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旧城风貌保护区建筑风貌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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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西山寺和烟墩山塔。
在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破坏文物建筑及 其附属物,不得存放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不得修建其它建设工程,如因特殊情况 需要建设或修葺,须经市政府和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意。
在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
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
家委员会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可移动文物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在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符合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 或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
乡 街 18 号)、罗氏旧居(瓮菜塘 19 号)、黄海楼(悦来上街 24 号)、郑辰昌堂(弓箭 省城 巷 6 号)、弓箭巷民居(弓箭巷 12 号)、水关街吕宅民居(水关街 15 号)、光明路 东 山凤街 13 号民居、山凤街 32、34 号民居以及山凤街 38、40 号共四幢民居建筑群。
广 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
制区和风貌协调区,以及对特色骑楼街以及特色生活街巷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保护措施。

引言


专 社会需求包括对历史建筑与地段的保护:由于他们对社会
院 整体来说具有某种无形价值,它们的损失或破坏将导致社会福
究 利的损失。这些社会价值来自于多种多样的建筑或街区中的美
研 学价值;来自于建筑与环境多样性的价值;来自于它的遗产价 计 值以及文化记忆的连续性的价值等。中山市旧城风貌保护区东 划设 至拱辰路、民生路,南至泰安路、逢源商业街,西濒岐江河, 规 北至光明路、太平路,是中山市清末民初时期发展的集中体现,
研 山纪念图书馆、中山公园、中山纪念亭、孙中山纪念堂等。
设计 已登记尚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大革命时期中共中山县委活动旧址(石岐大街 划 11 号)、中山县农民协会旧址(仁厚里)、郑藻如故居、139 旧楼、永安里民居群、
规 孙文西路建筑群(121 至 127、148、156、160、167 号)、南基横街旅舍(南基横
业论 ②整饰建筑:对与历史风貌有一定冲突,但建筑质量尚好的一般建筑,实施“整饰”措
专 施。该类建筑近期内不具备拆除条件,可暂时保留,并按传统样式进行外观的整修改造。包
括降层、更换外饰面、屋顶等。

研究 ③拆建建筑:对与历史风貌冲突较大、建筑质量较差的一般建筑,包括危棚、简屋、违
计 章建筑等与风貌区景观不相协调的建筑,实施“拆除”措施。拆除后是否重建根据详细规划
3.1 基 于建筑 风貌保
护的分区保护措施
基于对建筑单体的分
建筑整体风貌保护分析图
类保护情况,将建筑本身及其周边地带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三个层
次的保护范围提出不同的保护措施。 3.1.1 核心保护区
①核心保护区的划定
将特色建筑集中分布或具有较高文化价值的区域划定为核心保护区,范围划定在保证保 护对象空间和风貌完整性的基础上,坚持以宜小不宜大的原则,客观反映具有历史价值的风 貌特征。
中山市旧城风貌保护区建筑风貌保护研究
摘要
本文针对中山市旧城风貌区特色建筑的现状特征,提出对建筑的保护除了对建筑单体的
保护外,还应注重由多个建筑所构成的建筑整体风貌的保护。文章从建筑分类保护和建筑整
体风貌保护两个不同层面提出不同的保护措施。从建筑单体保护的角度,对历史建筑和一般
建筑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保护措施;从建筑整体风貌保护的角度,划定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
仿效欧式建筑风格,别具韵味,留下了中西文化交融的历史记忆。
中山市旧城风貌区保留着许多特色民居,主要以岭南建筑、中西合璧建筑、南洋建筑为 主,它们成为中山市历史文化的最大载体和最深厚的基础。这里的民居有别于中山的传统民 居的显著特点就是在于它的中西交融。在清末民初的时候,在海外谋生的中山人,大多寄钱 回来或者亲自回来在这里买地置屋。他们将西洋建筑引进中山,把中国传统的建筑风格和外 国的艺术特点结合起来,建成了在当时时尚而具有特色的“土洋楼”。民国时期拆城筑路后, 中山城区逐步采用钢筋混凝土及多层楼宇的技术,接连兴建大批商业、民用楼房,高两三层, 砖木结构为主,砖柱砖墙,杉木楼板,金字瓦面,骑楼式,顶层前端砌有小装饰横额,写明 建筑年份“1925”、“1929”等字样。使城市由平房合院过渡到叠层楼房。这个时期的楼宇, 至今在各条旧马路中仍可见到。
③其他保护建筑:包括除上述两类保护建筑外,在《中山市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调查、 评定》中确定的本规划区内的所有优秀建筑以及区内在某些细部具有传统风貌特色的建筑。
将历史建筑定为法定保护建筑。
历史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拆除,宜予以小规模镶嵌式修缮,即只对毁损的建筑 部分进行原样补缺。
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当按照原有的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建筑风格予以重建, 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它风貌要素。
②核心保护区的保护目标与控制要求
核心保护区是中山市旧城风貌的精华所在,反映了城市发展特定历史阶段的建筑特色和
社会背景,有着独特的艺术价值和极高的文化价值。因此,应当把核心保护区作为旧城风貌
保护区保护与更新的重点。

