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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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民
一、公民概述
《选举法》(1953),首次出现公民这一法律概念。

(一)公民
公民: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基本要素:
第一,公民是自然人;
第二,公民是反映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

(二)公民与国籍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的取得方式:
第一,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原始国籍)
第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继有国籍)
《国籍法》对国籍确定设定的原则:
第一,血统主义和出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三,民族平等原则;
第四,男女平等原则。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
第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第二,定居在中国;
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公民概念的宪法意义
第一,揭示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揭示了宪法学意义上公民身份的基本内涵;
第三,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

二、公民权
(一)相关概念的解析
公民、人民、国民
(二)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概念,在实然法上则转化为公民权。

第二节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亦称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国家属于谁?
(2)国家依靠谁?
(3)国家为了谁?
《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二、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实行人民的民主
和对敌人的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

(一)实质
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区别与联系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从性质上来看,二者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从内容上来看,二者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是民主与民主专政的统一;从历史使命来看,二者都是为了保卫无产阶级的政权,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后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

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创立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国家政权的同时,就赋予它新的内容和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衔接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不同的历史时期。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在社会主,义时期。

它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包括工农联盟,还包括劳动人民与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把民族资产阶级列入人民的范围,扩大了人民民主的范围。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在概念表达上准确鲜明,它准确在说明了我国的国家政权具有民主和专政的双重含义,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符合中国实际,易于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和理解。

此外,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政。

(二)阶级结构
1、以工人阶级为国家的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国家的阶级基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社会基础。

(三)特点
第三节国家形式
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现阶级统治的制度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一个国家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形式,反映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加惯例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序和方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1、君主立宪制
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体。

二元君主制,也即二元君主立宪制;
议会君主制,又称议会君主立宪制。

2、共和制
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元首都由选举产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并有一定任期的政体。

议会共和制:政府(内阁)由拥有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总统制: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
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
委员会制:亦称为合议制,在委员会制的运作下,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并不是由单一的领袖所拥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

委员会的决策,通常会按协商达成一致的原则来进行,瑞士是使用委员会制的唯一国家。

3、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制
一般称为人民代表制,在类型上可以归入共和制。

主要特点:
第一,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直接行使国家立法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
第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代表机关产生,对代表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
宪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管理国家权力的制度。

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制度构造
第一,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作为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
第三,以常委会为常设机构,处理人大的日常事务。

2、人大制的主要特征
第一,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三,全国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第五,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确立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机制。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
第二,强化人大的职权行使
人大权力的虚置: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第三,完善人大自身的组织与活动方式
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减少代表名额;延长人大会期,完善人大的会议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

第四,完善代表制度
代表的代表利益;代表兼职制与专职化。

第五,改革选举制度,强化人大能力
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差额选举与实行竞选。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所表现的是一种职权划分关系。

纵向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分配和运用。

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分类
1、单一制
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第一,法律体系,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第二,国家机构组成,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和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
第三,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地方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
第四,对外关系,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2、复合制
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

分为联邦制与邦联。

(1)联邦制: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

第一,内部组成,由各个联邦成员单位组成的;
第二,除联邦宪法法律外,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宪法法律。

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效力及于整个联邦;
第三,国家机构组成,除联邦政权机关外,各成员国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中央政府和司法系统;
第四,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联邦及其成员单位依据联邦宪法分别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
第五,对外关系,联邦是国际交往主体,成员国一般不具有外交权力;公民既有联邦的,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2)邦联:由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盟。

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松散的联合体;一般是以有关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为基础。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原因:
第一,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
第二,符合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具体特点;
第三,适应了全国各民族共同发展与繁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
第四,反映了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各民族团结的客观要求;
第五,国防安全。

(四)我国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划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分级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我国现行行政区域的划分
现行宪法第30、31条规定。

主要特点:
第一,行政区划的层次是三级制和四级制并存,主要是三级制;
第二,三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域同时并存;
第三,三级市建置并存;
第四,虚实结合制。

2、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第一,包括建置和区域划分两个方面的变更。

第二,全国人大的权限;
第三,国务院的权限;
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权限。

2、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第一,包括建置和区域划分两个方面的变更。

第二,全国人大的权限;
第三,国务院的权限;
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权限。

(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从本民族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按照行政地位划分,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按照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单一的)
第二种,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地方。

