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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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员工队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辞职,是指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的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辞退,是指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解除其与总行本部工作人员的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要求辞职,可以向所在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可直接向总行人事教育部提出辞职申请)。

第五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批准辞职申请:

(一)总行新接收的院校毕业生在总行本部连续工作未满5年(不含试用期)、且未按《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的;

(二)由总行委托国(境)外机构进行培训后,服务期未满《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培训服务合同》规定年限、且未按《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的;

(三)在涉及建设银行资金安全和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或重要岗位上工作,且暂不宜辞职的;

(四)经办的重要业务尚未办理完毕,且不能由他人替代的;

(五)所在单位正在被有关部门检查或涉及诉讼、且与本人有工作关系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相关司法事务尚未了结的;

(八)其他不适宜辞职的情况。

第六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辞职者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因私出国(境)人员申请辞职的应附有关证件和相关资料;

(二)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部;

(三)人事教育部对申请辞职人员进行考察、考核;

(四)对符合辞职条件的申请辞职人员需要进行离行审计的,由人事教育部填写《离行审计委托书》,稽核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行审计;

(五)人事教育部根据考核、考察情况和离行审计结果,提出审批意见或建议;

(六)人事教育部按任免程序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中一般干部由人事教育部审批,处级干部须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批,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须经总行党组审批;

(七)人事教育部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部门。

第七条、总行人事教育部应在接到《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的3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超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辞职人员必须承诺;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培训服务合同》的规定偿还有关费用;辞职后不得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建设银行的工作。

第九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建设银行及附属机构工作;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向其本人及其新的录用单位追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章、辞退

第十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违反党纪政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政策,损害国家和建设银行经济利益的;

(三)不履行其应尽义务,不遵守行规行纪,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已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分配工作后在1年内仍不称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或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和岗位交流,经做工作仍拒绝到任、上岗的;

(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或贪污、挪用、侵占本行及客户的资金;或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及提供担保的;或者行贿行为的;

(八)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在外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十)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反道德规范,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泄漏在职期间知悉的国家机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总行本部工作的。

第十一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妇女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二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部门在核清事实的基础上,经部务会或部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报总行人事教育部审批;

(二)人事教育部征求机关党(团)委、工会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有争议的辞退工作人员,由工会进行协调、并签署意见;对确需进行离行审计的,由人事教育部填写《离行审计委托书》,稽核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行审计;

(三)人事教育部根据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及离行审计报告情况,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并在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凡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凡未批准的,将有关请示报告等材料退回所在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被辞退人员按规定办完相关手续后,由人事教育部发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退工作人员通知书》,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章、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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