论 对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应以原有街道风貌和相关的商业、文化与旅游功能的强化相结合为
业 目标,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重点在于对传统历史建筑和街区的复原及原样保存,也包括对
设 而定,不再建者可规划为开放空间,重建的新建建筑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3 建筑整体风貌保护
划 规
城乡 城市风貌的保护不仅
省 仅是一个个建筑单体,保
东 护建筑单体的同时,更要
广 注重建筑与周围环境的整
体性,因此中山市旧城风
貌保护区的建筑保护的一
个更深入的层次就是建筑
宏观环境的保护,也即建
筑整体风貌的保护。
对需要拆除重建的一般历史建筑实施拆除前必须进行详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建筑测绘,报相关规划 和房地管理部门备案。
2.2 一般建筑及其保护措施
将区内除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外的所有建筑归入此类,依据其风貌特征和建筑质量的不 同采用以下三种措施:
文 ①保留建筑:对与历史风貌协调、建筑质量较好的一般建筑,实施“保留”措施。
南特色的骑楼街和一些传统特色生活街巷。为了更好的保护特色建筑,我们提出对区内的骑
楼街与特色生活街巷作为建筑风貌的整体进行保护。
①骑楼街的保护
骑楼商业街包括孙文西路、孙文中路、太平路、悦来路和民族路。
旧建筑的更新改造。
专 院
究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核心区内均有些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较高的建筑和老字号商铺,应
研 及时对这些建筑进行清查,并加以严格的保护。历史建筑不得拆除,重点保护其外立面,包
计 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与建筑装饰等。对后人不合理改造的地方,可恢复其 划设 原貌。
规 对其他建筑的保护:核心区内的其他建筑与历史建筑紧密联系,对这些建筑要保护建筑
施,不得修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物或构筑物。本保护区和建
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 论
②不可移动文物

专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已公布的一部分以及已登记尚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院
究 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中山县殉国烈士纪念碑、石岐太平堂、侨立公医院、中
规 进行拆迁重建,达到强化历史风貌保护区的文化特色、中心功能、改善区内居住环境的目的。 乡
城 区内除个别多、高层建筑外,一般建筑可拆除重建。新建和更新建筑应在建筑尺度、风
省 格及环境要素方面要与风貌保护区的整体风貌特色相协调。
东 广 3.2 骑楼街与特色街巷的保护
中山市旧城风貌区内的特色建筑以街道的形式形成了特色建筑群体的形式,包括富有岭
吸引力,整体视觉效果较差,需整治、修缮。

2 建筑分类保护
究 研
风貌保护区内的历史
计 设
建筑与新建建筑交错混

杂,哪些建筑该留下,哪

些建筑应当拆除,成为了

城 建筑保护中最重要、最敏
省 感,也是最困难的核心问 广东 题。因此,对中山市历史
风貌保护区内的每一座建
筑进行价值评估后,明确
每一座建筑的留、改、拆
院 景地区,应在不破坏旧城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建筑的新建和更新。
2、风貌协调区的改造目标


