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保修期

第四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

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二)物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用于经营或出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其经营收入和租金中支出,不得用维修资金支付。

(六)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开发建设单位与用户的约定。

第三章费用分摊

第八条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属于两幢或两幢以上房屋业主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幢房屋内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属于单幢房屋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物业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一幢房屋内,专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

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一幢房屋内,专属于一个单元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业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第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未缴维修资金的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实际费用。

第四章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使用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者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且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项目是共用屋面或共用墙体渗漏的除外)须经使用范围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达到续交条件没有续交维修资金的物业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查勘鉴定应遵守《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

准未规定的,业主大会及相关业主应坚持“安全、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依法做出决定,确保居住安全。

第十四条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业主实施。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是共用屋面渗漏或者是共用墙体渗漏的,维修资金使用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维修相关区域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未提出异议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通过公示。

除前款规定以外,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在物业维修相关区域内公示5日后,经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方案制定

1、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

查勘,明确维修范围。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以及共用屋面、共用墙体渗漏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查勘应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查勘鉴定结论。

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查勘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2、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业主委员会或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编制维修资金使用项目预算(包括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维修工程费用、预决算审核费用、工程招标监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见附件1)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见附件2),使用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项目组织实施或被委托单位、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相关约定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单元门及住宅区入口处)公示后,方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进行表决。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维修资金使用项目预算编制条件的,可委托经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二)业主表决

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对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大会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查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签字确认;对部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维修资金

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签字确认,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单元门及住宅区入口处)公示表决结果(公示内容见附件3)。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三)项目申报

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登陆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维修项目预算申报相关数据信息(数据填写方式和说明见附件11),生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申报表》(见附件4)上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维修项目查勘鉴定报告。

2、维修项目预算报告。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

5、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情况公示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维修项目的审核过程及结果。

(四)项目实施

1、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准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大中修、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算金额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

位实施监理。除业主大会决

定不公开招标外,预算5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填写《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件5),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专业单位组织施工,并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合同价款、工程质量、进度(工期)、保修期、支付方式(施工及供货单位开户银行、账号)、质量保证金等内容。

2、维修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登陆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维修资金拨付,并提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用拨付申请书》(见附件6),首次拨付申请还须提交《维修合同》。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按工程进度预拨所需资金的70%,首次拨付额不得超过所需资金的30%,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物业大中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商品及劳务供应单位。

电梯等特种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后方可实施及拨付资金。

维修项目的前期勘察鉴定费用、预决算审核费用、工程招标监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原则于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后凭发票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一次性支付给劳务供应单位;维修项目属于一次性货物类购置,没有设备安装等其他费用的,实际价款未超出预算,货到经验收合格后,凭发票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一次性支付给商品供应单位。

3、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设计要求、工程方案,对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变更项目施工、增加维修费用的,按业主表决通过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涉及的相关约定处理;业主表决通过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未涉及工程方案及项目设计变更、增加维修费

用等相关约定的,经监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并公示后,方可变更施工;未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并公示的,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工程方案、项目设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监理单位须制止并要求整改,发生的费用以及给维修工程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维修工程的质量应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专人负责监督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记录。

(五)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维修项目受益业主代表3人)以及相关其他单位应依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合同、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7),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六)项目决算

1、项目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书编制项目决算,并委托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核。

共用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属于一次性货物类购置,没有设备安装等其他费用的,实际价款未超出预算,货到经验收合格,可不需决算审核。

项目决算费用超过本规程第十七条或者业主表决通过的维修资金使

用方案所规定维修费用限额的,超出部分需按前款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2、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审核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维修资金决算费用分摊明细表》(见附件8)、《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维修项目实施状况、完工时间、项目验收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公示内容见附件9),组织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分摊项目决算费用的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3、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登陆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维修项目决算申报等相关数据信息(数据填写方式和说明见附件11),生成《维修资金使用决算申报书》(附件10)上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维修资金项目决算审核书。

(2)发票原件。

(3)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维修资金决算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

(5)维修项目完工及决算费用分摊公示。

(6)其他所需的相关资料。

4、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办理维修工程财务结算和余款拨付手续,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物业大中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商品及劳务供应单位,并按照《维修资金决算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中核减。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本规程第十六条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维修项目是共用屋面渗漏或者是共用墙体渗漏的,业主委

