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 城乡规划法(一)(2011年新版)
城乡规划法知识要点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四)强化了有规划可建设、先规划后建设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 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 境,体现地方特色。
于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章五十五条)
2011难点 2、《省条例》主要亮点及对规划工作的新要求 3、《市条例》主要亮点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城乡规划在空间规划中的主体地位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六)增强了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新法专门设有城乡规划修改一章,第47条规定了上级城乡规划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 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等五种可以修改总体规划的情形,除此以外不得修改。第17条还明确了城 市和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在第47、48条据此明确了不同的修改程序。还明确,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修改如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必须事先修改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七章七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以51票赞成0票反对1
票弃权通过;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六章六十九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城市规划法》第1条:为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 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课件讲义
主化 ❖ 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城市规划面临的新情况、新要 求
❖ 科学发展观要求城市规划工作不断完善
2、城市规划制定的制度
❖ 城市规划的制定制度 ❖ 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制度 ❖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
全国城镇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学习唐凯司长《城 乡规划法》讲座
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起草 《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贯彻
一、《城乡规划法》的起草
❖ 规划法制建设与城市规划法 ❖ 城乡规划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 ❖ 《城乡规划法》的起草及条文试行
(一)规划法制建设与城市规划法
❖ 1、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几个时段 ❖ 2、城市规划制定的制度 ❖ 3、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 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 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 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十八条等
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 施项目
《城乡规划法》解读
分述:城市规划实施法律制度
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 规划许可(问题:什么是建设用地范围?) 许可变更的法定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 许可变更的程序条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50条 规划认可制度45条“根据规划条件”核实 镇政府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权 确立
结语
第4条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第37、38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 第7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修改;第3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 第17、18条强制性的规划内容强制;
第二章规划编制程序法定; 第四章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法定;
分述:城市规划实施法律制度
确定镇政府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力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审批《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问题:是否意味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改革?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新设立 1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合一证书; 2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许可主体 3村民住宅建设许可 4如何与用地预 审制度衔接?改变为先国土再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解读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 邢翔
目录
概述:立法背景,主要框架和新法特征 分述:从新旧法条对比和实施操作层面看制 度变化 结语
概述
立法背景 1、现行有效的一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各种问题催生《城乡规划法》,包括: (1)城乡二元分治,割裂城市与乡村的有机联系 (2)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民主性有待提高 (3)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适应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4)乡村规划管理薄弱,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5)规划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6)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强制措施未建立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城乡规划法》PPT课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1. 概念
3、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 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
以下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
的总体部署 (4)确定城镇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
体部署 (5)各项专业规划 (6)近期建设规划
详细规划
规划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修建性规划 规划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控制性规划 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建筑密度=建筑首层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反映出一定 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
(2)、人的适用范围
凡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包括负责编制、审批、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规划编制工作 有关的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进行建设活动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单位。一切同城乡规 划有关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本法。
城乡规划
概念:是指授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为了满足城 乡建设的现实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 合考虑土地、人口等自然资源以及历史文化 传统等因素,对城乡未来建设活动所作出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预先安排与要求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统筹城乡力避大拆大建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城乡一体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纠正千城一面、贪大求洋保持传统量身定做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一味贪大求洋,结果许多城市都成了一个模样,“千城一面”。
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乡村规划破除无序浪费合理建设保护耕地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011法规讲义 第01章
1目的动机、内容范围、 行为方式、手段措施合 理 2合理性原则产生基于 自由裁量权 3合理性和合法性关系 联系与区别的统一 合法是首先,一定合理 合理不一定合法
(1)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2) 自由裁量权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 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 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 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 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采用。
(四)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多 以单选出现)
1 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依申请和依职能对被管理者即行政 相对方进行监督。 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 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 法律的外部特征
法 律 的 基 本 特 征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法律史由国家制定认可的 法律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 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法 假定:适用的条件 律 规 处理: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范 的 制裁:主体违反承担责任 要 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 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 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城乡规划法讲稿
城乡规划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专题讲座——从返乡农民“方大炮”要求看乡村规划图说起一、《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讲二、《城乡规划法》新的突出亮点。
座三、《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要四、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点五、科学实施城乡规划~携手共建美丽家园。
1尊敬的张校长~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上午好:遵照领导安排~现在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城乡规划法》。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加上平时学习不够~对本法的理解肯定存在很多欠妥的地方~敬请各位领导以及同志们批评指正。
我讲的主题是:科学实施城乡规划~携手共建美丽家园。
去年年底~在他乡打工12年的农民“方大炮”~带着老婆孩子和大额存折返乡了。
回家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赶到镇建设规划办公室翻看乡村规划图~准备在规划区内安个新家~以便安居乐业~谋求发展。
“方大炮”何许人也,他是十多年前以“抬死杠”闻名全镇的名人,因而荣获了“方大炮”的诨名。
