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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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6]154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不定、存在争议的跨界河流和断面暂不纳入补偿考核。沿江各地均增加一条入江支流断面进行考核,以强化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的意识,确保长江考核断面达标。
(三)统一目标,科学布点
补偿断面水质目标以“水十条”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准,未列入“水十条”的断面以《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水质目标为准,无明确功能区目标的断面以该河流最邻近的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为准。同一河流或有直接关系的河流,上游断面在区域补偿中执行不低于下游断面的水质目标。考虑到监测数据的延续性,监测点位以“水十条”现有监测断面为主。
二、调整内容
(一)调增考核断面
全市在原有5条河流、10个考核断面的基础上增加焦港河、如海运河等14条河流,焦港桥、碾砣港闸等25个断面,累计35个考核断面(见附件),其中省级考核断面9个,市级考核断面26个。将原通榆河海安-盐城交界的古贲大桥断面调整为富安梁一大桥断面。
(二)市级考核力度加大
市级考核各引江河流均设置入境背景断面,结算补偿资金时扣除本底进行考核。若监测时排江,则由所在地按实际监测值向市财政交纳补偿资金。
入海河流受闸坝控制滞流时,如省补偿通报按顺流补偿资金的30%核算,则上游全部断面结算补偿资金时同步进行折算。
(三)调整补偿资金结算办法
由于考核河流增加,取消原有的按河流预交保证金的做法,补偿资金实行“每月计算、按季通报、按年一次性解缴”的办法,原有保证金余额用于抵扣今后年度应缴的补偿资金。年度结束后,依据通报结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分县(市、区)补偿资金总额,并对各县(市、区)政府下达缴款通知书。
(四)其他内容仍按《南通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执行。省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调整实施时间与省里同步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水环境保护关系群众用水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强和改进水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各地要充分认识水环境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水环境质量,防止各类水污染事件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治理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义务,认真研究、编制断面达标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投入,开展水环境系统治理,努力改善入海、入江河流水质。各地可参照《南通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及本次断面调整的有关原则,选取本辖区一定数量的跨乡镇(园区)河流开展生态补偿工作,以进一步强化所在地乡镇(园区)政府治污责任,从而削减各级支流进入主要清水通道的污染物总量,达到水质改善的目标。
(三)进一步强化监测考核。市环保局要组织研究制订科学方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进一步强化监测手段,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确保准确、客观、有效、公正。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交界断面整治工作,对水质长期不能达标的地区,市里将约谈相关责任人,并视情节对相关区域实施“区域限批”。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6〕15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