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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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交通肇事频发引起社会和政府各方高度重视。1993年辽宁、吉林两省率先在全国开始了无人看守道口有偿专人监护工作,把主要繁忙和危险的无人看守道口全部派人实施有偿监护,监护经费在货运运费中按比例抽取。两省在各地还成立了道口办进行统一管理,收到极好的效果。1994年,国务院在全国推广辽吉两省经验,并出台国办发[1994]6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1995年,七部委出台国经贸运[1995]466号文件《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至此,铁路监护道口作为一种新型道口管理模式正式确立。各地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原经贸委牵头,会同铁路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道口管理机构,负责选聘道口监护人员,制定有关办法等。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浅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
单位:哈尔滨铁路局
作者:邓喜禄
浅谈铁路无人看守
道口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
摘要:通过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规范性文件及典型案件的整理、剖析,总结评价了现行规章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人们对此类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认识上的分歧,提出了处理此类事故的归责方法,旨在正确理解、适用有关规章,化解矛盾,确保民事责任的合理承担,维护各方利益。
案例三、毛晶案: 2007年11月26日12时47分,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机务段的C29208次货物列车(现车47辆,总重4023吨,计长59.7米)行至嫩林线193km890m处无人看守道口,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永安街个体司机贾玉辉驾驶的解放牌平头汽车相撞,贾玉辉当场死亡。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出事故认定书,贾玉辉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6条之规定,抢越道口,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铁路损失9962元由哈尔滨铁路局依法向贾玉辉父亲贾忠清追偿。贾玉辉妻子毛晶不服,认为肇事道口设置不合法;道口名为无人看守道口,但事实上是有看守房(实际上是一个简易铁皮房)的有人看守道口(该道口是无人看守道口,但有人对旅客列车进行看护),并对“只看守旅客列车,不看守货运列车”提出质疑,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哈尔滨铁路局,要求赔偿贾玉辉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经过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两审终审,法院以道口为无人看守道口、设置合法等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1、监护道口安全保障义务偏低,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通过以上六个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我们国家关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是比较明确的,无人看守道口的警示注意义务主要在机动车辆和行人,违反这些义务,就要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此类事故中,铁路运输企业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
三、存在的问题
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目前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铁路道口从设置到分类到管理,比较好地解决了道口的看守、监护、看护等管理工作,对确保道口的安全畅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通过铁路道口的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客货列车运行密度逐年加大,特别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不断提高,铁路道口交通肇事仍然居高不下。通过以上六个典型案件看现行无人看守道口规章,存在以下问题: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行人必须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停留。从外观形式上看,铁路监护道口和铁路有人看守道口没有差别。如果仔细分析,有三点内在区别。其一是主管单位不同。监护道口的主管部门是各地建立的道口办,而铁路有人看守道口的主管部门是各铁路局(原系归铁路分局,分局于2005年已统一撤销)。其二是人员情况和经费来源不同。监护道口的监护人员是由道口办招聘,有很多是兼职人员,其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铁路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情况解决,形成专款专用,一般多从铁路货运运费中提取;而有人看守道口的看守人员是铁路企业所属工务段的道口员担任,专职配备,各种道口管理及维修费计入铁路运输成本。其三性质不同。根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监护道口仍属无人看守道口类型,不能与有人看守道口相混淆。
案例六、王长江案:2007年8月12日13时35分,哈尔滨铁路局的C29203次火车运行至齐北线23KM639M无人看守道口(实际上是无人看守但有人看护道口)与王东江驾驶的三轮农用车相撞,农用车上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受害人认为道口值班人员没出来挂铁链子,但道口看护员说依据黑龙江省道口看护的有关规定,他们只看护客车,不看护货车。 2008年7月22日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在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的主持下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给付每位死者家属五万元救助款,给伤者家属一万元救助款,受害人家属同意放弃诉权。2009年6月10日,受害人家属在富裕县人民法院重新起诉哈尔滨铁路局,要求赔偿45万元,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案例二、哈密分局案:1998年10月31日11时零2分,河南省沈丘县运输公司驾驶员刘新亮驾驶豫P-14802号解放平头大货车行至兰新铁路线1392KM118M无人看守道口时,未停车了望,即抢越道口,与197次旅客列车相撞,造成造成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分局DF4型机车部分破损,直接经济损失67万元、中断上下行车4小时、货车驾驶员刘新亮死亡的行车事故。哈密铁路分局在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河南省沈丘县运输公司,要求赔偿4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道口是无人看守道口;道口“三标一桩”等警示标志齐全。最后以被告司机违章通过无人看守平交道口、未停车了望为由判决被告河南省沈丘县运输公司赔偿原告40万元。