初中毕业后~他做过代课教师~干过农技员~当过木匠和瓦匠~做过土律师,开过服装店……可以说“三十六行”行行试过。
由于与翻盖房子的邻居发生纠纷没有获得满意结果~他搬来一只大礼炮表示“祝贺”~将邻居的新房了炸开了花~从此远走他乡~杳无音信。
“方大炮”的突然到访~让工作人员有点紧张和意外。
可是当他不紧不慢地叙述着杭州市的规划、扩张和发展~大批重型工程机械摧枯拉朽、排山倒海式的拆违攻坚行动~强调现代村庄规划的重要性~指出几个规划点的防汛通道、消防通道的安排不尽合理时~“方大炮”丰富的规划知识和强烈的规划意识~实在令人刮目相看。
“方大炮”的到访~给我们带来了一股新风~引起我们新的思考:在新的形势下~如果我们没有很好的城镇规划体系~没有很好2的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那么~我们的规划管理将是无稽之谈~我们是无法向人民交待的。
一、《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当行的《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解读城乡规划法
谢谢大家!
(六)、对违法建筑查处力度更大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扩容需要不断的向城市外围扩展, 这就是原来的城乡结合部成了“香饽饽”,楼房加层、建 简易房套取政府拆迁补助等等都想在城市化进程中得到点 “好处”,这样随之产生许多违章建筑。《城市规划法》 对违法违章建筑的规定较为模糊,执法部门无法进行有效 管理,使得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 问题。
(三)、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
以往普通百姓很难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制定中去。 《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 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对民权民意的尊重,“阳光规 划”走向法制化。该法规定,将公众参与纳入规 划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 定,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 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并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 行为进行处罚。还规定,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 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村庄规划在 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定期对规划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城乡规划监 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应公开,供公众查阅和 监督。
(二)、多重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干预
《城乡规划法》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 公众参与机制,极大地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 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城乡规划法》新增条 款中,有20条是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个独立 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了上级行政 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 的公众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人大 监督的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社会监督的重点是 违反规划的行为。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将对行政权力起 到有效地制约作用。
二、《城乡规划法》的创新点和突出特点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读要点:一、《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二、《城乡规划法》的特色三、《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四、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几点建议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现行规划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
由于《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这主要表现在: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的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改变规划、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问题很多;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乡村管理非常薄弱,亟需加强;一些发达地区初步形成的“城市群”迫切统筹协调,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现行的规划实施制度进行改革;城乡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加大处罚力度。
二、《城乡规划法》的特色(一)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的属性。
(二)强调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规合一”是规划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强调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四)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五)完善了行政许可程序。
(六)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七)加重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强化了法律责任。
(八)保证公平,明确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1讲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一)(2011年新版)
前言从2000年开始,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已历经11个春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城乡规划由物质平面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关于本科目的内容①城乡规划法规②城乡规划管理本考试中的难题比例有所下降,但近年来通过率呈下降趋势为什么?→《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一、关于试题题型全部是客观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单选题:每题一分,一个选项符合题意;多选题:每题一分,二至四个选项符合题意,少选错选不得分。
多选题比例减少:30%→20%;单多选比例大致在8:2左右今后可能有不定项选择题出现二、出题内容分析行政法学基础知识14%相关法律法规30%——35%标准规范20%历史文化、风景名胜保护15%《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近年来法律法规内容比例大幅增加,部分年份达到35%原因:①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实施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②《城乡规划法》是城乡规划制定和管理的根本大法③近年来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未来可能会提高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出题比例三、历年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①审题问题例:根据《城乡规划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中不包括(B)。
A社会规范B道德规范C法律规范D技术规范②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不扎实的问题例: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D)作出行政许可。
A规划区范围外B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范围内C风景名胜区范围内D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③答题技巧问题例:依据《行政许可法》,下列有关听证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B)。
A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B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C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D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四、给考生的应试建议①掌握和熟读《城乡规划法》的全部内容②熟练掌握法定程序③力求复习范围全面覆盖,抓住重点和基本内容熟悉掌握④仔细审题第一章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大纲要求1.1 行政法学知识1.1.1 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1.1.2 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1.1.3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1.1.4 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1.1.5 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1.2 行政立法知识1.2.1 了解行政立法概念和我国的法律体系1.2.2 熟悉行政立法权限与程序1.2.3 熟悉行政立法的内涵和立法要求1.3 行政许可知识1.3.1 了解行政许可的内涵和行政许可的设定1.3.2 熟悉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与实施程序新版教材的变动将原有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中的“法和法律规范”单独作为一节,名称修改为“法、法律和法律规范”;新增法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法规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 (二)城镇总体规划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
功能分区, 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各类专项规划等.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 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 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 减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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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任务导入
• 业务资料4-1 • [基本情况] • 某羊毛衫厂,系乡办企业,厂址设在市区,注册资金50万
元,在职职工人数35人,经营范围主要是羊毛衫、服装,经 营方式为制衣、加工。20 x 6年销售收入350万元,销售税金 20万元,利润总额2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00万元,所有者 权益150万元。20 x 7年10月,经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应 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检查发现,该账户有货 方余额1. 2万元,企业账面反映20 x 7年1 }9月已缴销售税金 巧万元,已缴城建税1 500元,当年计提的城建税已申报缴纳,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法规概述
• 三、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 «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以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 法律.«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 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 用, 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城乡规划法»的施 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 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要从加强依法 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 重大意义, 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工作 做得更好.
