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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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算和报销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 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 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 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 费用不予报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 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 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 接待费、会议费。
四、召开会议(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
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 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 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 本系统会议场所。各单位不得到风景名胜 区召开会议。
一、公务用车更新


2.区公车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区委书 记办公会议或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同 意,报天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经批准后,单位要及时筹措资金。待资金 落实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置新车。 需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车辆,要报经区政府 批准,资金到位后进行购置。
五、公示和报告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 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因公出国(境)经费 操作说明
制定依据:关于转发《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 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宝财事[2013]23号)
一、确定出国

四、出国支出范围、标准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 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 费、零用费和其他费用等,具体费用开支 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结算和报销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 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境)外费用报 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 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各单位财 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 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等核销, 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除国家有关文 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工 作人员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费用。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 使用情况实行单独核算,实时监控,建立健全因 公出国(境)经费备查台账。
一、公务用车更新

更新条件:属编制内且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 原则上可以更新,仍能继续使用的,要继 续使用;使用年限不足8年的,不得更新, 但因交通事故等原有确已无法维修使用, 只能报废的除外。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一、公务用车更新

更新程序: 1.向区公车办提出更新车辆申请。申请中注 明更新原因,拟更新车辆牌照号,购置新 车车型、价格、排气量、资金来源,同时 提供符合更新条件的旧车处置手续。
要求:各单位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 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 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二、制定出国计划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有关外事管 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 划,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制度,正确执行限 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 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组团单位和派出单 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四、结算和报销

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 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 主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 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 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 一并接受审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 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 消费POS机凭条等。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 核,报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 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 不予报销。
五、结算和报销(会议费支出应当在“会议费”
科目列支。)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 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 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 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 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 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 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财 政部门与外事审批部门于每年年底前通过政府采 购平台,对下一年度承办我市因公出国(境)服 务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三、出国计划审批

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要 根据派出单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 情况,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 (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 核,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公务费用说明包括:



会议费 公务接待费 培训费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会议费操作说明
制定依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 于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党政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坻政发 [2014]2号)
一:确定召开会议

要求:严格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 模
二、分类审批(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
公务接待费操作说明
制定依据:关于转发《天津市财政局 天 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宝财事[201Leabharlann Baidu]12号)
一、派出单位确定接待

要求: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二、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要求: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三、接待单位严格接待审批控制
会期不得超过1天。)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 严控制,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参会 人数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 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综合定 额标准:550元/人· 天。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合 计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综合 定额标准:450元/人· 天。
六、公示和报告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 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 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 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及执行情 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 参会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会议效 果等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注: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 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 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 目列支。

培训费操作说明
制定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 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
一、确定培训
三、控制会期和规模


三类会议:会议不得超过2天,报到和离开 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数一般不得 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 的5%以内。综合定额标准:350元/人· 天。 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报到和离开 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数一般不得 超过50人。综合定额标准:350元/人· 天。
三、培训时间和支出费用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450元/人· 天), 其中: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 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 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 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 述标准执行。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 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 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 效性。
二、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 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 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 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 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 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 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年不超过1次。)


一类会议: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会议 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市机 关事务管理局或承办单位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 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 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 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六、公示和报告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免于公示的团 组及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要 在出访团组出国(境)前通过内部局域网、 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 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 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 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预算 等。
二、制定出国计划

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 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 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外事审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因 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 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 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三、出国计划审批

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外事审批部门, 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因公出国(境)联动审批, 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 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三、培训时间和支出费用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 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 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 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 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 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 过1天。
五、公示和报告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公开制度,定期通过本 单位内部网站等公开非涉密公务接待情况,接受 干部职工监督。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 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 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 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公务接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一级预算单 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 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 门。
六、公示和报告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 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将因公出国(境) 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出国(境)团组名称、 出访任务、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出访时 间、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送财 政部门、外事部门。
公务用车更新、运行、 处置操作说明
制定依据:《宝坻区公务用车更新管理暂行规 定》(津宝党办发[2012]54号)、《天津市财政 局关于2013-2014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 辆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宝财采 [2013]5 号)、《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定点维修 的通知》(宝财采 [2014]2号)


承办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 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 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 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 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 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 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 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 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 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二、分类审批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 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 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 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 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 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 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三、控制会期和规模(传达、布置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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