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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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意见书(建筑工程)

一、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三、制证和送达

许可事项名称:规划意见书(建筑工程)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条。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包括出让、转让用地和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

2、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中

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各1份;

4、具有资质设计单位绘制的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

5、在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1:500,1:2000,1:10000, 远郊区县1:1000。对远郊区县没有1:1000比例尺地形图的,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成果应当到市测绘院进行质量校核后方可使用)图纸上,用铅笔划出新征(占)用地范围或位置的地形图1份(远郊地区2份),机要工程项目3份;

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需要有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8、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建设的项目,需要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自有用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

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

3、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情况的说明1份;建设项目拟加层的,需附设计部门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

4、具有资质设计单位绘制的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

5、在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1:500,1:2000,1:10000, 远郊区县1:1000。对远郊区县没有1:1000比例尺地形图的,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成果应当到市测绘院进行质量校核后方可使用)图纸上,用铅笔划出新征(占)用地范围或位置的地形图1份(远郊地区2份),机要工程项目3份;

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需要有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8、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建设的项目,需要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受理部门。

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

合法定形式。

工作程序: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将“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对经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立案表”。

二、审查与决定:

(一)实体审查

1、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2、新征(占)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建设单位(个人)的用地权属文件。

3、建筑间距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和日照标准。

4、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满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5、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6、建设项目与城市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绿地(《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7、建设项目与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相邻的,应符合《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8、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二)形式审查

1、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无线电主管部门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3、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的建设项目审查同意意见;

(三)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符合《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

2、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3、符合《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和《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4、建设项目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或其建控地带的,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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