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名牌物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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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名牌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促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名牌,引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中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份额和知名度处于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

的产品第三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组织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广、引导、监督为保障,以顾客满意为目的的整体推广机制。

为保障
第四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广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监督管理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对依法创造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给予表彰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推进中国名牌产品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相关国家机构、相关政府部门、部分新闻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2+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任命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产品类别提出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并开展具体的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完成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并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

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不变)
第九条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身体素质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份额、出口汇率、品牌认知度在中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3)年销售额、实现利润和税金、工业成本和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且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中国标准生产的产品;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无重大质量事故;
(八)企业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a)在该国(领土)使用外国目标;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及其他未经认证的产品;
(三)近三年被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出口产品被外国索赔;
(5)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投诉得到核实;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


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市场评估主要评估申报产品的市场份额水平、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物理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的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适当倾向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的产品
第十三条不同产品评价规则的制定、综合评价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重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和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

,均由中国名牌战略促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中国名牌产品评审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第一季度,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应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审的产品目录和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起止日期。

第十五条企业应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内容是否真实提出评价意见,形成建议,并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发给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评价规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将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推荐名单。

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对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清单进行汇总分析,并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清单。

第二十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全委员会确定的初选名单,并在一定时间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广泛协商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并公布。

公布
第二十二条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统一的中国名牌产品标识、装饰、说明、广告及相关材料,并注明有效期。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符合出口免检相关规定的免于依法检验。


第二十五条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假、保护名牌活动;中国名牌产品制造商应配合执法部门识别真假产品。

第二十六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波动大、消费者(用户)反应强烈、出口产品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国家质检总局可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中国名牌产品的标志为质量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名称、标志,只能用于公认型号、规格的产品,不得推广。

无中国名牌产品名称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的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因未通过有效期而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唯一或类似标志。

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质量标志的冒用。

行为
第二十八条参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格要求自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价、程序。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评价资格。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对其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将被取消并通报批评,企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在三年内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名牌战略,并可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名牌产品评价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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