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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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的作用,加强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全省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研究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和我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支持广大科技工作者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科学研究,把握科学技术前沿,推动原始性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既出成果,又出高层次创新人才,以加强我省科学技术研究队伍建设,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陕西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是专项资助我省以应用基
础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计划,是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是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办法的实施。
(一)省科技厅根据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定期发布《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优先资助领域指南》,负责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查、评审、计划编
制,并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对计划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和研究成果进行跟踪管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有关文件,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对受资助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为资助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题总结。
第四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贯彻“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择优资助、激励创新”和“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面向全省,凡在我省范围内工作的科技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和同期《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优先资助领域指南》,申请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瞄准学科发展前沿,有重要科学意义和重大应用前景,能够较大幅度提升陕西在该学科地位的研究。跨学科、跨领域,促进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发展的创新性研究。
(二)围绕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研究;能带动陕西新兴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
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与我省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联的前期研究。
(三)围绕培养青年科学研究人才和重点学科建设开展的研究,以及利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的定向性研究。
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和优先资助领域的要求;
(二)进行过国内外研究情况调研或资料检索,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创新点突出;
(三)研究实施方案、计划进度合理,阶段目标明确。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两类。
一般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一般项目,须有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学术思想活跃,科研能力强,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研究条件。
青年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创新能力强,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具备实验研究工作条件。项目组2/3以上的成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五)申请者必须是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研究工作时间有可靠的保障。
(六)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应在项目完成后再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按年度集中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者须认真组织论证,采用“陕西省科技计划申报系统”填写《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建议表》,并生成申报系统数据软盘,报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项目的科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是否匹配资助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三)各申请单位汇总《申请书》和《建议表》,连同申请项目及汇总数据软盘,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和要求集中上报。
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不受理申请者个人报送或逾期送达的申请项目。
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科技厅根据当年受理的申请项目情况,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同行专家评审,并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择优支持。
第十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遴选,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的有关人员,均应严格遵守《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意见、专家打分情况以及申请书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复制或摘录。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主要来
源于省财政的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受资助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经费配套,鼓励企业对口联合资助,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第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和联合资助经费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应单独预、决算,以便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经费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编报项目经费决算表,送所在单位审计部门审核。项目完成后的剩余经费留在项目组,作为后续科学研究经费使用。
第五章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管理部门汇报研究进展情况。所在单位应加强管理,保证受资助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是资助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单位备案;离开该项目研究超过一年或工作调动的,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审查,批准后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更换的,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的结题工作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以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研究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盖章后报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