解放前的132个增至655个,城镇化率由7.3%提高到2015年底达到56.1%,拥有7.5亿城镇人口,百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118座,超大城市39座。

组成单元为社区、街道办、区。

亚里士多德"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人们居住在城市是为了生活得更好"。

联合国人居组织1996年《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我们的城市必须成为人类能够过上有尊严、健康、安全、幸福和充满希望的美满生活的地方。

”2、建制镇,建镇条件是:县级政府所在地和非农业人口占全乡总人口10%以上、其绝对数超过2000人乡政府驻地。

到2015年全国建制镇大约2万个。

3、集镇,由集市发展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生活中心的非建制镇。

4、村庄5、规划区(不同于城区)如益阳市规划区分主城区和规划协调控制区。

总面积约1005平方公里。

主城区主要指现状及规划建成区,规划协调控制区包括衡龙桥镇、沧水铺镇、兰溪镇、千家洲乡、石笋乡、新市渡镇、黄泥湖乡、新桥河镇、李昌港乡、迎风桥镇、长春镇、香卜仑乡、过鹿坪镇、谢林港镇、龙光桥镇全部及岳家桥镇、笔架山乡的部分以上5部分组成了城乡的基本架构6、城乡规划,是为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确定城市、镇、村庄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步骤和建设标准,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村庄规划等。

1933年《雅典宪章》城市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居住、工作、信息与交通四大功能活动的正常进行。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城市是一个流动的空间,必须要尊重城市历史的文脉,尊重自然的规律、尊重普通人民的利益,要以人为本。

推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功能培育为基础,以加强管理为保证。

要通过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等,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乡规划条例(一)日期:2015-10-08 | 发布:增城区政府 | 字体选择:大中小城乡规划条例(11月2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1月2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1/27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2/27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规

3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0/14/2024
3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3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10/14/2024
29
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9
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0/14/2024
10
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城乡规划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布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依法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自愿性的原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科学界定发展目标和发展范围。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数量合理,质量优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充分考虑市县的资源、环境、社会承载能力等因素。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明确规划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土地利用调整、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等。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当遵循综合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和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应当制定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乡规划、杜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贫困地区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区各城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并对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概述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概述
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
标准的适用范围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标准的 适用范围,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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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 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低触,代号为GB。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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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护法》第62条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 位的赔偿规则属于民法的范畴。 《城乡规划法》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属于刑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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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乡规划的来容来看,除了主体的实体法 部分,还有少部分程序法的内容,如《城 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定 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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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 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 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一般以技术规定或 要求的形式表示。如本产品已有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则必须达到相应的国标和行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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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性质分类
按照标准的性质,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 准和非强制性标准。
具体来说,城乡规划纵向法律体系是以《宪 法》为根本法,以《城乡规划法》为基本 法,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法规、 规章以及技术标准为配套规范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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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法律体系
城乡规划横向法律体系按照调整对象标准构建, 是指涉及到城乡规划但是调整对象不以城乡规划 为主体的法律规范或其结合体组成的与《城乡规 划法》或其配套规范相协调的律规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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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的标 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 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 变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 款和强制性标准一样,具有法律强制属性, 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 强制执行。如GB50028标准就是强制性标准。 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国家将依法 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的内容

城乡规划的内容
(二) 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 验线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
现场检查
管理人员进入有关单位或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得阻挠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
竣工验收
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竣工资料 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1 概述
一、城市与城市规划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直辖市
城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县以下建制镇



城市等级
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

特大城市
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中的审批管理 (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
(三)审批程序
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
六、城乡规划的修改 (一)城乡规划修改的准备工作 (二)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
案例 南京紫金山顶建“怪物”,两教师状告市规划局
17日下午,对待媒体的采访,中山陵园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观景台”问题较为 细致地向记者介绍了情况:这座建筑名为“观景台”,实则是“气象观测台”,因其建设 的出发点是江苏省气象局为了更为准确地预测南京地区的气象而要建一个高水平的气象观 测站,为确保观测预报效果,才选在了最高峰。在设计上当时进行了国际性招标,韩国、 中国香港、台湾及大陆共9家单位参与竞标,最终由华南理工大学设计院中标。当记者问, 当初在选址于头陀岭上时有没有考虑到会破环紫金山的自然风貌时,这位负责人回答说, 当时主要是考虑到气象观测效果,对这一点就没做太多的考虑,也没想到市民们会有这么 大的意见。最后,该负责人表示,由于诸多因素,“观景台”已经停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旨在具体规范城乡规划工作的相关细则。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不使用分段语句,以便更好地展现其内容和要点。

第一章总则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方法和具体规定。

细则旨在推动城乡规划工作进一步规范、科学、可行,确保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

第二章规划编制细则明确了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性、合理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内容和范围,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规划编制管理细则对规划编制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划编制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规划和公开透明原则,完善规划编制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章规划体系细则明确了规划体系的建设要求和内容。

