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用燃料油内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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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用燃料油内控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石油为原料制得的两类6个牌号炉用燃料油产品的分类、标记、出厂内控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内部组织生产和质量检验,不作为用户拒收的条件。交货验收按GB 25989《炉用燃料油》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属产品适用于各种商业及工业燃油燃烧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989 炉用燃料油

3 产品分类及标记

3.1 产品分类

本标准按照GB 25989将炉用燃料油分为馏分型和残渣型两类,各类产品根据运动黏度细分,馏分型分为2个牌号,残渣型分为4个牌号。

3.2 产品代号

根据GB 25989,炉用燃料油采用如下产品代号:F—代表燃料类;D代表馏分型,R代表残渣型;数字1、2、3、4产品性能区分的标志。

示例:F—D1代表黏度为≯5.5mm2/s的馏分型燃料油。

3.3 产品标记

示例:F—D1 炉用燃料油 GB 25989

4 要求

4.1一般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燃料油是均质烃类油,不含无机酸、无过量固体物质或外来纤维物。

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含有残渣组分的燃料油应保持均质,不因重力作用而分成超出各牌号黏度范围的轻重两种组分。

4.2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频次

炉用燃料油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频次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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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检验规则

5.1 采样

采样按GB/T 4756进行,取3L样作为检验和留样用,留样3个月。成品罐循环后静置1

小时后才能采样。

5.2 过期抽查

成品化验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应抽查黏度、闪点、水和沉淀物。

5.3 检验和判断

化验室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成品质量进行检验。表1中非每罐实测的项目为保证项目,当分析结果异常或原料、生产工艺条件变化较大或装置出现异常而可能造成某个保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该保证项目应及时检验。

质量检查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和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判定产品合格与否。如果出厂检验结果中有不符合表1技术要求时,按GB/T 4756的规定重新取双倍量样品进行复检,复查结果如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交货验收按SH/T 0164进行。

根据GB 13690,闪点低于61℃馏分型燃料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第3类易燃液体,此类产品的包装、标志按GB 13690和GB 190进行。

7 安全

属于易燃液体的馏分型燃料油的安全问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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