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依据《刑法》的规定,可认定自首的情节包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关于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1、自首的认定情节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
如果是被动投案,如被亲友五花大绑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发现了再投案,这样并不能体现当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没有真诚悔罪;如果没有投案行为,司法机关无法管辖,其在家里自己真诚悔罪也是不能构成自首的。
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
包括被讯问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2)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发布强制措施的时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4)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
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
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等个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个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彻底性来说,一旦自动投案,就应当直接到最终审判完毕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
中外刑法自首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美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英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德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日本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法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附加刑
外国刑法:自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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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定义: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 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分类:根据自首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可以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准自首和坦白 四种类型。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 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美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所有责任人员 德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 责任人员 日本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所有责任人员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外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 比较:中外刑法对自首的刑罚减免效果基本一致,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影响:自首的刑罚减免效果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具有积极作用
比较:中国刑法对自首的附加刑减免效果更为明显 结论:中外刑法在自首的附加刑减免效果上存在差异,但都鼓励自 首行为
平等原则:自首制度应平等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人
公正原则:自首制度应公正对待所有犯罪行为人,避免偏袒或歧视
宽严相济原则:自首制度应宽严相济,既鼓励犯罪行为人自首,又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适 当惩罚 教育与预防原则:自首制度应注重教育与预防,引导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预防犯罪行 为的发生
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区别
一、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区别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第一,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所谓尚未归案,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
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另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或者犯罪分子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至于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或者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或者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的,均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第二,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由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所造成的。
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潜逃在外生活无着,等等。
这些动机都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
论述自首制度
论述自首制度1. 引言自首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它鼓励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期获得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追究的机会。
自首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并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自首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运作方式、优势和不足等方面进行论述。
2. 自首制度的定义和历史背景自首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的一种特殊待遇。
自首制度早在古代就有了雏形,例如中国古代的“投案自首”和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教堂庇护权”。
3. 自首制度的运作方式3.1 自愿性原则自首必须是主动发起并真实全面地交代犯罪事实,不能是被动被捕后才交代。
自愿性原则是判断自首的一个重要标准。
3.2 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首必须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真实全面地交代了犯罪事实,才能获得自首的待遇。
3.3 时限要求自首通常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即在一定时间内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
超过时限的,将不能享受自首待遇。
4. 自首制度的优势4.1 预防和打击犯罪自首制度能够鼓励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从而帮助预防和打击犯罪。
通过自首制度,可以迅速揭露和查处更多的犯罪行为,提高社会安全水平。
4.2 减轻司法负担自首制度能够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由于自愿性原则和主动交代事实的要求,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调查和审判程序,节省司法资源。
4.3 增加社会和谐稳定自首制度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承担责任。
通过接受法律制裁,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 自首制度的不足5.1 自愿性原则的难以判断在实践中,判断自愿性原则存在一定困难。
有些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来自首,而不是真实悔过。
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5.2 自首对其他被害人的影响自首可能对其他被害人造成伤害。
例如,一个杀人犯主动交代了一个谋杀案,但另外还有其他未解决的类似案件。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自首的定义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自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自首的条件1. 自首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及犯罪后企图逃避处罚的人。
2. 自首的时间必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如果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3. 自首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犯罪分子在投案时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歪曲或者虚构事实。
4. 自首的动机必须是为了悔过自新,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1.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情节较好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免除其处罚。
3. 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依法减刑、假释。
五、自首的特殊规定1. 重大犯罪案件的自首。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自首。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未成年人自首。
对于未成年人自首,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
立功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4.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充分运用刑事政策,准确适用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16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认为是自首。
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如果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不再要求具备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
我们理解,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接受审查和裁判的内容和要求能够通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明确地体现出来,即已被吸收到这两个条件中来。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审查和裁判,接受审查和裁判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诚意。