规划体系应当科学合理,有机衔接,以城市、城镇、乡村为主要划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形成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为城乡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第五章规划指标细则规定了规划指标的确定和使用方法。

规划指标应当科学可行,与规划目标、规划范围相适应,经过科学论证,合理调整,确保规划指标准确反映城乡发展现状和未来需求,为规划实施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章规划编制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细则对规划编制的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划编制程序应当合理有序,包括调研、筹备、论证、方案设计等环节,确保规划编制全过程科学、规范、有效。

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应当与时俱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规划编制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章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细则对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划实施应当遵循规划的总体要求,实施步骤分明,确保规划有效落实。

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完善,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在规划区内确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对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职能,应当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行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设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019年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9年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

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编制城乡规划。

第五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必要时,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派出规划管理分支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及乡镇规划法规

第二章 城市及乡镇规划法规
第二章
城市及乡镇规划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 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 、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共 分为七章70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 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共16条;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共18条;第四章“城乡规 划的修改”共 5条;第五章“监督检查”共7 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2条;第七章“ 附则”共1条。
第五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 1. 在划拨用地的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2. 在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1. 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意义 •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六、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制度
第五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 一、城乡规划公布制度
• 1. 城乡规划的公布机关
•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有权公布的机关是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 2. 城乡规划公布的时限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
• 3. 城乡规划公布的原则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的其他内容 都应当公布。
•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 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 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9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9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提升首都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2章 城乡规划法

