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的民主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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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1998年第11期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的民主政治思想

孙晓青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成书于公元前326年,是他对希腊158个城邦政治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的关于城邦政治学说的主要论著。亚里士多德在书中探讨了国家的起源、本质、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等一些重要政治问题,不仅系统地论述了古希腊的城邦政治思想,而且第一次创立了独立的政治学体系。

尽管亚里士多德的时代离我们相去甚远,其政治思想与当代的政治思想理论体系也大相径庭,但他在民主政治方面的真知灼见,仍然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特别对于我们今天的政治稳定建设有一定启示。

一、城邦国家的本质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是从论述国家的起源和目的开始的。国家是最高的社团,它在本质上高于个人,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完成人的本性。他认为,所有人类的一切作为,其本意总是在追求某种“善果”,人们建立的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城邦是社会团体中最高而且包含最广的一种团体,它所追求的善业也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会(城市社团)”。①

亚里士多德所以强调平等的正义的善,是因为,“正义恰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②因此,他认为,凡是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都是正常的政体,否则就是变态的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③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也就是说,正义与平等相连。所以,他进一步强调,所谓“公正”,它的真正含义,主要在于“平等”。平等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数量相等,即个人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其二是比值相等,即根据各个人的真正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大小为依据”。④但他又认为门望、自由身份和财富也可作为人们要求官职和荣誉的理由。这反映了他对正义和平等认识的局限性。

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个人与城邦的关系就像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作为城邦一分子的个人,只能在城邦中才能完善自己的品德和显示自己的才能。他认为,从表面上看,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但实际上是国家先于个人而存在,因为有了国家,人才能成其为真正的人,人的自由本性才得以实现,在此之前,人只是一些材料;另一方面,国家是整体,个人是部分,没有整体也就没部分。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人是政治动物,所以每个城邦公民都应积极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他认为以“善德”为本的公民应以积极的态度参与政治生活,人生一定要有“善

行”,而后可以获致幸福。一切不参与政治生活的人,均系无所作为,无善行可言,不能获致幸福。因此,他由个人的德行推而至于城邦的善业,指出团体幸福的由来类似个人幸福的由来,凡能成善而邀福的城邦必须是在道德上最为优良的城邦。一个优良的城邦和一个人一样,必须具有勇敢、正义、明哲等诸种品德,才能使公民过幸福的生活。他说,一个城邦必须具有人们称之为义士、达者、哲人的诸种品德,以及勇敢等诸种品德,方能达成善业,“人如无善德而欠明哲,终不能行善(行义);城邦亦然”。⑤

二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国家本质的论述,仍然有许多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东西。这些论述揭示了政治现象的某些规律。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里,国家的本质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但马克思主义在强调国家本质的同时,也承认它是“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⑥所以,国家就不得不以公正的面目出现,不得不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以此来求得社会的稳定。这也许就是现代各国政府都不遗余力反对权力腐败的原因所在。

二、城邦国家政治体系的结构类型

亚里士多德为了寻求比较合理的城邦国家体制,首先对各种政体进行分类。他从政体的宗旨和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两方面,将政体分为6种类型。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都是正当的或正宗的政体。凡只照顾统治者利益的政体就是错误的政体,或称为正宗政体的变态和偏离,两类政体在统治方法上也有所不同,正宗政体尊重公民意愿,变态政体实行强制统治。更重要的是,正宗政体在创制法律时不允许特权的存在,变态政体则在创制法律时允许一部分拥有特权。

亚里士多德认为,执掌政权人数的多少并不决定政体是否优良,政体的优良与否,关键取决于统治的目的。据此,政体按最高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和统治的目的,可分为两类6种政体:一人为最高统治者,凡能照顾全邦人民利益的,通常就称为王制政体或君主政体;凡政体以少数人为最高统治者,这些统治者都极贤良,对城邦人民有好的统治宗旨,则称之为贵族政体或贤能政体;以群众为统治者,照顾全邦人民公益的,称之为共和政体。相对于这三种正宗政体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是王制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

