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为了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明确我市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该规则仅限于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北京地区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
荷载的取值
1:一般民用建筑的地下室顶板(正负零处)的活荷载取4KN/m2
2:地下水以下的土容重,可近似取11KN/m3计算。
3:在计算地下室外墙时,一般民用建筑的室外地面活荷载可取5 KN/m2,当地下一层顶板之上有覆土或其他填充物时,消防车压力应按照覆土厚度折合,不应直接取35或20KN/m2
4:停车库的荷载a停放小轿车的停车库,其楼板的活荷载按荷载规范取GB50009-2001表4.1.1中取值b停放较大型的车的停车库,其楼面的活荷载应按车辆实际轮压重量考虑,并按最不利的轮压荷载组合另加2 KN/m2的均布荷载考虑。
不论停放任何车辆,在设计时其活荷载均不应另乘以动力系数。
5:当悬挑结构的悬挑长度≥6m;大跨度结构的跨度≥24m时,应考虑竖向地震的作用。
6:计算地下室外墙之侧向压力时。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核查2011年度资质监督检查中补报单位技术人员重复申报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核查2011年度资质监督检查中补报单位技术人员重复申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市规发[2011]612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核查2011年度资质监督检查中补报单位技术人员重复申报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11〕612号)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补报2011年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数据备案材料的通知》(市规发〔2011〕360号)安排,我委对补报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审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技术人员(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重复申报现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核查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核查的内容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参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核查2011年度资质监督检查中技术人员重复申报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11〕371号)中的“核查内容”执行。
二、有关要求请涉嫌重复申报的单位和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由单位于2011年4月22日前,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五层503室说明情况。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说明情况的单位,发生重复申报的人员将不计入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凡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我委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原建设部《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投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合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核查,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联系人:吴鹏、李璇;联系电话:68034458)附件:。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京建发[2014]345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的通知(京建发【2014】34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和《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推广具有显著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特征的适用性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予以印发。
本目录共推广绿色建筑适用技术项目55项,包含绿色建筑节地与室外环境技术、绿色建筑能效提升和能源优化配置技术、绿色建筑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绿色建筑节材和材料资源利用技术、绿色建筑室内环境健康技术、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技术、新型装配式产业化技术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技术八大类别,可应用于我市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工程。
请各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9月3日附件: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4)说明:1.本目录所称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是指适应北京地区地域使用条件,在绿色建筑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先进性,且经济、可靠、安全、成熟,易于大面积推广应用的适宜技术。
最新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3月前言目前,北京地区规划设计领域中的规范、标准繁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难以掌握统一的标准,给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原则,规范设计市场,便于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适用于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审批。
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用地规划要求、第二章为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三章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四章为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五章为交通规划要求、第六章为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七章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八章为附则。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得到了市规划院、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排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供电局设计院、市燃气公司设计院的大力支持。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中国建筑设计院、北京维拓时代设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建设设计研究院、马建国际设计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天建中设计有限公司、金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业部设计院等设计单位也分别提出了宝贵意见。
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重新学习和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同时也深感制定规范、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此书虽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会有不妥与疏漏之处。
请设计单位在使用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能更加完善、准确,更好地为我市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服务。
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京建科教[2002]5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京建科教[2002]53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制定企业标准,须按本规定向市建设工程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规定。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体现本市地域特点和工程建设技术发展实际要求。
(三)工程技术和方法成熟,技术指标达到平均先进水平,经济上合理可行。
(四)国家、行业没有现行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填补的项目。
(五)制定程序严格、组织管理严密。
(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制订实行计划管理。
地方标准立项由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经市建委综合研究列入计划后组织实施。
北京市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3月前言目前,北京地区规划设计领域中的规范、标准繁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难以掌握统一的标准,给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原则,规范设计市场,便于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适用于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审批。
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用地规划要求、第二章为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三章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四章为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五章为交通规划要求、第六章为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七章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八章为附则。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得到了市规划院、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排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供电局设计院、市燃气公司设计院的大力支持。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中国建筑设计院、北京维拓时代设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建设设计研究院、马建国际设计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天建中设计有限公司、金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业部设计院等设计单位也分别提出了宝贵意见。
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重新学习和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同时也深感制定规范、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此书虽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会有不妥与疏漏之处。
