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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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功能区划
广东省水利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
各地、市水利(水务)局: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前 言
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江河湖库划定的具有相应使用功能,并且主导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明确的水域。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将水质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入河污染源的主要依据;是加强水资源调度,维持江河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强化陆域污染源管理,优化产业布局,科学确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明晰水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规划的重要基础,也是我省水资源管理及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定,按照2002年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2]83号),以及广东省计委和省水利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计农[2002]903号),要求各省对已批准的水功能区划进行复核和调整,并在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和技术细则中明确了水功能区复核和调整的原则和方法。据此,省水利厅委托省水文局,重新复核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成果。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是由省水文局在《广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有关水功能区划成果基础上,通过野外勘查,广泛搜集基本资料、充分利用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多年成果,按照全国统一的复核程序和方法,经详细论证编制而成,前后历时四年。区
划范围为地表水部分。由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划分别是由珠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我省划定的;跨省河流省界河段水功能区划是经流域机构协调,同周边相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划分的。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复核过程中,得到了珠江水利委员会的指导,省水利厅组织多次讨论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广东省水功能区划》进行多次研究讨论,并将修改后的《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向省环保、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及各地市水利(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上述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广东省水利厅对水功能区划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广东省水功能区划》。2007年4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广东省水功能区划》。
目录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
前言
1总则1 1.1水功能区划的原则1 1.2水功能区划的依据及引用标准1 1.3水功能区划范围和水平年2 2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3 2.1水功能区划指标体系3 2.2水功能区命名及编码方法8 2.3水功能区划复核成果11 3水功能区划成果表 (19)
3.1广东省河流水功能区一级区划成果表 (19)
3.2广东省水库(湖泊)水功能区一级区划成果表 (35)
3.3广东省河流水功能区二级区划成果表 (50)
3.4广东省水库(湖泊)水功能区二级区划成果表 (64)
4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示意图 (77)
5附录 (81)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水功能区划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命健康的原则;
——综合分析、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以水域规划主导使用功能为主,结合考虑现状使用功能和超前性原则;
——结合水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水质与水量统一考虑的原则;
——合理利用水体纳污能力的原则;
——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
1.2水功能区划的依据及引用标准
1.2.1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8)《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9)《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10)《广东省水利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
(11)《广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01年)》
(12)《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2]83号)
(13)《关于水资源综合规划中水功能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函》(资源保[2003]7号)
(14)《关于印发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 细则的通知》(水总环移[2003]69号)
1.2.2主要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5)《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1.2.3主要技术文件
(1)《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书》
(2)《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
(3)《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书》
(4)《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
1.3水功能区划范围和水平年
地表水功能区划范围涵盖境内主要水域,包括河流和库(湖)二个部分,区划范围根据本次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复核要求,以及本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确定。