《城乡规划法》课件
当前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城镇化发展速度快,流动人口多,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 资源缺乏(土地资源),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全球化的影 响,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受到破坏
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是更加迫切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的起草及条文试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 1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 [2005]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6〕12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
1、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几个时段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时候我们学习前苏联的经验, 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84年国务院颁发《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 《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 《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 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 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 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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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乡规划法大纲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3.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3.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容与说明新版教材的变动第三节《<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中“城乡规划的实施原则”新增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不得作出规划许可的原则。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新增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新增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情形。
“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新增违反《城乡规划法》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理办法。
授课时间本章大约需要一讲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适应新形势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涉及城乡建设和发展全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基本法。
该法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1、立法指导思想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2、立法背景《城乡规划法》是由建设部起草的。
它总结了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战略实行以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形成《城乡规划法(修订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城市规划法(修订送审稿)》后,反复征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北京、上海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意见,到陕西、江苏、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并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会。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研究、论证、协调、修改,并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对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形成了《城乡规划法(草案)》,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007年4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法律、财经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2007年8月1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8月21日再次审议后,8月24日将修改情况提交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之后,法制、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进一步修改草案,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9月27日和10月2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
经常务会两次审议修改,认为比较成熟,于2007年10月24日将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会议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制委员会10月25日召开会议,再次逐条审议和进行修改,10月27日会议对建议表决稿进行审议,于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
3、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我国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的建设和协调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城乡规划涉及很多领域,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在新的形势下,以城市论城市、以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加强统一的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调控、引导、综合、协调职能,才能保证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设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发展和协调运转。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城乡发展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共十一条,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完来源保障,以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与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共十六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城乡规划草案的么告和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共十八条,主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共五条,主要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与审批机关、权限、条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城乡规划的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修改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共七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机构、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共十二条,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共一条,规定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三、《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第一条阐明: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强调: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该法针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一系列工作内容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又规定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近期建设规划。
这就形成了本法所法定的城乡规划体系(见教材图3-1)。
(2)城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在充分发挥城市中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同时,合理安排城市、镇、乡村空间布局,贯彻科学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不浪费每一寸土地资源,走集约型可持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和城乡健康发展道路。
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它对于城乡建设、管理、发展具有指导、调整、综合和科学合理安排的重要作用,是城乡各项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和“龙头”。
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照城乡规划进行,否则,就会带来城乡建设的盲目、无序、混乱、后患无穷。
因此,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同时要杜绝边建设边规划、先建设后规划、无规划乱建设的现象发生,以保证城乡建设科学、合理、有序、可持续性进行和健康发展。
3)环保节能,保护耕地的原则。
就是要高度重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切实考虑城乡环境保护问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促进各种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落实节能减排、节地、节水等措施,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发生,确保我国18亿亩的耕田数量不能减少、质量不能下降,绝不能以任何借口侵蚀,以保障城乡规划建设能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的原则。
这就要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努力保护和保持城乡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不搞城乡建设形象的千篇一律,体现城乡风貌的各具特色,提倡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以实际行动来继承、弘扬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城乡发展建设成就。
5)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原则。
城乡是人们赖以生存、生活居住和工作就业,即安身立命、安居乐业的地方,公共安全极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