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内容及对台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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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内

容及对台商影响

一、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政策背景及内容

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国函〔2013〕21号)同意设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昆山试验区”)。昆山试验区包括国家级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山综合保税区和省级花桥经济开发区,以及规划建设的海峡两岸(昆山)商贸示范区。

近年来,两岸关系出现重大积极变化,形成两岸全方位交往格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实施,为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昆山作为两岸经贸交流最紧密的地区,也是大陆台资最密集的地区之一,在对台合作的广度、深度上具有独特优势和显着特点。截至2012年底,累计批准台资企业4234家,总投资额521.2亿美元,吸引台资约占大陆吸引台资总量的九分之一,对台年贸易额122.6亿美元,台湾有影响的制造业企业大多在昆山投资经营。设立昆山试验区,对于进一步推动两岸产业转型升级、探索两岸产业合作新路径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务院要求,昆山试验区要努力打造成为两岸产业合作转型升级的先行先试区、两岸中小企业深度合作的重要载体、两岸交流合作模式创新的示范平台。通过推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两岸服务业和金融业合作,争取在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方面实现新突破,形成新亮点,构建新机制。

为加快推进昆山试验区建设发展,国务院赋予昆山试验区在研发服务、金融业开放、台湾商品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昆山试验区先行先试,使昆山试验区为两岸产业合作发挥更大的示范推动作用,共同开创两岸产业合作发展新局面。

国务院同意在昆山试验区实现以下七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1)引导和鼓励两岸研发机构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加强两岸产业技术交流;

(2)允许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允许区内企业与台湾地区企业在企业集团内部试点开展人民币借贷业务,允许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昆山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参股等直接投资活动;

(3)支持试验区内的外资银行开展两岸金融创新试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营人民币业务;

(4)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在大陆证券业逐步扩大对台资开放的过程中开展试点;

(5)支持符合条件的贸易企业适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措施:

(6)放宽台湾原产地商品检验检疫准入,简化审批手续,推进两岸商品在检验检测、产品认证、技术标准等领域交流合作;

(7)研究对昆山试验区的财税支持政策等。

国务院赋予昆山试验区的七条政策正在逐步落实,其中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等金融政策已由人民银行总行在8月份批准实施,对现行货币金融政策进行了诸多创新突破。

具体包括:

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后,开展人民币与新台币现汇项下双向兑换试点;

允许昆山试验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

允许昆山试验区内企业与台湾地区企业在企业集团内部试点开展人民币借贷业务;

允许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昆山试验区内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参股等直接投资活动。

支持进入昆山试验区的外资银行开展两岸金融创新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经营人民币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在昆山试验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支持昆山试验区在大陆证券业逐步扩大对台资开放的过程中开展试点。

这些金融创新政策,在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拓宽投资渠道、优化集团资金配置、丰富金融业态、降低准入门槛、便利企业上市等方面带来了重大利好,许多条款专为昆山试验区量身定制。

有别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上海「自由贸易区」,昆山设立「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的目的,是针对与台湾的金融经贸往来进行开放,2013年8月12日,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发布了昆银发[2013]34号文《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实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34号文),34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1、大陆外汇史上首次开放区内「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

1.1“个人”是指:

A、区内个人:

18周岁以上的昆山籍个人(依身份证及户口本为证明)

在昆上班一年以上的非昆山籍境内个人(依身份证及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B、区内境外个人:

在昆山工作或合法居留1年以上的境外个人(外国公民出具护照;香港、澳门居民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所提交材料需能够证明该境外个人已在昆山试验区内合法居留1年以上)

1.2「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分为:经常项下收支业务和对外直接投资

1.3经常项下收支业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个人可根据需要向区内银行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在区内银行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银行申请确立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区内银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交以下资料:

A、书面申请,申请中需包含个人信息相关内容,如个人职业、收入以及家庭状况等,书面申请需本人签章;

B、符合区内个人的证明。

若个人办理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在区内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1.4经常项下收支业务个人业务跨境结算

区内银行需审核以下材料:

单笔50万元以上货物贸易

商业合同或协议

发票或支付通知

进出口报关单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付款)说明

单笔50万元以下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

商业合同或协议;

发票或支付通知;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付款)说明对个人通过分拆等方式频繁办理50万元(含)以下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银行可按规定要求其出具进出口报关单等可以证明其交易真实性的证明或银行可按规定要求其出具税务证明等材料。

依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管局7月9日联合发布的40号公告《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家外管局7月18日发布的30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均自2013年9月1日起,办理单笔等值5 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审核,也不需要提交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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