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照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查勘,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预先从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维修工程项目应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修复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须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和维修养护制度,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树立物业日常维修养护意识,积极督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护工作,避免延误维修时机,被动应急抢修。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前款的规定推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和维修养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情况的公示

4.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申报表

5.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招标备案表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用拨付申请表

7.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维修资金决算费用分摊明细表

9.维修项目完工决算费用分摊的公示

10.维修资金使用决算申报表

11.维修资金系统支用功能模块图文说明

附件1 XXX小区XXX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参考样本

一、项目概况

经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写明毁损情况以及对小区以及业主安全造成的影响。为保障XXX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使用,维护业主的居住安全,拟于年进行大中修(或更新、改造)。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测算,本次XXX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项目预算为元,其中:工程预算元、XXX 元、XXX 元、XXX 元。涉及需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户,建筑面积m2,每平方米分摊维修费用约为元,其中部分业主因个人维修资金账户资金不足需补交维修资金元。

三、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由(或拟委托)组织实施,通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拟聘请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工程竣工后,由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验收合格后,委托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四、相关约定

1、项目实施过程中,维修方案与现场实际有出入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经确定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公示后,方可变更施。

2、考虑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决算金额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未超出项目预算金额以内,业主视为同意,按实际决算金额分摊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核减,不在提交业主表决。

…………

方案经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以及相关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后,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管理中心申请支用。

现征求各位业主意见,拟于年月日起,请业主在《维修工程预算明细费用分摊意见表》填写意见,并签名确认。

维修项目为屋面墙体渗漏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最后一句应为:现征求各位业主意见,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致电“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2653593。公示结束后,涉及业主未有反对意见,则视为同意本方案。。

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章)

注: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签章。

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未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签章。

附件2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注意事项:1、业主在签章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2、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签章;3、本表需一式三份,公示一份,业主委员会留存一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一份。

附件3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情况公示

参考样式

业主: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涉及业主人,面积m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现经所涉及业主签字表决,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人,占应表决确认业主人数的%;面积m2,占应表决确认建筑面积的%,符合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具有共有关系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表决规定,并由按业主表决同意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实施。

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

承诺:业主表决签名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示。

公示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签章

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章)注: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签章。

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未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签章。

附件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申报表

公示照片粘贴在背面

附件5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招标备案表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根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规范政府代管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特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程序。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一般操作程序 1、出具委托书(附一)。 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把小区内需要维修的物业项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应手续的书面文件。 2、提出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 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内的物业使用状况,提出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 3、公告(附二)。 在小区内以公告的形式把维修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告知全体业主,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方式的,要告知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和地点;采取征询意见方式的,告知征询业主意见的时间计划。 4、召开业主大会或征询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或征询业主意见时,要求业主填写《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附三),业主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中明确对维修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同意,并在表格相应栏内签名或盖章。 5、汇总意见。 《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征求意见后回收汇总,计算出各个维修项目的同意率和不同意率,并填写《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情况汇总表》(附四)、《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结果汇总表》(附五)。公示(附六)。 将以下材料在小区内公示7天:①委托书;②维修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③《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情况汇总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结果汇总表》。公示时将公示上墙资料拍照归档。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5日 (1998年3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合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国土、环保、建设、公安、水务、房地产、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与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10)

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

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结息到户,记账到户。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商业物业保洁服务作业规范

商业物业保洁服务作业规范 1 目的 为业户与顾客提供优美、舒适、洁净的办公和经营环境和购物环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安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商业物业的保洁服务。 3 基本要求 3.1 保洁工应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仪容仪表整洁端庄。 3.2 保洁工上岗前应参加专门培训。 3.3 保洁工上岗前应做好规定的作业准备工作,下班时做好交接工作。 3.4 保洁工应遵守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礼貌待人,规范作业。 3.5 保洁工应遵守《保洁服务安全作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防止对物业设备设施和第三者造成损失,防止损坏保洁机械设备,防止人身事故发生。 3.6 保洁应尽可能减少对业户与顾客正常工作的影响。 3.7 保洁作业时工具应随身携带或在保洁车上规范放置,不允许在作业区内随意乱放。作业完毕应按规定地点规范摆放或放回工具间。 3.8 清运垃圾应按指定的线路行走,事前对袋内垃圾进行检查,以防商品混入。垃圾处理应袋装化。 3.9 保洁工如果拾到物品应及时交管理处或店方主管部门。 3.10保洁工在工作时,不允许发生以下行为: 3.10.1浓妆艳抹,留长发,留长指甲,佩带金银饰品; 3.10.2倚墙而立,支撑保洁工具或托腮而立,在作业区域休息、说笑; 3.10.3丢失或有意损坏工具; 3.10.4 擅自离岗,不按规定的时间休息; 3.10.5 私拿商品,把弄商品,购买商品;