如果犯罪分子在投案后又逃跑,逃避司法机关对其审查和裁判的,就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是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化操作标准,实践中不好掌握。
因此,这次刑法修改关于自首的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接受审查和裁判”,但是在认定自首的问题上,应当将“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有关内容分别规定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中。
因此,《解释》第一条中分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为自首”。
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区别
一、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区别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条件是什么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
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否则,不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
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具体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首是有关的犯罪人员在自己罪行的认定上的积极的意义,所以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会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罪行的减缓,但是此类问题的处理,需要有关的程序操作,因此在有关的案件处理中,需要自己进行资料的收集以及整理,从而获得自己的利益。
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
一、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5、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
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自首还会判死刑吗
自首不一定还会判死刑。
如果虽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亲属各项民事赔偿。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在事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取得对方的谅解的,可以考虑从轻。
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首可从轻处罚。
三、主动投案和自首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主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是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机关承认犯罪事实;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发现,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为。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自首是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认定自首情节,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可见认定自首情节对于被告人从轻、减轻刑事处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自首也成为了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辩点。
一、自首的法律规定(一)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从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自首分为两类:第一款规定了属于“一般自首”的情节,构成一般自首的要件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第二款规定了属于“特别自首”的情节,是适用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行为人,构成自首的情形。
此外,第三款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关于“坦白”情节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现行刑事司法解释中涉及自首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三个: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60号(以下简称《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13号自首是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量刑情节,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复杂性,司法机关认定自首时,常会出现争议,而刑法第六十七条仅仅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颁布的《解释》中用七个条文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认定做了细化的规定。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特殊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或审判前向司法机关自愿投案,通常会给他们带来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机会。
以下是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自首且具体罪行明确,协助破案。
2.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犯罪是轻罪,自愿投案,表示悔罪并愿意赔偿损失。
3.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犯罪是轻罪,但由于恶性刑事记录和社会危害性较高,如果能够自愿投案,认罪悔罪并主动接受社会矫正,则可酌情从轻处理。
4.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犯罪是造成了轻微伤害(轻伤以下),并经受害人谅解,自愿投案认罪悔罪,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5.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犯罪是造成了轻微伤害(轻伤以下),但由于持续性或者后果复杂性达到较高,如能够自愿投案,表示悔罪、赔偿损失并主动接受社会矫正,则可酌情从轻处理。
6.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犯罪属于间歇性犯罪,实施之日超过了一年的期限,自愿投案,认罪悔罪,并具有一定的自首情节。
7.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轻微,但在作案时犯有精神异常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自愿投案认罪悔罪,如果社会危险性较低,则可酌情从轻处理。
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
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犯罪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就是自首吗?【关键词】自首特殊自首刑事辩护律师自首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和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为违法犯罪人员认罪悔罪,得到从宽处理提供机会。
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经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实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效果,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并非如同一般人所理解的“去派出所投案就是自首”,其实,能否在最终判决时享受自首的量刑从宽优惠,需要考察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虽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但最终并没有被法院认定为自首,最后没有获得轻判量刑。
一、一般自首的法条规定一般自首,即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投案后排除认定为自首的多种情形法条规定越简单,司法实践认定其实越复杂。
有些案件甚至在起诉阶段,检察院认定了自首情节,但法院最后并不采纳,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形:(一)未能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直到开庭才部分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能不被认定为自首。
从法条可以看出,对于成立自首,必须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二者缺一不可。
可见,仅有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自首”。
自动投案后避重就轻、投机取巧、不如实供述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后,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自己真实身份,切勿隐瞒、谎报,并如实供述所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信息(如何判断信息是否关键是个问题),不能作虚假陈述。
否则,即便自动投案,也没有自首的量刑从宽享受。
没有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和刻意隐瞒主要犯罪事实、其他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或虽然交代如实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即使有自动投案的积极行为,也不予认定为自首。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引言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五、实际案例分析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问题的一个重要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自首与立功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和适用探讨。
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自首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投案行为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
处理自首案件时,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的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揭发、协助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处理立功案件时,应根据立功的具体情况,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在一定条件下,自首和立功可以相互转换。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这时自首可以转为立功。