第2章 城乡规划法

④ 水源地和水系; ⑤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⑥ 环境保护; ⑦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 性安排。 (即对城市30~50年的发展进程和方向应做 出轮廓性规划安排,同时应提出近期建设计划,其 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并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 计划相协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 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国务院 国务院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审查同意后,报国 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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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城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南水乡特色的生态型现代化城市。
5
城乡规划法 广义:调整城市、镇及村庄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 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2007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
城乡二 元结构 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 统筹均衡发展 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
一法一条例: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日实施)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实施,也就是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
城乡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过程。
1 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① 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实
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② 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③ 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原则。
22
2 城乡规划公布制度
1) 概念: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 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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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坚持以 规划为依据,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功能 培育为基础,以加强管理为保证。要通过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 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等,合理引 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 结构和布局。 —— 胡锦涛
7、城乡规划属性 (1)城乡规划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艺术; (2)城乡规划是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公共权力机关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 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并依据特定时期的 目标、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行为准则。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有限的空间进行分配的一种社会 公平的均衡器。 规划的核心价值应坚持以社会理 性为主导,追求社会公平和公正 。 (3)城乡规划需要公众广泛地参与的社会活动; 例:番禺垃圾厂选址:对于不赞成垃圾焚烧厂的原 因,94.4%受访者选择了“发电厂建设与民生息息 相关,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未能广泛征求民意”。
二、城乡规划法立法现状
1、城乡规划法的概念:该法第一条即解释 了: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 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城乡规划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见下图)
3、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时间 存在问题下的背景: (1)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2)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 (3)全球化过程中本土文化受冲击,优秀文化遗产受损; (4)寻租者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人员的攻关也前所未有。 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 行。原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 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益阳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
1.益阳市域人口规模 2010年全市总人口达到487万人左右,城镇总人口达到 200万人左右; 2015年全市总人口达到493万人左右,城镇总人口达到 226万人左右; 2020年全市总人口达到500万人左右,城镇总人口达到 250万人左右。 2.主城区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 近期(2010年)57万人,用地控制在57.0平方公里以内, 人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中期(2015年)70万人,用地控制在73.5平方公里以内, 人均建设用地不超过105.0平方米; 远期(2020年)80万人,用地控制在88.0平方公里以内, 人均建设用地不超过1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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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城市:城市人口400万以上; 特大城市:城市人口100至400万; 大城市:城市人口50至100万; 中等城市:城市人口20至50万; 小城市:城市人口20万以下。
3、集镇,由集市发展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 化生活中心的非建制镇。 4、村庄 5、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 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如益阳市规划区分主城区和规划协调控制区。总 面积约1005平方公里。主城区主要指现状及规划 建成区,规划协调控制区包括衡龙桥镇、沧水铺镇、 兰溪镇、千家洲乡、石笋乡、新市渡镇、黄泥湖乡、 新桥河镇、李昌港乡、迎风桥镇、长春镇、香卜仑 乡、过鹿坪镇、谢林港镇、龙光桥镇全部及岳家桥 镇、笔架山乡的部分。 ★★以上5部分组成了城乡的基本架构。
6、城乡规划,是为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确定城市、镇、村 庄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步骤和建设标准,合 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 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1933年《雅典宪章》城市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居住、工作、游 息与交通四大功能活动的正常进行。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城市是一个流动的空间,必须要 尊重城市历史的文脉,尊重自然的规律、尊重普通人民的 利益,要以人为本。
2、城市规划、镇规划
控制性详规
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规
3、乡规划、村庄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是统筹安排全国城镇发展和城镇空间布局 的宏观性、战略性的法定规划, 是国家制定城镇化政策、引导城镇化健康 发展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审批省域城 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五大中心城市:北京、上海、广州、天津、 重庆一起,被确定为国家五大中心城市。
4、《城乡规划法》的特色
(1)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的属性; (2)强调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 规合一” 。即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涉及到的相同内容统一起 来,并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各规划 的其它内容按相关专业要求各自补充完成,即为 “三规合一”。该法第五条规定有相关规定。 (3)强调公众参与; (4)完善了行政许可程序; (5)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6)保证公平,明确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章城乡规划法
主要内容:第一节:城乡规划法概述 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订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节: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 教学目的:了解城乡规划的相关概念;理解城乡规 划法的适用范围;熟悉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掌握城乡规划实施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 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掌握城乡 规划实施中的一书两证制度、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 律责任。 教学难点: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教学课时:4课时
• 适宜建设用地:主城区桃花仑片区、高新区北片 区、龙岭南片区、资阳片区、龙岭南片区和东港 片区等六个综合片区,还有沧水铺组团。 • 限制建设用地:主城区高新区南片区和会龙片区 等两个综合片区,外围迎风桥组团、电厂组团和 衡龙桥组团。 • 禁止建设用地:河流湖泊;耕地;生态保护区 (生态防护绿地、自然生态斑块、生态廊道、生 态隔离绿地等)。 • 益桃线(S308)、益沅线(S204)、319国道 (益阳境内)沿线未列入规划建成区的用地,道路两 边各控制200米作为远景控制用地。
(4)城乡规划是一项政府职能,涉及依法行政 ; 依法行政的要求:核心是限制政府的权利,具体 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程 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信赖保护)。
例:深鼎太风华小区事件:开发商占用市政规划道 路被强制拆除有关广场等设施。 涉及问题:(1)规划是否公开公布; (2)开发公司是否实施欺诈; (3)规划是否依法修改; (4)政府是否不作为; (5)对开发商如何惩罚。
规划类别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编制机关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直辖市人民政府 该城市人民政府
审批机关 国务院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 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其他市级城市的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益阳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1)产业发展目标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重点发展第二产业,坚持环保效 益型工业发展方向,走工业强市之路;适度发展旅游业和 现代物流业,带动第三产业发展。 (2)经济发展目标 到2020年市区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80亿元,占全市的55%, 年均增长速度9%,三次产业的比例调整为10:50:40,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500美元左右。 (3)社会发展目标 到202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年均控制在5‰以内,市区总人 口140万人左右,市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初中毕业生 升入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100 %,高等教育同龄人入 学率达到50%左右,人均拥有医疗病床数达到6床/千人,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 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 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 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容积率是地面以上各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 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 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 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建筑高度 以上四指标是规划要点的内容。
城市主城区空间布局 用地布局结构:“一个中心、八大片区、四处公园、 一个风光带、两条风景线” 一个中心:以朝阳路为纽带,桃花仑、朝阳和龙岭 北等功能片区共同构成益阳市新的主城区中心。 桃花仑片区:规划发展和完善商业、居住、综合服 务等功能区。形成市级医疗中心和商业中心。 高新区北片区:规划建成 市 行政中心及市级城市中 心核心区。 会龙片区:主要以发展居住、休闲和工业为主 高新区南片区:规划发展高科技工业、科研、休闲 和居住等功能区 龙岭北片区:高等教育基地。 龙岭南片区:物流中心,重要的工业基地。
5、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全国取得注册规划师职业资 格证书的大概有12000多人,机构有3000多 家(第24条有相关的规定)。 对区域的适用: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 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 须遵守本法。 时间的适用:报批,验收等时间规定。
第二节城市规划的制订
一、城乡规划的方针和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的原则 2、合理布局的原则 3、节约土地的原则 美国以占世界5%的人口,却用了35%的全 球资源。 中国以占有全世界7%的耕地、7%的淡水资 源来支撑着全球21%的人口。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 • 一、城乡的基本概念 1、城市,城市数量由解放前的132个增至655个,城 镇化率由7.3%提高到2013年底的53.73%,拥有 6.07亿城镇人口。特大城市118座,超大城市39座。 组成单元为社区、街道办、区 。 亚里士多德"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人们居住 在城市是为了生活得更好"。 联合国人居组织1996年《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 “我们的城市必须成为人类能够过上有尊严、健康、 安全、幸福和充满希望的美满生活的地方。” 2、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级、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镇。建镇条件是:县政府所在地和非农 业人口占全乡总人口10%以上、其绝对数超过 2000人的乡政府驻地。到2013年全国建制镇大约2 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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