请设计单位在使用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能更加完善、准确,更好地为我市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服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建法〔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4.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的
通知
(市规发[2004]1538)
各有关单位:
为了方便广大设计人员更好地执行国家、部委颁布的各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及北京市地方法规、规定,提高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
经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已经通过专家审查。
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市规发[2003]1236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3]1236号)委属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建立、使用及管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专家名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四条专家名册由市规委聘任的评标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经济等领域工作满10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建筑、结构、岩土工程等还应具备一级注册资格,经济专家应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其中,技术专家应主持过建筑单体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含同等规模的市政基础设施)。
(三)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北京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市规发[2006]384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 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18年10月18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第33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1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4.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5.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按要求完工;7.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8.档案资料整理完毕;9.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一、引言随着北京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北京市政府制定了本通则,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活动。
本通则适用于北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总则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划、环境、安全、质量等要求。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中心,尊重自然生态,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科学合理,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利益,注重公众参与。
三、规划设计程序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程序进行,包括前期调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各项规划和设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内容要求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包括项目背景和目标分析、可行性研究、空间规划、技术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交通布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因素,确保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符合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建筑安全、消防要求、建筑节能等方面。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城市相融合。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注重保密工作,确保设计成果和技术资料的安全性。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禁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社会监督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和投诉机制。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现行版
总则1 目的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执行。
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3 要求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一章用地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
1 建设用地边界1.定义:(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4)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
(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版)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用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3月前言目前,北京地区规划设计领域中的规范、标准繁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难以掌握统一的标准,给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原则,规范设计市场,便于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适用于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审批。
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用地规划要求、第二章为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三章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四章为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五章为交通规划要求、第六章为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七章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八章为附则。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得到了市规划院、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排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供电局设计院、市燃气公司设计院的大力支持。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中国建筑设计院、北京维拓时代设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建设设计研究院、马建国际设计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天建中设计有限公司、金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业部设计院等设计单位也分别提出了宝贵意见。
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重新学习和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同时也深感制定规范、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此书虽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会有不妥与疏漏之处。
请设计单位在使用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能更加完善、准确,更好地为我市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服务。
_北京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前言目前,北京地区规划设计领域中的规范、标准繁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难以掌握统一的标准,给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要求,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原则,规范设计市场,便于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
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适用于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审批。
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用地规划要求、第二章为建设规划要求、第三章为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第四章为绿化环境规划要求、第五章为交通规划要求、第六章为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七章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八章为附则。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得到了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排水公司、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市供电局设计院、燃气公司设计院的大力支持。
北京市建设设计研究、中国建设设计院、北京维拓时代设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建设设计研究院、马建国际设计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总院、中天建中设计有限公司、金田建设设计有限公司、商业部设计院等设计单位也分别提出了宝贵意见。
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重新学习和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同时也深感制定规范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此书虽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会有不妥与疏漏之处。