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处理自首和立功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认定和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事实清楚、性质明确:在认定自首和立功时,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明确,避免因事实不清、性质不明而导致错误处理。
投案自首范文
投案自首范文
尊敬的公安机关:
我是某市某区的居民张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我写此信是因为我在某个时间段内参与了一起犯罪活动,现在我决定向您投案自首并承担我所犯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我在某年某月某日参与了一起偷盗案件。
当时我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困惑,没有正确的判断力,轻信了他人的诱导和引诱,最终导致了自己错误的行为。
现在我深感悔恨和内疚,我意识到我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我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自己的错误,向您忏悔并接受法律制裁。
我真诚地向您道歉,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您的调查工作。
我愿意如实陈述我所知的相关信息,并将协助您追查此案的其他参与者。
同时,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以赎回自己的错误。
我非常理解自首的意义和重要性,我深信只有像我这样的自首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出我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和忏悔,向社会展示我重新做人的决心。
我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以此向社会和受害者赔偿我所造成的损失。
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接受我投案自首的请求,并且给予我一个机会来悔过自新,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我将以此次过程为鉴,永不犯法,积极改造自己的行为。
再次向您表示我对自
己的行为深感愧疚和内疚,希望您能给我一个机会,还我一个清白的身份。
最后,再次向公安机关道歉和表示我的诚意,相信您会根据法律的要求和公正的原则,对我做出公正的判决和处理。
此致
敬礼
张某
xxxx年xx月xx日。
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的种类都有哪些,⾃⾸包括哪些情形我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后⾃⾸的犯罪分⼦,可以减轻处罚,那么⾃⾸的种类都有哪些,⾃⾸包括哪些情形,关于认定为⾃⾸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认定为⾃⾸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的种类都有哪些,⾃⾸包括哪些情形⾃⾸分为⼀般⾃⾸和特别⾃⾸两种,只有满⾜⾃⾸的条件,才能认定为⾃⾸。
具体来说:1、⼀般⾃⾸的成⽴条件(1)⾃动投案。
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分⼦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投于有关机关或个⼈,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为。
(2)如实供述⾃⼰的罪⾏。
犯罪分⼦⾃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的罪⾏,才能⾜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
所以,能否如实供述⾃⼰的罪⾏是⾃⾸成⽴的⼀个重要条件。
2、特别⾃⾸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的成⽴条件:(1)特别⾃⾸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所判刑罚的⼈。
只有上述三种⼈,才能构成特别⾃⾸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
这有两个⽅⾯的内容:⼀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不视为⾃⾸,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定为⾃⾸的情形有哪些1、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投案自首范文
投案自首范文尊敬的公安局领导:我是××市的××,因为一时的冲动和错误行为,我在此向公安机关自首,请求法律的严惩和宽大处理。
我犯下的错误是××。
我深知自己的错误,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自责,决心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积极改造自己,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我犯罪的原因是××。
我深知这并不能成为减轻罪责的借口,但我希望能够向公安机关说明清楚,让他们了解我的内心真实想法。
我并不是一个坏人,只是在一时的冲动和错误判断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我深知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扰,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深感愧疚和内疚,希望通过自首来弥补自己的过错,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我自首的目的是为了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也是为了积极改造自己,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我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处理,也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我深知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也深知自己的行为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我愿意接受惩罚,也愿意接受改造,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我深知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社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也深知自己的行为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我深感愧疚和内疚,也深感懊悔和自责。
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也愿意接受改造,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我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对我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也希望公安机关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最后,我再次向公安机关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懊悔之情,也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慰问之情。
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也愿意接受改造,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希望公安机关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希望社会能够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自首人,××。
日期,××××年××月××日。
投案自首保证书范文
投案自首保证书范文尊敬的领导:我在此郑重声明,我愿意主动投案自首,对我所犯下的错误和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我深知我所犯下的错误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我对此深感愧疚和懊悔。
为了表示诚意和悔过,我特此写下这份保证书,以表达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诺以后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守法守纪的好公民。
首先,我要对我所犯下的罪行进行深刻反省和悔过。
我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社会道德和伦理。
我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和破坏,给受害者带来了痛苦和损失。
我对此深感愧疚和懊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
我会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其次,我要对我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明白投案自首是法律给予我的一次机会,也是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表现。
我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公正的审判和制裁。
同时,我会认真履行判决结果,主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尽力弥补我所犯下的错误。
最后,我承诺以后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守法守纪的好公民。
我将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再触犯法律。
同时,我会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此,我再次对我的罪行表示深深的懊悔和愧疚,并向社会和受害者诚恳道歉。
我会珍惜投案自首的机会,认真改造自己,重新做人。
我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谅解和宽恕,也希望能借此机会向所有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此致敬礼(签名)日期。
自首悔过材料
自首悔过材料
尊敬的领导:
我是某某某,因为在工作中犯了严重的错误,我深感内疚和懊悔,特向您自首并表示诚挚的悔过之意。
事情发生在某某日期,当时我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没有仔细核对资料就进行了提交,导致了某某后果。
我深知这个错误的严重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我对此深感懊悔和自责。
我没有尽到作为一名员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我对此深感愧疚。
在此,我向公司及相关部门诚挚地道歉,并表示深刻的悔过之意。
我愿意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尽最大努力弥补自己的过失。
我已经对自己的工作作出了全面的检查,确保再也不会出现类似的错误。
同时,我也愿意接受公司的批评和处罚,我会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诚意和决心。
我深知自己的错误给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也给领导和同事们添了很多麻烦。
我深感愧疚和内疚,我会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失,争取赢得大家的谅解和原谅。
我深知自己的悔过之路会很艰辛,但我会用自己的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诚意和决心。
我会更加努力地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失,争取赢得大家的谅解和原谅。
最后,我再次向公司及相关部门诚挚地道歉,并表示深刻的悔过之意。
我会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失,争取赢得大家的谅解和原谅。
希望公司和领导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谨此自首悔过,诚挚悔过!
