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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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向我校申请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博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凡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博士学位。

1.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六条申请人至迟应在答辩前2个月内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选题报告、论文等材料,并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应根据博士生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业务能力、论文完成情况及科研能力等方面,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博士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未交齐以上材料或未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总学分、考试成绩等)、业务能力、论文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接受申请后,应根据情况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非硕士研究生毕业或非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考取的博士生,必须补修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2~3门,选修课1~2门。

三、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八条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除进行单科考核外,还应进行综合考试(笔试加口试)。综合考试的考核范围为本学科规定的博士生应掌握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专著和文献等。综合考试和成绩评定应由院(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三至五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范围由考试委员会提出并经院(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综合考试可结合中期考核进行。

3.外国语。外国语(英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有一定的专业写作能力,初步的听说能力。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及外国语的学位考试可结合教学计划安排进行。

第九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培养方案中制订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四、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条博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工作应尽可能与博士生导师及其所在学科点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

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问应不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应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 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 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5. 博士学位论文应对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做出较详细的阐述,阐明本领域前人的成果和自已的贡献,文字简练,数据可靠,立论正确,层次分明,说理透彻。

6.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达到国内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可以接受并发表的水平;或被使用部门采用,有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在组织论文答辩前,应聘请校内外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人进行论文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名。应注意聘请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博士导师或

专家作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应对博士生保密。答辩时应宣读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其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论文评阅意见如两位及两位以上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则本次申请无效;如只有1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可增补1名评阅人,若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定博士论文评阅人名单并组织论文送审。未经评审的论文或经评审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的,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六、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2~3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在组织答辩委员会时,应尽可能地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博士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注意聘请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两方面的专家参加答辩,其中博士导师至少应占1/2。此外还应聘请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及答辩接待工作由答辩秘书办理,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

第十五条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答辩。在一次半天会上,一般只答辩1至2篇论文,每篇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2个小时。博士论文答辩程序: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读分委员会资格审查意见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1)宣布答辩开始;

(2)博士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最多1个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息),答辩人回答;

(4)申请人及列席者暂时退场。答辩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秘书介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情况等;宣读论文评阅意见、国内同行对论文或摘要的评价书面汇总意见;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答辩现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决议。答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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