计 由于风貌协调区内改建、新建的建筑较多,新旧建筑交错,很多建筑的艺术价值和历史
设 价值一般。但风貌协调区也反映了中山市旧城的发展过程,其保护和改造以保持原有街道的
划 空间格局和城市肌理为主要目标。风貌协调区内,可根据历史风貌保护区的整体发展需求,
乡 保留着众多的物质文化,蕴涵着丰富的历史文脉,具有建筑多
城 样性、环境多样性、文化、经济等多方面的保护价值。
东省 对于旧城风貌区里建筑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对最有保护 广 价值的建筑单体的保护,而实际上是整体意义上的保护。因此,
本文探讨的建筑保护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落实到对建筑
单体的分类保护;二是从整体的角度来探讨由不同建筑所构成
的风貌区、骑楼街等的保护。
1 现状建筑特色分析
以孙文路为核心的旧城区是中山市城市的发源地,是中山 市历史文脉延续发展的集中体现,无论从街坊、建筑、环境到 居民文化生活,还是有组织的城市社会经济活动,都以该区域 最能反映中山市的城市特色的风貌。以永安公司(现为中国银 行)、思豪大酒店为代表的中西结合的“南洋风格”骑楼建筑,
文 目前,风貌区内既有明清古时代风貌的建筑,在这些建筑中间又夹杂着一些现代建筑;
论 既有低矮潮湿的平房,也有少量装修豪华的建筑,虽然每一幢建筑都有它自身的时代特征,
业 但整体上传统风貌存在不调和的矛盾。一些风貌建筑及文物古迹如西山寺、阜峰文塔等,有
专 些已呈衰败迹象,极需保护。而居住区内的大量建筑由于多年失修,仅局部外观具有较强的
②建设控制区的保护目标与控制措施
该区作为核心保护区的有效过渡,应控制保护区风貌道路现有空间尺度和景观特征,保 护道路两侧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保持道路两侧原有建筑界面的高度和尺度,使历史风貌区 最大程度保留原有风貌特色。
应保持原有的建筑风格,建筑的尺度、体量、材料与色彩应保持原有的特色。新建、改 建建筑应与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对与街区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改造。对街区内原有 建筑风貌特色较明显、具有保留价值的建筑必须加以保护,重点保护其外貌,建筑风格、尺 度、材料与色彩应保持原状,不协调的附属物应予整治。对质量较差的可适当改造。违章建 筑和临时搭建应予以清理。该区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分拆迁重建。新建建筑必须控制 原有风貌特色,其体量、尺度、材料、色彩与建筑风格应以目前街区整体风格相协调。
乡 原有的立面风格、材料、细部装饰,对后人不合理的改造可按原貌恢复,或按照与核心区整
城 体风貌相协调的原则进行整饰。要保持沿街建筑的轮廓线、建筑尺度、体量与比例。违章建 东省 筑、临时建筑必须拆除。对不符合整体风貌的建筑要予以适当改造。
广 3.1.2 建设控制区
①建设控制区的划分
将核心保护区外围具有传统空间尺度的历史街区作为建设控制区,该区的范围划定不仅 要着眼于现状,更要考虑保护与控制区域的未来发展,应采用宜大不宜小的原则,以空间拓 展而不仅仅以建筑风貌作为划定依据,为保护实施提供弹性的发展与平衡空间。
新建建筑应不超过现有建筑总量和建筑高度。区内以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面积为原 则,严格控制区内建设活动,拆除破坏特色建筑景观的较差质量建筑,确保传统风貌区环境 质量。
3.1.3 风貌协调区
①风貌协调区的划分

论 将规划区内除中山公园、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环境协调区。该区 专业 违章建筑较多,一些建筑质量较差,原有风貌受影响和破坏的程度较大,但作为规划区的背
性质,将现状建筑分为保
护建筑和一般建筑两大 类,实施相应的保护与整
建筑分类保护图
治模式。
2.1 保护建筑及其保护措施
将中山市旧城风貌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划定为保 护建筑,实施“修缮”措施,即按照文物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原则进行修复和维护,原则上不
得拆除,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存。对个别构件加以更换和修缮,应修旧如旧,以存其真。建 筑的内部和外部形式、空间均应保护原貌,并明确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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