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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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质量兴晋、名牌兴企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提高我省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名牌产品是指我省企业生产的质量优良,市场占有率高,企业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发展前景,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第三条山西省名牌产品分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山西名牌产品两种。

第四条山西省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坚持企业自愿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产品的实物质量和市场评价为主,不实行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山西省名牌产品的推选工作在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名牌办)履行山西省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的职能,负责山西省名牌产品推选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山西名牌产品要求具有以下条件:(一)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产品质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生产规模在我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品牌意识和宣传意识;

(三)企业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认真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不断强化标准化、计量技术基础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并按标

准组织生产;

(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满意,有一定的知名度;

(六)产品在近二年内,省及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中质量全部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七)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安全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相应证书;新产品必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八)企业环保必须达到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且近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

第七条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是各种不同产品类别中的龙头产品,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全部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产品在设计、性能、质量上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三)必须是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档次高、发展前景好的产品,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在近三年内,省及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中质量全部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五)按照产品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第三章程序

第八条申报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山西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并附必要的附件材料,向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由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省名牌办。

第九条省名牌办对各市(地)的初审合格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建档,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监督抽查、市场调查、消费者评价和专家评审等形式,对企业产品实物质量水平、

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用户满意度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山西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提交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

第十条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及产品的行业分布情况,从扶持重点产业和优势产品、发展山西地方特色产品、培育潜力产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角度出发,对省名牌办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查,确定山西名牌产品名单,并从中选定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

第十一条当选的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和山西名牌产品以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的名义向全社会公告。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制订产品发展战略和规划,实现规模经济,提高产品的市场覆盖率。要以市场为导向,研究产品发展新趋势,按时调整和改进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做到生产一代、研制一代、储备一代,形成名牌产品系列化。

省名牌办要建立山西省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山西省名牌产品的意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三条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和山西名牌产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上届当选的名牌产品在重新申报时可免于本《办法》第八条的初审,直接进入复审程序。

第十四条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

(一)、生产企业管理滑坡,产品质量水平下降,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完全属于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多次发生消费者投诉,确属其生产企业及产品方面责任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环保事故的。

第五章奖励

第十五条荣获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和山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由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并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创名牌产品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获得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山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统一图案标志,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在获奖产品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第十八条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支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山西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组织的质量定期检验,有关执法部门要围绕名牌产品组织开展专项打假活动,为名牌产品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各级新闻媒体、报刊、电视、网络等,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并在指定报刊上集中公布、宣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禁止各种乱评比活动。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各地区、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不得开展任何对企业产品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推荐性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管理。伪造或冒用名牌产品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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