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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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刑法,大多有关于自首的规定,就从历史渊源来说,中国起源最早。中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有较定型的自首制度的西周时期,《尚书、康诘》记载:“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其中的“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的规定自此而出。从此以后各朝就有关于自首的规定了。《法律答问》有这样一段记载:“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思是说:携带借用的官有物品逃亡,被逮及自首,应否作为盗窃罪论处?自首,以逃亡论罪。如系捕获,按赃数作为盗窃;如以盗窃论罪轻于逃亡论罪,则仍以逃亡论处。由此可见,这个案例是自首者犯有盗窃和逃亡两个罪,自首可以免除其中的一个罪,以逃亡论处。如系捕获,就不一样了,则要按两罪之中处刑较重之罪,从一重断。《秦律》把自首称作“自出”,其中不仅有自首的规定,还有自首兼立功免除其罪的规定。如《封诊式》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伍,居某里,乃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贼人命,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毋它坐。”是说,男子甲犯有盗窃、逃亡罪。逃亡期间,见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丙隐藏在市庸里,于是将他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且自己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由于甲不仅有自首行为,而且有捕获其他犯罪的立功表现,故免除其罪。到了汉朝时期,汉承秦制,《汉律》把自首称“自告”。《汉律》规定,“先自告,除其罪”。但根据《赎罪法》的规定:“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罪缣四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五匹,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由此可见,在汉代,自首免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的谋反行为。除此之外,虽先自告也要治罪,如,杀人者自告仍处以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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