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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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情况的管理,保障采购物资质量,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医院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日常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第三条:词义解释

本管理规定所称履约验收,是指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或日常采购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后,医院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四条:支撑文件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成立验收小组

一、办公物资类日常采购,验收小组由设备分管院副院长任组长,总务科长、库房会计、库房保管员为小组成员,负责对总务后勤物资、办公物资进行验收入库。

二、医疗设备类日常采购,验收小组由设备分管院副院长任组长,设备科科长、使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为小组成员;负责对日常自主采购的医疗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入库。

三、零星修建工程,验收小组由相对应实施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对应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涉及使用的科室、财务科、监审科为小组成员,负责按照项目清单进行验收。

四、信息化设备类日常采购,验收小组由信息分管院副院长任组长,信息科科长、信息技术人员、使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为小组成员;负责对日常采购的信息化设备设施的验收。

五、中西药品日常采购,验收小组由药品分管院副院长任组长,药剂科科长、库房会计、药库房保管员为小组成员,负责对医院采购的中、西药进行验收入库。

六、医疗器械、医疗耗材日常采购,验收小组由耗材分管院副院长任组长,采购科科长、医疗器械会计、库房保管员为小组成员,负责对医院采购的医疗器械、医疗耗材进行验收入库。

七、广告宣传类日常采购,验收小组由分管院副院长任组长,行政办公室主任、宣传科长、监审科为成员,负责对广告宣传类采购进行验收。

八、通过政府或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项目,验收由采购项目相对应的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对应的职能科室负

责人、财务科科长、监审科科长、使用科室主任以及从相对应的管理委员会抽取两名为小组成员,并书面邀请代理机构或财政局监督人员参加,负责对政府或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项目进行验收入库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对各自负责的验收项目负责,验收小组成员应为单数。

第六条:制定验收方案

相对应的职能科室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已成立的验收小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按照已提供的工作方案,掌握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验收标准、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验收程序与要求

1、验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的试运行结束后,由相对应的职能科室提出,由验收小组组长组织进行履约验收。

2、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复杂的采购项目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需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需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

验。

3、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根据标的所示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验收时,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精确、详细的记载和反应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5、政府或第三方代理公司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履约验收,故不允许存在抽样验收形式。

第八条:出具验收报告

1、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所有验收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进行详细记录和如实反应,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提出相应处理办法。

2、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对验收报告的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意见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理由的视同为无意见。

3、验收报告与采购合同、发票作为支付合同金额款项的必备依据。验收时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

并严格按合同履约,因故不能及时纠正应向医院及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资料备案与归档

各经办科室应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及时归档,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归档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档案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主动接受市、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医院纪委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日常采购物资进行每月不定期抽查,核对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厂家、产地、价格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并将抽查情况出具督查通报。

3、政府或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医院负责,医院为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或代理机构进行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医院应当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5、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对政府或第三方代理机

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监督的采购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具体到场监督的人员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单一来源采购的,其他潜在供应商可以参照此条款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医院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并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十一条:责任追究

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规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1)采购经办科室无特殊情况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经办科室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医院资金的;

(3)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医院及财政部门反映,私下与供应商协商并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接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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