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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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

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稽查四环节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审理工作的正确履行,能有效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减少税务争议中发生行政复议变更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保证审理工作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一、 主体必须合法
实施税务行政行为的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如:《税务稽查通知书》
等一些执法文书必须以执法主体的名义下达,不能以执法主体下属的科室名义下达。又如,税务处罚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超越限额的处罚无效。
二、 行政行为的依据必须合法
税务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定的、合法的依据。在税款征收上的依据必须是法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地方规章。非上述层次的文件,只有在法律授权下,且不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才具有法律效力,方可以作为依据。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可适用的合法有效依据包括:①《税收征管法》中的税务处罚规定;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的税务处罚规定;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④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其它如省、市、县税务机关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均因无权制定而不具有效力,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适用,应予注意。
三、 事实必须调查清楚,证据必须充分、确凿
税款的征收和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具有事实依据,没有事实依据或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需补充证据、重新稽查或由审理人员延伸审理,进行补充资料。在审理环节必须补足作为主要证据的全部事实依据,否则在复议或诉讼发生后,税务机关将无权到当事人处再次收集任何证据。
四、 程序必须合法
重实体、轻程序占税务诉讼案件败诉的比例一直很大,所以在程序上注意
事项很多,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人员检查时,需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又如查封银行帐号,调取企业帐簿等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文书的送达必须按标准要求填写好送达回证等等。
五、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保护
1、 滞纳金豁免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 保障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一条:“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税务行政处罚数额个人2000元以上,单位1万元以上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等。
3、 一事不再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作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行为”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否则无效。
4、 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六、 税款的征收和税务行政处罚时效必须遵守
1、 税款征收方面,《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指非偷税、抗税、骗税以外的);
2、 在税务行政处罚上,《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着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二年时效不再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所以对五年以内未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七、 不可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即不能纵向越权,也不可横向越权。
1、 如税务所罚款不可超过《税收征管法》规定的2000元限额;
2、 甲地税务机关不可行使乙地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权利;
3、 国税机关不可行使地税机关税种的征收检查权;
4、 税务机关也不可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
5、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虽不超越职权,但若动机不合法、以权谋私、
反复无常、打击报复等都构成滥用职权,亦不合法。
八、 其他方面
如数字计算必须准确;处罚的轻重要适当,保持横向和纵向的公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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