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井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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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0一二年七月

目录

一、总则 (1)

二、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5)

三、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44)

四、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60)

五、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72)

六、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78)

七、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97)

八、信息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16)

九、应急救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26)

十、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32)

十一、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42)

十二、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50)

山西省煤矿(井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七高一文明”的发展模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及评级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的井工煤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一、二、三级。竣工投产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安全方面:一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为0,不得发生死亡事故;二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必须控制在市或集团公司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以下,且不得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三级标准化矿井考核年度内不得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

2.依法开采: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并齐全有效。

3.采煤方法:必须实现正规壁式开采或按批准的采煤方法开采,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关系正常。

4.瓦斯抽放:矿井“四量”即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高瓦斯及“双突”矿井抽采煤量符合规定,采区回收率达到规定。矿井产量不得超过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专业分为11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信息调度、应急救援、地面设施、安全管理和职业健

康,各专业采用百分制。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按专业得分乘以权重系数,计算结果为矿井总得分。各专业的权重系数见下表。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各专业权重系数

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

一级:检查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不低于9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80分。

二级:检查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不低于8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70分。

三级:检查考核得分7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不低于7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60分。

第六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矿井以及不符合国家、省政府及省煤炭厅相关规定的,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

第七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考核程序

各市、各集团公司年初要制定达标规划,根据达标规划,组织省属煤矿按

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的步骤组织实施,对达标矿井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按照自下而上、逐级评比的原则,各市监管的煤矿由各市煤炭局初验,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组织初验,初验收合格的煤矿分别由各市煤炭局,各集团公司以正式文件向省煤炭厅申报。省煤炭厅根据各单位初验申报文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认定:省煤炭厅通过现场验收,对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申报的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三)公示:为确保标准化矿井认定的公平、公正、合理,对已认定的标准化矿井,省煤炭厅将在山西煤炭信息网上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本行业各级部门、各煤矿企业的意见,公示期满后,对合理化意见进行采纳,并作出适当调整。

(四)表彰:根据公示确定的标准化矿井名单,省煤炭厅适时召开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会议,对达到标准化标准的矿井予以命名表彰。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

(一)日常检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日常检查,省厅每半年抽查1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1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检查1次。对日常检查的结果要建立台账档案,并录入信息平台实施管理,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年度检查:根据各市、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初验合格上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省厅组织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验收: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逐矿检查验收;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检率不低于所在市、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及建设改造投产矿井数

的30%。省厅未检查验收的二、三级标准化矿井,认定各市、各集团公司申报的验收结果。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推行机械化开采、自动化操作、信息化管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煤矿企业在年度标准化考评中,向省煤炭厅提出加分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适当加分。

(一)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

(二)年度内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的,适当加分。

1.采掘工作面全部实现机械化的,加2分;

2.采用自动化操作,实现无人工作面的,加3分;

3.矿井标准化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加2分;

4.采用充填法等绿色开采方法的,加2分;

5.采用其他先进技术工艺的,酌情加分,但分值不得超过3分。

第十条年度所有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必须达标。对未达标的生产矿井,省煤炭厅将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整改达标后,经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达标情况上报省煤炭厅,认定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建设改造矿井在竣工投产前,由相关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其组织标准化专项验收,验收达标的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方可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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