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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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1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5年4月21日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第七条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第八条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