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竞业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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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公司
保密、竞业禁止规定
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及各门店/模块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员工因离开公司后给公司、门店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门店经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门店保密、竞业禁止协议的管理工作。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1.2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2.1、公司、门店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2、公司、门店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2.3、公司、门店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2.4、公司、门店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非公开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2.5、公司、门店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经营信息;
2.6、公司、门店与他方合作创新项目进度、技术资料、技术标准或技术合作中他方要求我公司、门店保密的内容;
2.7、公司、门店销售信息、客户资料、未公开的房源信息。
2.8、公司、门店局域网、局域网与 INTERNET 连接部分所有硬软件配置、数据库数据和以上内容的规划信息;
2.9、公司、门店未公布的关于重大事故的调查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未公布的关于突发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的处理意见;
2.10、公司、门店为生产、经营举办的含以上秘密的培训内容;
2.11、其他经公司、门店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
三、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与处罚
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警告、记过处分。
3.1.1、违反保密规定,且不能证明没有造成泄密的。
3.1.2、泄露公司、门店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并按其情节轻重,予以记过、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1.3.1、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公司、门店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1.3.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门店秘密的;
3.1.3.3、利用职权强迫或利诱他人违反保密规定,获取公司、门店商业秘密的。
四、竞业禁止
4.1 公司应当与本制度4.2所述范围内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修订以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监督以及接受、调解员工对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意见申诉。
4.2 下列人员中,公司视为必须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2.1、公司、门店中高层管理人员;
4.2.2、公司、门店高级技术开发人员;
4.2.3、公司、门店财务人员;
4.2.4、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3竞业限制地域额范围指巴中同行业。
4.4竞业限制期限为公司、门店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
4.5 管理要求:
4.5.1、员工相关适应范围人员入职必须签订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两份,员工和公司各执一份。
4.5.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门店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与原岗位或相近的技术和经营工作。
4.5.3、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行政总监,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4.5.4、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4.5.5、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5.6、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终止日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员工不得建议,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试图说服或促使公司、门店或其关联方、股东、客户及商业伙伴的雇员接受其他个人或单位的雇佣,或离开公司、门店或其关联方、股东、客户及商业伙伴。
4.5.7、甲方将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向员工按月支付下列数额作为当月的竞业禁止补偿金:高级管理人员、高级财务人员为500元/月,店长级别人员为300元/月,其他员工为为本人离开公司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 20%;除非甲方在竞业禁止期限届满之前不再要求员工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4.5.8、竞业限制补偿金按月通过发放工资时支付,如拒绝领取,公司将补偿费通过财务专用账户,同时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4.3.9、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财务人员为为本人离开公司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 50%,店长级别人员为为本人离开公司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30%,其他员工为本人离开公司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 10%;工作不满一年者,按在公司工作月数进行加权计算月岗位薪点工资。
4.3.10、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 公司、门店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五、违约责任
5.1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终止日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若签订协议员工违反协议规定,公司可要求其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因员工行为造成公司各门店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RMB50000元。若违约责任发生在劳动合同期内,可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提前通知。
5.2员工承认对本管理规定的任何违反均可能会给在公司、门店造成无法挽回且不能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如员工违反或威胁违反本管理规定,公司、门店除其它救济之外还有权申请禁制令或类似强制措施,且员工在此放弃任何关于公司、门店存在其它救济方式的抗辩或任何其他可能阻止公司、门店申请实际履行或任何其他救济方式的抗辩。员工承认除适用法律为员工的任何限制之外,其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项下对员工的任何限制。
六、附则
6.1. 本规定未尽事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修订、补充和完善。
6.2. 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6.3. 本管理规定自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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