3.10.6 将与工作无关的物件带入保洁作业区域。 3.11 实行“扫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原则,保洁主管应听取业户意见,加强宣传和沟通,争取业户的支持,不断改进工作。 3.12 定时、定人、定地、定任务、定质量,实施保洁服务计划。同时,保洁主管应根据各区域营业忙闲、人流量、产生污迹等情况,灵活调度人员,加强重点区域的保洁服务。 3.13 保洁主管应将周期性保洁服务项目,分解落实到平时的保洁工作中去,做好统筹安排。 3.14 根据业户的特定需求,另行安排保洁工,提供保洁服务或完成突击任务工作。 3.15 科学的运用化学护理用品,对于建筑装潢等设施的材质进行正确的维护保养,不允许损伤、损坏相关的设施、设备。 4 建筑物各部位及基础设施保洁作业要求 4.1 地面保洁 根据物业对象对物业地面保洁区域做出定期清洗计划。 4.2 作业流程 4.2.1保洁工应根据地面不同材质选择清洁剂和护理剂,在作业前准备好保洁材料和工具机械。 4.2.2用尘推清除地面上的灰尘和垃圾。 4.2.3选择适当精细度的磨盘或刷盘装在擦地机上,按比例加入水和去污剂后,对地面进行擦洗。 4.2.4用吸水剂洗净地面的污水。 4.2.5查看地坪,如果局部区域仍有顽固污垢,应对地面再次用稀释后的去污溶剂,适用洁布、铲刀、刷子等工具,进行手工擦洗去污。 4.2.6用清水漂洗擦洗后的场地,最后应将地面托干,不可将清洁剂参与留在地面上。 4.2.7作业结束后保洁工应将工具收齐,清场后离开。 4.3 地面打蜡 4.3.1将地面的垃圾用排拖清理干净。 4.3.2 将去蜡水按比例稀释后均匀涂抹在地面上。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向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和责任。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来源: (一)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 (一)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某物业公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

某物业公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一、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⒀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维修资金申报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主任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 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 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如果业主大会没有成立,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 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某物业管理单位集团公司保洁工作程序与规范标准

某物业公司保洁工作程序与标准 保洁组长岗位职责 1、负责保洁员的考勤记录,检查员工的日常工作。 2、协助保洁主管检查、组织实施清洁作业工作。 3、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积极工作,团结同事,组织和带领全体员工全身心投 入工作。 4、负责保洁员轮休时的清洁工作。 三、保洁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员工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保洁部工作手册》中的各 项规定。 2、按《保洁部工作手册》中的工作规程进行清洁工作。 3、负责小区内楼梯、车棚、马路、公共场地、草地、天台、平台的责任区清扫。 4、负责门窗、电控防盗门、电表箱、信箱、灯具的擦洗。 5、对小区内出现的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6、准时上岗,服从上级领导的调度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7、上岗时整齐着工衣,戴工牌;不允许穿拖鞋。 8、工作中要挂“正在清洁中”指示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聚堆、 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9、在每次完成清洁工作后对自已的责任区清洁效果自检,发现不妥之处及时改 正。 10、按正确方法使用清洁用品,注意节约使用,不得因操作不当,将设施损 坏,或浪费材料。 11、对贵重易碎物品清洁时,应小心谨慎,清洁完毕,将物品放回原位。 12、按时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特殊情况应向上级领导反映, 请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报主管批准。 13、上班时不得带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小区。