案例五、哈铁分局案:原告王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载其妻徐某某行至哈尔滨铁路分局所辖003号无人看守道口(有人监护)处,与通过该道口的旅客列车相撞,造成两人一死一伤。事发时003号道口的两名监护人员均不在岗,两侧栏杆未按规定放下,报警器没有鸣响。王某某在诉讼中要求哈尔滨铁路分局赔偿各种损失16万元。哈铁分局以监护道口性质为“无人看守道口”为由,认为全部责任应由王自行承担。经审理法院认为:该道口是设有防护栏杆的道口,如果监护人员没有履行职责适时放杆,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应认定是监护方的责任。当栏杆处于开启状态且报警器也未报警,一般人均认为可以安全通过道口。受害人只要不是故意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七部委联合发布的466号文件即《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中的监护道口的监护方与通过监护道口的车辆、行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不应遵循,而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务院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及《黑龙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规定,由哈尔滨铁路分局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发布以后,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四部委在2001年3月26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部《关于继续做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3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提速后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030号),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如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农委、 哈尔滨铁路局依据国务院颁发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和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运〔1995〕466号),于2007年10月19日颁布了《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黑经运行联发〔2007〕256号),黑龙江省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制定了《黑龙江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看护管理办法》(黑护办〔2008〕16号),明确提出了“组织护路人员在旅客列车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对车辆、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即人们常说的“看客车不看货车”。至此,铁路道口管理形成如下分类:
案例四、安康分局案:2001年12月29日11时35分,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同心村村民陈孝玉驾驶拖拉机与同行的其它四辆拖拉机,依次行至阳安线343k+805m处的监护道口时,陈孝玉见其前面的第二辆拖拉机将要驶出道口,且道口栏杆没有放下,便在没有停车了望,没有确认两侧有无列车开来的情况下盲目跟行,在拖拉机机头刚驶进轨道时发现上行方向有火车开来。与此同时,该道口监护员因大雾以及五辆拖拉机的发动机嘈杂声,妨碍了其判断火车到来的视听能力,当晚点的K764次旅客列车已鸣笛示警并接近道口时才拉放栏杆,但为时巳晚,致使陈孝玉的拖拉机机头与该次旅客列车机车相撞,拖拉机被撞翻,陈孝玉受伤。陈孝玉在安康铁路医院的住院治疗费以及事故现场清理费、护送伤员费均由安康铁路分局垫付。2002年4月15日陈孝玉以安康市经贸委道口办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未放下栏杆为由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安铁分局、安康市经贸委共同承担其住院期间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拖拉机等损失共计22450元。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陈孝玉在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时,没有停车了望,没有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即盲目驾车跟进抢越道口,违反了道口通行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当班道口监护人员了望听辩判断不够,没有及时放下栏杆关闭道口,属违章失职,但依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监护道口的性质为无人看守道口,被告安康市经贸委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铁分局按规定在该道口处设置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且防护设施齐全,按规定履行了职责,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故被告安铁分局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陈孝玉的诉讼请求。
二、已有典型案例
案例一、212路外伤: 2000年2月12日15时,个体司机穆剑峰驾驶黑C22920红叶牌中型客车,载客19人,行驶至滨绥线364KM306M无人看守道口处,没有停车了望,盲目穿越道口,被从爱河车站方向开来的5001次机车撞翻,造成汽车报废、乘客死亡6人、受伤11人、铁路部门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受害人家属三百多人围攻牡丹江市政府和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市政府出面协调,由市保险公司给每位死者家属赔偿一万元,给伤者赔偿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17位受害人的家属依然要求牡丹江铁路分局赔偿223万元的损失。此案经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汽车司机负全部刑事和民事责任,牡丹江铁路分局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题词:铁路道口 交通事故 责任承担
一、现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根据经交[1986]161号《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看守道口。”铁路有人看守道口设有道口栏杆、道口房、两侧护桩、警告标志、报警器并配有专职铁路职工24小时看守,过往车辆、行人应听从看守人员指挥通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即经铁路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设有护桩、警告标志,不硬性要求设置其他安全设备,要求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火车开来时,方准通行。两类道口对比而言,无人看守道口主要依赖车辆、行人安全意识,危险系数偏高,事实上在多年来道口事故中占90%以上发生在无人看守道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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