(包括的)
第三种,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联合的)
(六)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依据
宪法第31条的分析:
特别条款: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在所实行的制度上的特殊性,可不受宪法相关条款的制约;
授权条款:授权全国人大按照具体情况,通过立法加以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

2、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及特征
(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
第一,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第二,是实行高度自治的特殊行政区域;
第三,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

3、与中央的关系
(1)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第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二,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第三,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四,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第六,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一,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第二,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除外交、防务以及其他基本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管理的行政事务外,均由其自行管理。

第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行使特别政区的审判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终审权,是审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对诉讼案件做出最终判决的权力。

第四,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三、国家象征
国家标志:国家以宪法或专门法律规定的象征国家主权,代表国家尊严的标志物。

三、国家象征
国家标志:国家以宪法或专门法律规定的象征国家主权,代表国家尊严的标志物。

国徽也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它常常表现一国的历史与传统,以及一国的政治体制、民族精神和意识形态。

国徽的图案、式样、使用以及象征意义。

国歌是代表国家的歌曲。

它表现着国家和民族的精神。

首都也称国都、首府。

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首脑所在地。

第四节国家的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概述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宪法上的经济制度,是国家通过宪法所确立的调整基本经济关系的一系列原则、规则与政策的总和。

●具体表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等。

(二)经济制度在宪法上的表现
■两类宪法反映经济基础、规定经济制度形式的区别。

■原因:受经济基础本身的制约;不同的文化传统,主要是宪法观的影响。

第一,社会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运用政权的力量建立起来的;
第二,社会主义宪法观突出宪法的总章程意义。

二、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包括: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规定;关于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规定
(一)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
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我国现行宪法确定了主要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以发展生产的方针。

宪法第14条、15条、16条、17条的这些规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具体体现,它反映了我国人民在社会主义生产活动中的主人翁地位,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进一步延伸。

(二)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有两种形式:1、全民所有制
2、集体所有制。

3、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个体经济 2 、私营经济3、利用外资企业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

(三)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所以在分配上也必然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四)规定了土地制度的基本原则
(1)土地的公有制与合理使用土地;
(2)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

(五)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六)确立国家的各项基本经济政策
(1)坚持改革开放;
(2)坚持社会主义生产目的;
(3)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
(4)规定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五节社会主义文明建设
一、精神文明建设在宪法中的地位
1、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2、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为适应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规定,它不仅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内容集中反映在总纲里,而且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许多条款中也贯彻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包括教育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一)教育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发展科学事业;
3、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思想道德建设(宪法第24条规定)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包括教育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一)教育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发展科学事业;
3、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思想道德建设(宪法第24条规定)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六节国家的政党制度
一、政党与政党制度
(一)政党
“党”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是一个贬义词。

现代意义上的政党:人们基于共同意志和利益、以控制国家政权为目的而形成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

现代意义上最早的政党:辉格党、托利党
普选制、政党和议会制被称为西方民主政治的三大支柱。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
(二)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由法律规定或者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性规定的总和。

政党制度的类型:
一党制:一个国家中执政党是唯一合法的政党,或只有一个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或统治地位。

两党制:一个国家内由两个主要的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竞争选举,占据议会多数席位,并藉以组织政府,轮流执政的制度。

多党制:一个国家内多党并立,相互竞争,参加议会或总统选举,并由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政府或担任总统,掌握国家政权。

(三)政党的宪法地位
1、关于政党的宪法规定
主要是结党自由
2、政党活动的宪法保护
主要是保障政党竞争的平等
3、政党与国家机构
党政分离、党产问题、政党的公共性
4、宪法对政党行为的控制
政党的取缔
二、中国当代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政治领导
思想领导
组织领导
(二)多党合作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86
多党合作的特点:
1.中共在中国各政党中居于主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各政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共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行动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总任务为共同纲领
3.在国家政权*中,中共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4.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相互监督
(三)民主党派
8个民主党派
性质与地位:不是在野党、反对党,而是参政党
(四)政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
1、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2、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
3、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三、政治协商制度
(一)政治协商制度的含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55个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

(二)政协组织
全国政协、地方政协
(三)政协的性质与职能
不是国家政权组织(国家机构)、不是社会团体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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