第一章日常工作程序及标准 一、室外公共区域清洁作业程序及标准 1、道路清洁、保洁 (1)每天对小区的道路、两侧行人路定时清扫四遍; (2)每次清扫工作必须在当天8:00、11:00、14:00、17:00之前完成;(3)对主干路段除定时清扫外,应安排固定人员巡回保洁; (4)下雨天应及时清扫路面,确保路面无积水; (5)定时每月冲洗路面1次; (6)发现路面有油污,应即时用清洁剂清洗; (7)用铲刀清除粘在地面的香口胶等杂物; (8)道路清洁标准: A、目视地面无杂物、积水,无明显污渍、泥沙; B、道路、人行道无污渍; C、行人路面干净,无杂物、垃圾; D、路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 2、绿化带清洁 (1)用扫把仔细清扫草地、绿化带上的果皮、纸屑、石块、树叶等垃圾;(2)对烟头、棉签等无法用扫把打扫的小杂物,应用手捡起放入垃圾铲中;(3)每天清洁绿化带二次,秋冬或大风季节应增加清洁次数; (4)绿化带清洁标准: A、目视绿化带无明显垃圾、落叶; B、每100平方米内烟头等可视垃圾限制在5件以下。 3、喷水池清洁 (1)保洁员应每天用捞筛对喷水池水面漂落物打捞保洁; (2)喷水池应每月清洗1次; (3)喷水池清洗前应先通知工程部做好停水停电工作; (4)打开喷水池排水阀门放水,待池水放去1/3时,清洁员入池清洗;(5)用长柄手刷、清洁剂由上向下刷洗水池瓷砖;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9〕146号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市排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排水专业规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区,应当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开发区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配套建设辖区内相应的排水设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排水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排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承接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排水管理机构参加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现有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十四条 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物业企业如何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企业如何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企业如何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文/钱信群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虽然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属和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续筹方法未做进一步的阐述。目前上海、杭州、南京、重庆、广州等城市都建立了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地方性法规和监管体系,但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由于业主、业主委员成员的不专业性、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力度不够等因素,业主对资金筹集的必要性、保管的安全性、使用的合理性等仍心存疑虑。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沟通,避免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而引发与业主的纠纷和冲突。现结合所管大厦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让业主及时了解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 大部分的业主一般只关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的秩序维护、清洁绿化和物管人员的服务态度等一些表面问题,但对所处物业房屋设施、共用设备的情况和相关知识了解甚少。物业管理企业可通过物业网站或组织业主参观等多种形式,让业主尤其是业主委员会成员了解物业的基本概况、设施设备的相关知识和实际运行状况,加深他们的理解和认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异常情况,应尽快告知业主,及时处理落实 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故障、存在重大隐患和超过保修年限时,应在第一时间告之全体业主,及时与业主委员会沟通。符合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条件,按规定做好资金审批、维修工作的落实,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 三、严格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按程序做好各项审批工作 1、根据相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严格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 2、维修计划实施前,物业管理企业应以专业的角度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几种可供选择的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由业主委员会和第三方来共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 3、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业委会批准的验收证明到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手续;并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资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户中。 四、做好维修工作的全程跟踪,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应切实做好维修工作的全程监督和跟踪,督促维修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建办[2010]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

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 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 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小区物业保洁员服务标准与制度

小区物业保洁员服务标准与制度 一、卫生清洁达标标准 1.楼体总体清洁服务 (1)清理楼内内所有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每天2次 (2)清洁垃圾桶每天2次 (3)清洁所有告示牌、橱窗及指示牌每天1次 (4)清洁所有出口大门每天2次 (5)清洁所有手印及污渍(包括楼梯、墙壁、防烟门) 每天1次 (6)清洁所有扶手、栏杆每天1次 (7)清洁照明灯及灯罩每周1次 (8)拖擦地台、云石、大理石表面每周1次 (9)清洁所有楼梯及窗户每天1次 2.人行楼梯卫生 (1)扫净及拖抹所有楼梯每天1次 (2)洗擦扶手及栏杆每天1次 (3)洗擦楼梯表面每月2次 3.电梯卫生 (1)彻底打扫电梯厢、电梯厅地面 (2)清擦电梯门及指示板表面每天1次 (3)电梯厢壁、通风口及照明灯清洁每天1次 (4)电梯厢壁、电梯门框并上保护剂隔天1次 (5)电梯槽底清理垃圾及电梯缝清洁每天1次 (6)清擦电梯厢天花板表面每周2次 (7)擦抹电梯厢监视器探头每天2次