自首人,某某某。
日期,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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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
自首制度在中国刑法史上源远流长,早在西周就规定有自首制度。
到了秦代自首已经形成条文,之后沿袭至今,起源悠久,经历数千年。
到了近代又结合西方法律思想,逐渐形成了一项完整的刑事政策。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者得到从宽处理,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自首从宽确实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给犯了罪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促使其认罪醒悟,使案件尽快侦破,减少社会危害性,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一、我国现行刑法自首必备的要件有三: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1]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检察、司法、审判机关投案,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投案,也认为是自动投案,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转报司法机关。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
觉之后。
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否则,不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
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3]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
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
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准自首
关于准自首的规定,也很重要,这里也要简明的论述,它是新刑法增加的内容扩大了自首的范围,对进一步了解自首作了必要的补充,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具体的说有如下说明。
1、准自首的对象有三种: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正在服刑”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2、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分子的其他罪行。
司法机关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判刑,是因为他们犯了罪,如果其本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实质上是自首。
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比如犯罪分子因盗窃被采取相应的处罚后,又供述自己还有一起盗窃的行为的,不属于此类。
正确认定准自首对犯罪分子的正确处理是很有帮助的,在广大法律空
间下,如何处罚自首的犯罪分子关系到整个刑法的适用,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应不同对待,机动灵活地对待各种自首情况。
3、几种常见的自首的表现形式:[4]
(1)、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
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6)、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
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
这些并非涵盖一切自首的法律行为。
要理解自首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考虑。
三、关于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的量刑问题和原则
1、对于有些情况具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古代的自首渊源来分析,对于从事暴力性犯罪且情节、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自首也要以法律规范的条例为依据,可以不考虑自首为量刑的从轻、减轻条件。
犯罪嫌疑人投案后想利用
自首隐瞒其从事的更为恶劣的犯罪活动的,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等。
由此可以看出自首的具体运用还要以具体的司法实践来考虑。
①2、犯罪嫌疑人,交待自己的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才能最终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将自己的人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是悔罪的表现,也是对其从宽处理的根据。
如果其投案后,又畏罪潜逃,或者委托别人而自己拒不到案的,不能构成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司法机关交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供述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了重大线索,加快了结案的速度,才认定其为自首。
②
3、自首是必须贯穿整个司法程序的,在各个阶段自首的内容必须相同,并且是案情的正确反映,对于那些在侦查、起诉阶段供认不讳的问题,到了法庭又反供的,该如何认定自首情节呢?例如,X省X市,一个叫张平的犯罪分子,抢劫后,经家人规劝到公安机关投案,可到了审判阶段,他诉称自己是被公安机关诱骗的,自己从没犯罪,后经查证,被告张平确有抢劫行为,人证物证俱在;对这个案例中的被告,我们就应认定其自首无效,首先他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没有接受审查和追诉。
有的自首以后在候审期间又犯罪的,可以不予从轻处罚,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分子本性不改,若对其从轻处罚将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自首要与刑法的宗旨相一致。
制定刑法是为了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而自首是一项分化、瓦解犯罪集团及改造犯罪分子的有效的刑事政策,也是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精神的重要体现。
惩办也是依法定罪量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具体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而定,它不是主要目的,宽大也并不是宽大无边,是根据自首的犯罪分子的主动大小而定,是以惩办为前提的,没有惩办的压力,坦白自首的道路就行不通。
越是打击不力,坦白自首会减少。
充分认识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从轻处罚,有利于我国的社会安定和国家建设,有利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只有坚持自首政策,才能真正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
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后的一种积极行为,它表明自首的犯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和应受惩罚性,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现行的统治相对立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犯罪人得以产生一种主动解决这一矛盾的愿望。
质言之,自首的本质属性就在于主动提请司法机关追诉所犯的罪行。
4、关于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①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
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