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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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民
一、公民概述
《选举法》(1953),首次出现公民这一法律概念。
(一)公民
公民: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基本要素:
第一,公民是自然人;
第二,公民是反映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
(二)公民与国籍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的取得方式:
第一,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出生国籍/原始国籍)
第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继有国籍)
《国籍法》对国籍确定设定的原则:
第一,血统主义和出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三,民族平等原则;
第四,男女平等原则。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
第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第二,定居在中国;
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公民概念的宪法意义
第一,揭示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揭示了宪法学意义上公民身份的基本内涵;
第三,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
二、公民权
(一)相关概念的解析
公民、人民、国民
(二)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概念,在实然法上则转化为公民权。
第二节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亦称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国家属于谁?
(2)国家依靠谁?
(3)国家为了谁?
《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二、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实行人民的民主
和对敌人的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
(一)实质
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区别与联系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性质上来看,二者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从内容上来看,二者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是民主与民主专政的统一;从历史使命来看,二者都是为了保卫无产阶级的政权,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后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创立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国家政权的同时,就赋予它新的内容和中国特色。第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衔接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不同的历史时期。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在社会主,义时期。它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第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包括工农联盟,还包括劳动人民与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把民族资产阶级列入人民的范围,扩大了人民民主的范围。第三,人民民主专政在概念表达上准确鲜明,它准确在说明了我国的国家政权具有民主和专政的双重含义,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符合中国实际,易于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和理解。此外,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政。
(二)阶级结构
1、以工人阶级为国家的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国家的阶级基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社会基础。
(三)特点
第三节国家形式
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现阶级统治的制度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一个国家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形式,反映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加惯例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序和方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1、君主立宪制
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体。
二元君主制,也即二元君主立宪制;
议会君主制,又称议会君主立宪制。
2、共和制
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元首都由选举产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并有一定任期的政体。
议会共和制:政府(内阁)由拥有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总统制: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
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
委员会制:亦称为合议制,在委员会制的运作下,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并不是由单一的领袖所拥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委员会的决策,通常会按协商达成一致的原则来进行,瑞士是使用委员会制的唯一国家。
3、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制
一般称为人民代表制,在类型上可以归入共和制。
主要特点:
第一,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直接行使国家立法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
第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代表机关产生,对代表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
宪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管理国家权力的制度。
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制度构造
第一,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作为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
第三,以常委会为常设机构,处理人大的日常事务。
2、人大制的主要特征
第一,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三,全国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第五,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确立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机制。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
第二,强化人大的职权行使
人大权力的虚置: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第三,完善人大自身的组织与活动方式
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减少代表名额;延长人大会期,完善人大的会议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
第四,完善代表制度
代表的代表利益;代表兼职制与专职化。
第五,改革选举制度,强化人大能力
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差额选举与实行竞选。
二、国家结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