5.天台卫生 清洁打扫天台卫生隔天1次 6.楼体外围卫生 (1)外围清扫每天巡视 (2)垃圾桶倾倒每天数次,确保垃圾不外溢 二、管理员巡检制度 为完成物业公司下达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部门内部各项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内部人员工作要求和工作关系,管理处主任对各项工作有必要进行检查和监督,使小区楼宇管理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1.管理员任对清洁公司经理进行负责,具体负责分管个区域公共设施,清洁、卫生、杀虫灭鼠、日常维修保修等管理工作。 2.管理员每天必须对上述管理工作范畴全面检查一次,并进行认真记录,每月对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相应表格。 3.管理员负责制定每月管理工作实施计划,并对工作计划逐项进行检查、指导和落实,抓住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统筹安排,合理布置。 4.管理员应对住宅楼公共设施管辖范围、卫生区域责任范围、消杀范围及重点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在每次全面检查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和解决办法,及时督促领班或责任人前去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下来,事后检查完成情况。 5.管理员应对各项管理工作高标准、严要求,除每天定期检查以外,还要采取不定期的抽查,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在抽查过程中可走访部分业户,虚心听取业户意见和建议,增强与业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努力改进工作要求和提高质量标准,取得业户的理解、支持、配合与信赖。 6.管理员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工作的整改措施,对检查出来问题较为严重的,应发出书面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领班或责任人限期整改,使存在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7.管理员每月对各项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做出评价,评价结果与领班、清洁工的奖金或工资直接挂钩,奖

理规定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4年7月13日合肥市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规划、市政、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支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机动车辆单位、车主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第五条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二章车辆 第六条对出租车的发展实行控制。市交通、公安部门根据每年本市经济发展、道路建设、人口增长、交通需要等,编制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对超过下达指标或者车型不符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入户。 第七条禁止机动车辆挂户入籍。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机关牌证。 第八条机动车辆检验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机动车辆检测线检测。

最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格

附件1: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 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 小区现有如下需要维修项目:。由于小区目前已过保修期,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元(大写)(¥)对以上项目进行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维修资金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围专用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未分账到户的,在小区维修资金总账中列支)。 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目前小区共有住户户,共缴存维修资金元(大写)(¥),现结余元(大写)(¥)。 投诉: 小区物管处: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城管局物管科:80680276 注:本公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公示7天。 附件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附件二:户同意签名业主联系单

附件三:维修项目预算 公示单位(盖章):见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户,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 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7月17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物业管理 公司保洁 绿化服务操作规定

保洁、绿化服务操作规定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A、清洁管理 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享场所、绿地、主次干道、房屋共享部位的保洁。 我们将严格按照制定的清洁服务标准,针对保洁工作的要求,做好以下几点:◎客户服务中心将拟定物业清洁服务的标准,如清洁的范围、每周、每日的清洁内容等。 ◎客户服务部将安排保洁主管对当天的工作情况、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及检查。◎加强小区清洁的巡查,确保小区环境保持良好、整洁。 ◎加强对清洁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设备齐全、完好、干净,配置合理。 ◎定期安排消杀灭虫及除四害工作。 ◎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倡导家居清洁及环保要领,努力创造环保社区。 ◎定期安排清洗外墙作业。 清洁、保洁服务一览表

2、垃圾的处理与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当大部分业主也已搬迁入住,各项保洁工作也全面展开,此时工作的重点是做好业主二次装修期间的卫生保洁。我们将按照既定的管理目标,对保洁工作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利用项目靠近闽江、再造环境优美的有利条件,在人员、物资配备充足的情况下,为全体业主和住户提供一个空气清新、环境优美、舒适惬意的现代化城市高尚生活区。

3、加强管道疏通,确保区内雨、污水管道畅通,定期清陶化粪池 前已述及,“万祥·滨海新城”各种设施设备种类较多,管网复杂,尤其对这种小高层建筑来说,保证雨水、污水管道畅通,定期清陶化粪池,保障业主和住户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在进驻管理后,我们将尽快与开发建设单位的工程人员进行交接,熟悉相关的工程设计图纸,实地勘察了解情况,掌握最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与供应商及设计安装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各种管网的基本情况,便于将来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制定雨、污水管道清洁管理计划,做好日常保洁、疏通工作;在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的同时,加强巡检,制定应急措施,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将舒适与方便带给业主和住户。 4、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卫生防疫的要求 ◎二次供水管理的重点是保证水质符合卫生检测的要求,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在日常管理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做到: ◎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的清洗单位对二次供水的生活水池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清洗消毒,并向业主和住户公示卫生防疫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确保水质卫生与安全。 ◎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健康证,并进行年检,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加强鼠、蟑、蝇、蚊消杀和白蚁消杀以及其它虫害控制 ◎虫害控制、防疫消杀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住宅区的各类虫害进行定期消杀,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

