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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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F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
天津市统计局制定
2007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式
关闭和撤消单位情况表(J401表) (3)
(二)基层年报表式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 (4)
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2) (5)
3、社会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F103-1表) (6)
4、事业单位财务状况(F103-2表) (7)
5、行政单位财务状况(F103-3表) (8)
6、旅行社财务状况(F103-4表) (9)
7、社会服务业单位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F105表) (10)
(三)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1、社会服务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F203-1表) (11)
2、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F203-2表) (12)
3、旅行社主要经济指标(F203-3表) (13)
4、社会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F204-1表) (14)
5、社会服务业单位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F205表) (15)
四、附录
(一)指标解释 (16)
(二)社会服务业报表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及审核要点 (25)
(三)国家服务业抽样调查制度样本单位名单 (27)
(四)天津市旅行社重点监测企业名单 (35)
(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社会服务业) (36)
一、总说明
(一)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市服务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分为年报报表和定期报表
(1)年报:全市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独立核算的年营业收入(总收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全部行政单位填报。
(2)定期报表:为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和年总收入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事业单位填报。
(3)本制度已与国家统计局《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整合,统一了调查内容,国家制度中涉及的11个行业的限上样本单位(本制度中规定的限上)执行本制度,局服务业处接收到国家统计局抽中的限额以上单位的原始基础资料后第一时间提交总队服务业处;总队服务业处对国家统计局抽中限额以上单位具有审核、查询功能,并与局服务业处实行查询信息即时交换制度。
其统计行业范围是:第三产业中除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以外的全部社会服务业,具体包括的门类是: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不包含电信及卫星传输服务两个中类);L.租赁与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与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纳入本报表制度实施范围的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成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鉴定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三)本报表制度主要内容
(1)年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社会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行政单位财务状况、旅行社财务状况、社会服务业单位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2)定期报表:社会服务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事业单
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 15 - 业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服务业单位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四)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方式:本制度由市统计局布置给区、县、局(总公司)及其他有关综合部门并由其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直报单位由市统计局直接组织实施。
(五)填报要求:
(1)各综合及直报单位要严格遵守上报时间要求,节假日顺延,具体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2)各主管部门要求其基层单位上报的时间:年报不得早于本制度规定时间三十天,定期报表不得早于本制度规定时间六天。
(3)本报表制度的行业划分实行国家新的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各企业(单位)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4)表内各项指标的含义、口径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有关解释执行,各项指标和平衡关系要符合审核要点的规定。计量单位按要求填写,不保留小数。
(5)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实行超级汇总,以软盘报送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上报数据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
(6)各单位报表在规定上报时间后二日内允许调整数字,超过允许调整数字时限,差错严重的将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本制度中,旅行社年报和定期报表由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报表制度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和)南京路244号701室邮政编码:300020
联系电话:27235678(财务)、27316390(能源兼传真)邮箱地址:fwyc_tj@
二、报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