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措施(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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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措
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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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9302-33 煤矿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抽放瓦斯浓度
因本矿井设计瓦斯抽放为采空区留管抽放和本煤层未卸压预抽,根据《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MT/T692-1997)中关于采空区抽放参数及效果的规定;结合目前全国瓦斯抽放的实际效果。本矿井设计采空区留管抽放抽出瓦斯的浓度不得低于15%和本煤层未卸压预抽抽出瓦斯的浓度不得低于30%。
二、不同的瓦斯抽放方法应注意的安全:
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大小,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应选择切实可行的抽放方法。根据不同的抽放方法,应制定相应的针对性强的安全措施。
1、抽放方法的安全技术要求:
根据矿井的煤炭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煤层易自燃发火,发火期3-6个月(最短发火期不到一个月),
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所以在采用留管抽放方法时,应对采空区采取防止自燃的有效措施。
(1)开采煤层约煤层厚度22-26米,煤层倾角38-47°,在开采中分层开采,有效提高回采率。
(2)在工作面放顶之前应加强清扫浮煤工作,减少浮煤量。
(3)对采空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及时放顶,减少进入采空区的风量。
(4)对采空区洒水注浆,使采空区有效冲填严实。
(5)上隅角必须冲填严实。
(6)采面推进时,保持回风巷超前运输巷。
(7)上隅角必须安设CO浓度探头,监测CO浓度。
(8)采面回风巷必须敷设消防水管,消防管末端距离采面不超过5m。
(9)采面回风口备齐CO2灭火器5个,防火砂箱3个(装灭火砂)。
(10)采面回风巷及采面加强洒水,有效冲洗浮煤及粉尘。
2、抽放管路的安全技术要求:
采面上隅角留管抽放(利用支管上加三通安旁抽管抽放,见上隅角留管抽放示意图),应当将管留下,以免因拔管有可能引起火花而造成瓦斯爆炸。
在有自燃发火危险煤层的采空区抽放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并采用自动监控装置。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采用钻孔抽放瓦斯或者密闭内插管抽放瓦斯,应做到封闭严密,以提高抽放效果。
抽放管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的材料。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满足防冻、防腐蚀的要求。
抽放管路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特殊情况抽放管布置在轨道井中,必须制定防跑车撞坏管路的防范措施。
抽放管需进行防腐处理,外涂红色以示区别。
当抽放管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
不得留入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或机房内。
抽放管路不得和带电体接触,不能和电缆布置在同侧,抽放管路必须在入井前进行接地处理。井下要有被砸坏的保护措施。
井下抽放管路应垫不低于30cm的木垫,以防底鼓损坏管路。
倾斜巷道内的抽放管路,应用卡子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支护上,以免下滑。在倾角28°以下的巷道中,一般每隔15~20米设一个卡子固定。
地面抽放管路布置要求:
尽可能避免布置在车辆通行频繁的主干道旁。
不得将抽放管路和自来水管、暖气管、下水道管道、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
抽放主管路距有关物体的距离要求:
距离建筑物>5m;
距离动力电缆>1m。
距离水管和排水沟>1.5m;
距离木电线杆>2m
抽放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他管网。当必须穿过其他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抽放管路敷设要平直,不要拐急弯。
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均要安设阀门及观测孔。
在抽放管路的适当位置应安设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
抽放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在抽放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差异大的地方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放水器要保证在放水时,不影响抽放。
使用钢板卷管,壁厚需3~6mm,并需进行0.2~0.5MPa的水压试验或1Mpa以上的气压试验。合格后才可以使用。
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3、抽放站的安全管理:
地面固定地式抽放站
(1)抽放站站址应选择不受洪涝威胁且工程地质条件可靠的地点,无滑坡、溶洞、断层及塌陷等灾害。
(2)抽放站宜设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泵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不得小于50m。
(3)泵房内及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有明火。
(4)泵房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级为二级。
(5)泵房周围必须设栅栏或围墙保护。
(6)、泵房内及泵房周围 20m范围内的电器设备(含电话),仪表及照明等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并按井下防爆电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消灭失爆。泵房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电器设备一套使用,一套备用。泵房必须装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7)泵房内的电器设备,值班室应与泵房隔离分开,分成泵房、配电间、值班室,避免相互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