请设计单位在使用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能更加完善、准确,更好地为我市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服务。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编写组2002年12月30日2目录总则0.1 目的 (1)0.2 要求 (1)0.3 适用范围 (1)第一章用地规划要求第一节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 建设用地用地边界 (2)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2)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1.2.1 建设用地分类 (4)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 (9)1.2.3 建筑性质分类 (10)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1.3.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11)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11)1.3.3 人口密度 (11)1.3.4 容积率 (11)1.3.5 建筑密度 (11)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建筑面积2.1.1 定义 (12)2.1.2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2)第二节建筑高度2.2.1 定义 (15)2.2.2 计算方法 (15)2.2.3 高度的规划设计要求 (16)第三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2.3.1 定义 (17)3 32.3.2 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17)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 (21)2.3.4 建筑退界 (21)第四节建筑间距2.4.1 定义 (21)2.4.2 建筑间距系数 (22)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25)2.4.4 消防间距 (26)2.4.5 其它间距 (29)第五节竖向设计2.5.1 设计地面的形式 (30)2.5.2 设计标高确定 (30)第三章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第一节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3.1.1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及思路 (32)3.1.2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32)3.1.3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32)3.1.4 旧城整体格局保护 (33)第二节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保护和建设3.2.1 规划原则 (39)3.2.2 保护和整治方式 (39)第三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保护和建设3.3.1 规划原则 (40)3.3.2 保护和整治方式 (40)3.3.3 特定规划设计要求 (40)第四节历史文化保护区(道路市政)保护和建设3.4.1 道路规划设计要求 (40)3.4.2 市政建设规划设计要求 (40)第五节历史文化保护区(环境)保护和建设3.5.1 园林绿化 (41)43.5.2 环境整治 (41)第四章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技术术语4.1.1 城市绿地规划指标 (42)4.1.2 城市绿地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42)第二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要求 (43)第三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计算办法4.3.1 进行建设工程建设按上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43)4.3.2 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可计入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原则 (44)4.3.3 (44)4.3.4 (45)第四节名木古树保护4.4.1 定义 (45)4.4.2 后退树干距离 (45)4.4.3 后退树冠距离 (45)第五节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审核)工作程序4.5.1 申报项目类别 (46)4.5.2 申报材料 (46)第五章交通规划要求第一节城市道路规划5.1.1 道路等级 (47)5.1.2 道路断面 (47)5.1.3 道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 (48)第二节停车位5.2.1 基本要求 (52)5.2.2 机动车 (52)5.2.3 自行车 (54)第三节交通组织5.3.1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机道路规划设计要求 (55)5.3.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 (55)5 55.3.3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 (56)5.3.4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 (57)第六章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一节给水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58)6.1.2给水系统 (58)第二节供电6.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 (59)6.2.2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规划 (59)6.2.3 村镇电力、电信规划 (61)6.2.4 变电所规划 (61)第三节通讯6.3.1 城市邮政设施规划原则 (62)6.3.2 邮政局所 (62)6.3.3 移动电话网规划 (63)6.3.4 微波通信规划 (63)6.3.5 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规划 (64)第四节热力6.4.1 城市热源规划 (65)6.4.2 城市供热管网规划 (66)6.4.3 城市热转换设施规划 (67)第五节燃气6.5.1 城市气源规划 (68)6.5.2 城市燃气输配设施规划 (69)第六节排水 (72)第七节环境卫生设施6.7.1 城市垃圾转运规划 (72)6.7.2 公共厕所规划 (73)第七章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一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67.1.2 布局要求 (75)7.1.3 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76)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82)第二节村镇公共服务设施7.2.1 (82)7.2.2 (82)7.2.3 (83)7.2.4 (83)第三节人防工程7.3.1 人防工程 (84)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84)第八章附则第一节设计责任8.1.1 (86)8.1.2 (86)第二节有关用语8.2.1 (86)8.2.2 (86)8.2.3 (86)第三节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8.3.1 规划意见书阶段 (86)8.3.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87)8.3.3 项目初步设计 (87)8.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88)8.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88)第四节图面要求8.4.1 总平面图 (88)8.4.2 平面图 (89)8.4.3 立面图 (90)7 7第五节规划技术指标要求8.5.1 指标计算方法 (92)8.5.2 (93)第六节其它要求8.6.1 对相邻现状或在施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的分析 (94)8.6.2 邻城市主干路的建筑应作出沿街景观分析 (95)第七节图纸折叠要求 (95)8总则1 目的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构件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 号)和《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41 号),规范我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委制定了《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要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要点》中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编入新建产业化住宅项目的招标文件或产业化试点申请文件,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加以落实。
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应参照本《要点》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1 总则1.1为贯彻执行《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 号)和《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41 号),规范我市产业化住宅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技术要点。
1.2本技术要点所指产业化住宅,是指按照“建筑设计标准化、部品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物流配送专业化”的原则建造的住宅。
产业化住宅应综合应用保温复合外墙、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和功能性部品,并做到装修一次到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京建法〔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要求,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其性能、功能和安全性满足《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等规范、标准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我市外窗工程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外窗工程质量管理(一)对外窗工程质量负总责,不得降低外窗工程质量,必须确保外窗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
(二)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同一居住项目内,保障性住房(含自住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在外窗型材材质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的设计标准上应保持一致。
(三)结构施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外窗生产企业对设计图纸及外窗深化设计图纸进行会审,重点对本通知第二(二)条涉及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形成设计图纸审核确认记录。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变更洽商,需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正式施工前办理合法有效变更手续。
(四)应将外窗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将外窗工程直接发包,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或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外窗。
(五)外窗大批量进场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铝合金窗、塑钢窗等)、同一类型(推拉窗、内开窗等)进场样窗的尺寸及分格、开启方式、型材材质、框料颜色、玻璃种类和颜色、玻璃及空气层厚度、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如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还应增加综合遮阳系数)、隔声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确认,并形成样窗确认记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16【摘要】京建发[2011]277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
【总页数】20页(P63-8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746【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J],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J],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J],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0号) [J],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