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政监督,确保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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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督查,确保令行禁止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这一精神,我们亟需采取包括重点加强行政督查在内的政府治理举措。行政督查是一种以抓落实为核心权能、集中表现为督促检查的行政行为,实质是政府为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重要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而对各方面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一种基本管理活动,是政府管理链条中紧跟决策、执行之后的监督环节,直接关系到行政执行水平、政府运转质量和行政效率。要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就必须切实强化行政督查;只有高度重视、不断加强行政督查,才能把各项执行工作抓实、抓好。国务院颁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促进政策落实、推动行政督查工作走向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政之要,重在落实;落实之法,贵在督查。行政要有效,政务要扎实,就看能否把落实工作抓好;而要抓好落实,则不仅要靠各执行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且更要靠督促检查的客观推动性。实践一再证明,没有好的执行、没有抓落实,再好的决策部署、公共政策都会落空。没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督促检查,就不会有高效的执行和有力的落实。执行主体即使自觉性、积极性都很高,也难免因各种主观局限和利益、利害、执行条件差别大等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在理解、执行上级精神时出现一定偏差,轻则放到次要位臵、慢慢落实,重则选择性落实、象征性落实甚或替代性落实。因此,在决策、执行过程之后非设定和实施督促检查一节不可;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矫正或克服执行偏差、执行乏力或者执行出轨。显然,重视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的一种内在需要,是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必由之路和必为之事。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把抓落实放在了政府管理的核心环节。国务院的《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正是符合管理规律、切中管理要害的务实之举。
为政之弊,首推不严;督查之法,贵在严锐。实践中最大的管理问题不是别的,正是似乎不突出、但又普遍存在的效率问题。诸如重部署、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拉散漫、荒怠不严等等都是为政大弊。
这是看似无错、实则害大、累积日深而又似乎无奈以对的管理疲劳问题,严重障碍政府运行、影响党群关系和政民关系,是增加行政成本、损害行政效益、蚕食行政成果的隐形蠹虫。对此,非严锐督查无以施治。严锐督查将全程贯彻、细筛严查,拓通政道、雷厉风行,整饬不责、铲除散漫,严肃纪律、改变作风。这将确保上传下达顺畅高效、全真不失,策至即行、令行禁止、减耗增效。现在,国务院出台《意见》,狠抓督促检查工作,就是要在全国上下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克服行政低效、管理疲劳等等弊端。这正是加强政风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及时雨、对症药。
督查有力,贵在机制;机制多样,重在切实。有良好的机制,复杂的政府运转才能化繁就简、顺畅有力。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显然需要有完善的督查机制。国务院颁发的《意见》高度重视督查机制的建设与运用,提出了四个督查机制:一是统筹协调机制。这使行政督查的实施能够得到综合把握、系统安排、全面推进,确保行政督查总体到位、全面有力。二是分级负责机制。这使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成为主动负责、勇于担当的督查中心;面对工作,能够承上启下,分别履责,积极行动,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协同配合机制。这主要是使各有关行政督查主体组织和辅助组织内外配合、相互呼应、共同行动,由此形成一个的行政督查,确保督促检查行动全面、完整、真实可靠。四是动态管理机制。这是要对整个执行活动和成效实行全程掌握、动态驾驭,从事前到事中再到事后都狠抓落实,由此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重要政策的落实始终能够扎实细致、灵活高效。以上这些机制对优化行政督查、推动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完善整个行政机制、确保行政管理运转协调具有很大促进作用。
督查长效,重在制度;制度为基,规范自成。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健全,就能保证督促检查工作规范有序、持续有力,极大减少行政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行为,确保行政效率稳定提升。显然,要长期保持督查到位、行政高效,就一定要有完善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为此,国务院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并且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套切合国情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一是限期报告制度,旨在根治有声无息的行政执行问题,确保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或指令、领导交办的事项件件有落实、事
事有回音。二是调查复核制度,主要是对下级政府提交的报告情况进行有选择、有重点的复查核实,排疑除难,增强实效。三是情况通报制度,主要是及时通报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情况,好坏优劣,公开透明,互为示范,促进落实。四是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对落实不力、行为不正的执行表现进行问责,以行政监察追究执行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违法乱纪行为。五是督查调研制度,旨在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供决策前期支持。以上这五个制度确保着行政督查周密运转、规范进行,将大大提升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督查职能,需要专司;构建体系,增强能力。行政督查是一项专门的政府职能,需要有一个专门的行政载体来承担和履行。督查职能有自己独特的一套理念、标准、规范和方法体系,需要专门化执行、专业化实施,然后才可能取得精专可靠的督查效果。只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负责实施,行政督查职能方可落地生根,成为政府管理链条中发挥独特作用的重要环节,真正做到专业内行、扎实有力。因此,建立强大有力的行政督查机构就成为一种需要、一个必然。对此,国务院在《意见》中就特别提出了务实而又有新意的指导性要点:主要是各级政府都要以政府督查室为基础,充分重视和加强专门化督查职能载体的建设,确保其有权有责、有人有物,使之能够完全承担起整个行政督查的日常工作;同时,还要顺应督查工作的需要,用足用好编制,充实督查队伍;通过有效培训,全面提高督查干部素质,造就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正规化专业化的行政督查干部队伍;此外,还要以政府督查室为主干,逐步建成一个有多种监督职能部门参加、由政府统一领导的行政督查主体体系,形成一个分工合作、有机联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行政督查工作体系。这些重要意见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切实启动整个行政督查工作提供了具体可为、能着力发力的切入点和抓手。
总之,我们要落实好国务院颁发的《意见》,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并使之走向机制化、制度化,从而确保行政督查职能不会弱化、落空,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公共政策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