亚里士多德认为,各种政体有一种演变的过程,他说,古代城邦均通行王制,即君主政体,原因是那时贤哲稀少,国王才受到人民的拥戴;后来,越来越多的有才德的人不甘心受制于一人,要求共同参与治理,这样就产生了“立宪政体”;随后,这些贤良逐渐腐败,这样又产生了寡头政体;寡头政体又蜕变为僭主政体,再往后,僭主政体又变为平民政体。“追溯这一系列变迁的原因就在于为政者凭借名位,竞尚贪婪,于是减少了参与统治的团体和人数,增强了平民群众的势力,于是发生变乱,而最后建立了平民政体”。⑦亚里士多德认为:“僭主政体以一人为治,凡所设施也以个人的利益为依归;寡头政体以富户的利益为依归;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三者都不照顾城邦全体公民的利益”。⑧

在亚里士多德设计的城邦国家政治体系的结构中,他认为最好的是共和政体,反对平民政体。当然,这有他的阶级局限性,但他对于政体类型认识是具有开创意义的。从本质上看,亚里士多德反对变态政体中的特权,是为了维护当时的剥削制度,具有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在我们今天看来,亚里士多德在特权问题上具有先见之明,他反对特权的思想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我们今天的权力制衡思想恐怕可追根溯源到二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的反特权思想。

二千多年前他就认识到特权对政治稳定的危害,与我们今天反腐败应该是殊途同归。

三、城邦国家政治体系的约束机制

亚里士多德在分析了政体结构组合的不同类型后,又对政体的功能进行了研究,提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其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构;其二为有关公务执行的行政机能;其三为审判机能。他认为“如果三个要素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⑨按现代社会的理解来看,这三个要素相当于现代社会的立法、行政和审判三个体系。他对政体功能的分解已蕴含着权力制衡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已认识到“良好的组织”的重要性,即政治统治的制度化问题。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理想的政治应当是全体人民参与的民主政治。他说政治不同于技术,日常所谓的技术,自然应以坚守本业为贵,如鞋匠终身应不离线革,木匠应终身不离斧斤,政治却不应该成为统治者终身不离的职业。“由于全体公民都天赋有平等的地位,政治上这种恒业就不可能施行,而且根据公正的原则——无论从政是一件好事或是一件坏事——正也应该让全体公民大家参与政治”。βκ他还主张公民不仅应当参与政治,而且应当轮流掌权,即公民应当“轮番为治”。他提出许多措施,如应该让城邦国家公民参与政治,安排执政者轮流退休,并使他退休后和其他同等的自由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他认为“在一个同样的人们组成的社会中,根据平等和一致原则,实行轮番为治制度,确实合乎正义而值得称颂”;βλ在如何防止政变的10条主张中,他提出掌权者必须严格自律,防微杜渐;政府必须真诚无欺,取信于民;执政官的任期不宜过长,必须限制;执政者必须凭借城邦的法度防止贵族之间的争吵和内讧;设置监督私人生活的机构,防止贪污腐败等等。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些措施有助于政体的健全。

可见,亚里士多德已认识到两方面建立的重要性,一是参与机制、二是制度机制。此两者也是现代政治稳定理论当中的两个中心论题。现代政治理论认为,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的比值决定了政治稳定的程度,因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保持政治稳定的长期任务。亚里士多德把政治参与与政治制度化一并作为城邦国家自我完善和自我稳定的约束机制,表明他在二千多年前就已经有了对政治腐败与政治制度化之间关系的思考,足见其思想的深刻性。现代国家都以健全制度为廉政的首要工作。一国政府的廉政程度与该国的政治组织和程序力量有直接关系,而组织和程序的力量要通过健全的制度来实现。统治阶层的特权思想是权力腐败问题最深刻的思想根源,我们反腐败也就是反特权。国家的政治统治的制度化是反对特权、反对腐败的有效措施。

四、城邦国家政治体系运行的法治原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包含二种含义:其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其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但法律是由城邦政府制定的,这样,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就有好有坏。他认为:“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和乖戾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βµ而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所以,他强调了制定良法的必要。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一经制定,人人应当遵守,做到有法必依。他将法律看作人人必须遵循的规则,并称其为最优良的统治者,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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