合肥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全力推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责任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高效运行,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为目标,以推进重心下移为重点,以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为抓手,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容景观明显改善,人居环境明显优化,群众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二、考核范围 4个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 3大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开发试验区; 3个县: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的城关镇及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 区、开发区、县分别列出考核分数和名次。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4个区和3大开发区考核内容及分值 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50分;

2.城市管理事件督查督办工作考核45分; 3.单项工作考核5分(其中: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考核0.8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考核0.8分,城管标准化执法案件量化工作考核1分,生活垃圾收集方式改革工作考核0.7分,环卫设施建设工作考核0.7分,霓虹灯和发光字管理工作考核0.7分,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考核0.3分)。 (二)3县考核内容及分值 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95分; 2.单项工作考核5分(其中:县对城关镇、乡镇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工作状况考核2分;环卫设施建设目标工作考核1.5分;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考核1.5分)。 四、考核机构 成立合肥市城市管理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考评办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考核标准,组织实施日常考核评比工作。 五、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分类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六、考核方法 (一)考核方式 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 (1)4个区每月状态考核四次:2次互查,2次暗访。3大开发区每月组织状态考核两次:1次互查,1次暗访。检查内容通过随机抽签确定,主要检查城市管理网格责任制和市容环卫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各区的项目单位数量相同。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 日期:2012年04月23日编辑:无来源:万科物业【打印】【关闭】 一、总则 为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功能发挥正常作用,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及时排安全隐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成都市建筑区划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示范文本)》,按照以人为本、快速反应、便捷高效的原则,制定 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情形 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510100/T054——2010(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的规定及小区实际情况,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以下紧急情形,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进行危险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功能: (一)楼体外墙装饰面有脱落危险; (二)屋面、外墙面出现渗漏、空鼓、开裂; (三)楼地板、扶梯踏板穿透开裂; (四)专有部分外各类栏杆、扶手、围栏、铁门、单元门等有脱落、断裂危险,围墙有开裂、倾斜、下沉引起倒塌隐患; (五)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和景观工程(如石桥、土丘、水景等)出现坍塌;

(六)因供水控制系统、水泵故障和供水管道爆裂/渗漏造成停水; (七)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或排水设备(水泵、控制系统等)出现功能故障 (八)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 (九)高压柜、环网柜、变压器及发电机等出现功能故障; (十)电梯配件故障而引起无法使用或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 (十一)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故障; (十二)门禁系统、对讲系统、车场管理系统、摄像监控、红外对射及防越等安防监控系统出现功能故障; (十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及园林景观出现其他安全隐患,必须消除的。 三、本预案的执行机构 本预案由为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执行,并负责工程组织实施及负责施工监督管理。维修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由参与维修施工的单位承担。 四、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报告紧急情形与组织紧急施工。 发生本预案规定的情形,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告业主委员会后立即启动紧急使用程序,并选定具有相应维修施工资质及专业的单位或原生产厂家组织排险抢修。在施工的同时进行施工缘由、影响范围、预计工期等事项公示。 (二)提出备案申请。 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成都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备案申请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法权》、《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职责: 1.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完善。 2.各项目负责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委外工程立 项、验收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委外工程的过程及质量管控。 3.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公示。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负责督促、监督、审核各项目相关 资料的收集,统一办理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 相关手续。 四、程序: 1.各项目每年底制定下年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经项 目经理、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以下简称“办理专员”)。 2.办理专员对各项目上报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整理汇总 后,上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 3.各项目若需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维修、更新及改造时,通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向资金管

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4.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专员领取以下资料,交至项目。 4.1《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 4.2《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证明》 4.3《业主书面表决证明》 5.项目按照公司《委外工程管理规程》进行申报立项,确定施工 案、工程预算及施工单位。 6.委外工程立项审批通过后,由项目组织完成“4.1-4.3”资料的 填写。施工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7.项目将填写完成后的“4.1-4.3”资料交至办理专员审核,办理 专员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网上申请。待网上申请通过后,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4.1-4.3”资料,以及经公司立项审批确定推荐的施工单位资质资料。 8.资金管理中心接收“4.1-4.3”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专员 留存“4.1-4.3”资料的复印件。通知项目将“4.1-4.3”资料在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9.项目须提前将公示日期告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告知资金管理 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10.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可向项目进行反映,项目做好解释 工作。业主仍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资金管理中心反映。11.公示结束后,办理专员向造价单位递交“4.1-4.3”资料、施工 单位资质,造价单位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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