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溶媒再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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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溶媒再使用问题
不论是在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中,还是中药制剂生产的提取操作中,常常出于生产成本和环保节能方面的考虑,会回收套用一些使用过的溶媒。
由此,也在制药行业产生了一个经常被提及和讨论的话题:什么样的回收溶媒可以再次用于生产中?如何使用回收溶媒?
目前,我个人查到的,最有法规性依据的是ICH Q7(原料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其中对回收溶媒的再使用作出了以下表述:
14.41 如果(溶媒)回收程序受到控制并被监测,确保溶媒在重新使用或与其他溶媒混合之前符合恰当的标准,溶媒可以进行回收,并用于相同的或不同的工艺中去。
14.42 新鲜的和回收溶剂和试剂可以混合,如果有足够的检测证明其适用于所有可能使用该溶媒的生产工艺。14.43 回收溶剂、母液和其它回收的物料的使用应当有足够的文件作证。
由此可见,回收溶媒的再次使用,从GMP角度考虑是完全可行的。
但是,在真正使用回收溶媒时,就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因为,这里还有一个回收溶媒与新购溶媒质量等同性的问题。也就是说,溶媒的重复使用不应带入新的杂质,造成交叉污染。
回收溶媒再使用问题的核心就是要证明其不会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从一个母液(或中药材提取液)中回收一种溶媒时,如果从绝对可靠的角度来说,其质量不但要符合进厂标准,更重要的是要证明回收溶媒中不带有对产品有害的,与新购的溶媒不同的杂质。
同时,即使溶媒回收后检测出来的杂质在控制范围内,也还有必要证明溶剂中的杂质不会有累积效应。如果要完成上面的所有的工作,绝不会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在这个验证证明工作的过程中,有可能会涉及到检验方法的验证和检验方法的重新建立问题。因为现有的检测方法不能检测出来并不是代表其中就没有,有可能是检测方法不适用而已。对于溶媒回收是否需要验证,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主要取决于我们从哪个工艺步骤中回收的溶媒,又用于哪个工艺步骤中去。我们确实有必要了解回收工艺可以除去杂质的水平,然后定义什么是除去杂质的关键工艺参数,最后对其进行验证。尽管Q7中只要求重复使用溶媒的回收操作过程被控制和监控,并达到合适的标准就可以使用。但仍有必要对溶媒回收进行验证(否则,GMP检查员也有会对此“纠缠”不休)。另外,所制
定的回收溶媒的质量标准可能(而且几乎是肯定)与新溶媒不同,应充许个别指标低于新购溶媒的标准(比如外观色泽等),但有必要证明该检测指标的降低不会影响最终产品质量。若是强求回收溶媒的标准必须达到新购溶媒同样的质量标准,哪是绝对不可能做到的,这一点,我想每一个制药同行都能够理解。在实际使用回收溶媒的过程中,我想谈一下个人看法: 1.同一产品同一工序的回收溶媒,再次用于同一产品下批生产的同一工序中,这是在业内最具共识的。
同一产品不同工序的后工序的回收溶媒用到前工序的(特别是原料药生产中,中间体不分离的)一般会被认可。但前工序回收溶媒用到后工序中大多难以被接受。
2.不同产品相同的回收溶媒是不能混用的。
在原料药生产中,同一结构式产品用不同工艺生产的,一般应以不同产品论处。
3.无限次套用是绝对不合适
因为你几乎没有任何办法证明(验证)无限次套用不会有新的污染源。另外随着物料的多次套用,微量杂质会累积增加而无法在下一步生产中清除。所以,一般都是做几次回收溶媒套用的验证工作或进行回顾验证来验证可以套用多少次是绝对安全的,并对回收套用次数做出书面的明确规定。回收套用工艺必须有足够批号(至少10批以
上)的数据来证明套用工艺未增加相关杂质并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文章原作者愚公想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