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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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猪肉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猪肉在市场调控中的作用,确保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猪肉,是指市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的,用于应对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以及调节供求余缺、稳定市场预期而储备的猪肉。
第三条从事市级储备猪肉存储、投放、管理、监督和公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猪肉采取冻肉储备方式,按照“市场运作、政府补助、计划下达、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商委负责储备猪肉的业务管理。
审核承储企业资质,确定承储企业并下达储备计划;对储备猪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猪肉市场监测体系;指导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储备猪肉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储备猪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
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市商委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市商委委托的公检组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猪肉数量和质量公检工作,出具公检报告,并对公检结果负责,确保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有关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负责支持和配合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工作。
第九条承储企业负责按储备猪肉计划做好收储和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储备猪肉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储备义务;及时报送有关业务数据和报表;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猪肉财政补贴申报等有关事项;在紧急动用时,按指定要求迅速、足量配送或投放储备猪肉。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承担市级猪肉储备的企业必须先获得承储企业资质。
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二)自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储备猪肉任务的储存冻库, 冻库储存能力在300吨以上;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储存技术力量、经营能力和稳定的销售网络渠道;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和材料初审。
经审核合格后,向市商委报送推荐报告和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报企业合法经营资质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冻库库区布局平面图;
(四)申请推荐表。
第十二条市商委组织评审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并将审定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有承储资质的企业。
第十三条企业有多处冻库的,每一处冻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定、动态管理。
获得承储资质的企业,
因储存质量问题被取消承储资质的,2年内不得申请承储资质;因储存数量问题被取消储备计划的,2年内不予安排承储计划;连续3年未承担猪肉储备任务的,需重新申请承储资质。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五条市商委按照区域合理布局、利于市场调控和动用投放、便于管理和监督的原则,从取得猪肉承储资质的企业中确定承储企业,每年初下达当年猪肉储备计划。
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猪肉实行淡储旺投和企业动态轮换制度。
猪肉储备期限原则上每年为9个月。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照市商委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市商委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储任务,并向市商委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在完成入储计划后,由市商委委托的公检组织单位对入储猪肉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公检,出具公检报告。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计划、拒绝入储或拖延入储时间。
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储备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在公检组织单位入储公检前,向市商委申请调减计划,否则,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在库及轮换管理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猪肉在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储备猪肉数量真实和质量安全。
推行台帐管理、质量追溯和挂牌管理制度,对储备猪肉实行专仓存放、专人负责、专账记录,做到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市商委、市财政局采取巡检、委托公检组织单位抽检、督促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储备猪肉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监督承储企业切实履行协议约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商委、市财政局和公检组织单位以及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应单据、账簿、台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猪肉是市政府的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市政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
在库管理期间,在市政府没有动用的情况下,承储企业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对储备猪肉进行正常轮换,但必须始终保持计划下达的储备数量。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储备猪肉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书面告知市商委。
第六章出库动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投放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投放指令。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的;
(二)局部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重大节假日需保障市场供应、满足民生消费需求的;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根据市商委下达的储备猪肉动用投放指令执行动用投放任务。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要按动用投放指令下达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要求,快速、足量组织储备肉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八条动用投放储备猪肉的价格原则上按当期市场同品种、同品质冻猪肉价格随行就市。
第七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在储备期间按照先进后出的办法实施正常轮换所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储备期满且市政府未动用投放的储备猪肉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市财政不承担任何费用和价差损失。
在储备期间,由于承储企业管理不力,造成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对承储企业储备猪肉期间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和流动资金利息进行补贴,其补贴标准参照国家冻肉储备补贴标准并结合重庆实际予以确定。
第三十一条储备猪肉保管费用和流动资金利息补贴每年分两次拨付。
按当年下达的储备计划完成猪肉储备入库任务并经公检合格后,由承储企业提出补
贴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按照全部补贴费用的50%进行预拨,余下的50%在储备期满、经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第三十二条当年猪肉储备任务完成后,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相关储备工作进行评估,对开展好的承储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受委托的公检组织单位进行公检费用补贴,其标准参照国家冻肉储备公检费用标准并结合重庆实际予以确定。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期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承储协议约定进行储备猪肉入储和管理的;
(二)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
(三)储备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虚报、瞒报储备猪肉数量的;
(四)降低储备猪肉入库收购质量标准、以次充好的;
(五)用储备猪肉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六)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猪肉动用投放指令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干涉商贸、财政和公检组织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市商委委托的公检组织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公检资格,追回公检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商贸、财政部门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商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